(一)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2.监理人权利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
(3)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4)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5)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6)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7)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二)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www.xing528.com)
1.委托人义务
(1)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
2.监理人义务
(1)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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