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1)索赔的概念
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2)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当事人分
a)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b)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c)分包人或承包人与供货人、运输人之间的索赔
d)分包人或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2)按索赔的依据分
a)合同内索赔: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在合同文件中找到依据,并可根据合同规定界定责任。
b)合同外索赔: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在合同文件中找不到依据,但可从合同条文引申含义和合同适用法律或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中找到索赔依据。
c)道义索赔: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在合同内或合同外都找不到依据,但承包人认为自己有要求补偿的道义基础,而要求发包人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3)按索赔目的分
a)工期索赔
b)费用索赔
4)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
a)工程延期索赔
b)工程变更索赔
c)工程终止索赔
d)工程加速索赔
e)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f)其他索赔
5)按索赔处理方式分
a)单项索赔:即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索赔人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对方就此给予补偿,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b)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即将整个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件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2.索赔事件
在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可能提出的索赔事件通常有以下几种:
(1)发包人合同风险
1)发包人(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基本工作
如发包人未按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及入场道路、接通水电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设计图纸和资料等。
2)发包人(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及工程款等
3)发包人(业主)应该承担的风险发生
由于业主承担风险的发生而导致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增大时,承包人可据此提出索赔。
4)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工程加速
如果工程师指令比原合同日期提前完工或者发生可原谅延误,但工程师仍指令按原合同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就必须加快施工速度,承包人在单位时间内投入比原计划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施工,此时的施工加速是应该得到补偿的。
【案例】
某高速公路1号大桥位于城市郊区,桥头两岸需要拆迁的建筑物、管线较多,土地征用和拆迁的难度较大,导致南引桥的施工场地移交比合同约定向后延迟2个月,致使承包人南引桥的基础开挖、预制场地的平整及梁的预制等工作均向后延迟2个月才开始施工。由于该项工程影响面大,业主要求原定竣工时间不变。为了在既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承包商需加速施工。为此,承包商需要增加各种投入,如要增加的临时工程有:预制场地的面积、预制台座的数量和定型模板数量也需要增加,晚上还要加班(人、机效率下降)。
为此,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报告。
【分析】
1.承包商以业主推迟移交施工场地而提出索赔,有合同依据,因此索赔成立。
2.索赔费用应由两部分组成
(1)推迟移交现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的增加部分
因推迟移交现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的增加,主要包括窝工、闲置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但闲置人工工日数应扣减在闲置期间临时安排了其他工作的人员的工日数,并且以实际人数为准;闲置的机械设备台数不能以计划进场数量和时间计算,而应以实际进场的数量和时间为准,且在机械费用的计算时,不能以机械台班为计算基础,而只能是机械台班中的一部分,不能包括机械台班费用中的人工、燃料、电力等可变费用,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实际损失”的原则。
当然,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有关费用时,需要监理工程师提供真实、独立的第一手资料,反映承包人人员、机械设备的闲置情况。
(2)推定赶工费用
在竣工之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实际工期已近,业主强调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完工,即使没有明确指示赶工,也形成“推定赶工”。在本案例中,赶工措施包括增加箱梁预制场地、定型模板、临时建筑、机械设备,晚上还要加班。
因承包商的原因施工工期延后,为保证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完工而进行的赶工,赶工费用自然由承包商负担;因业主的风险而导致的工期延后,为保证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完工而进行的赶工,赶工费用理应由业主负担。在后一种情况,业主补偿的费用应该仅限于因赶工而增加的费用,如需要增加的箱梁预制场地、定型模板、临时建筑应该予以补偿,增加的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用,因晚上作业操作工人及机械效率下降而导致的完成同样工作需要增加的成本等。
5)设计与指令错误
设计错误、发包人或工程师错误的指令或提供错误的数据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等,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6)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
由于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人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同时有权要求赔偿其应有盈利损失。
【案例】
某高速公路4号大桥系预应力钢筋混凝土连续钢构桥,采用挂篮悬浇法施工。原设计箱梁底宽5.5米,承包人投标时按原设计报价,挂篮重420吨,按使用4个月摊销。在合同签署后箱梁施工之前,箱梁底宽设计变更为5.95米,导致已经加工好的挂篮需要进行改制。新挂篮尺寸加大,重量增加,挂篮总重1069吨。承包人就此提出了对挂篮设备摊销费的索赔。
【分析】
1.本案例的索赔就是由于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设施投入变化而产生的索赔。一般而言,要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变化进行索赔,针对交通工程通常是指在示范文本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项的大型临时设施或临时工程或专用设备等,其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有可能导致其发生根本改变,特别是一些特大桥工程施工常常如此。对一般的临时设施或临时工程或常规施工设备,其费用通常没有单独列支付细目,其费用是包含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各分项工程单价或总额中的,不能进行单独索赔。
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除可能导致需要重新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进行变更,对合同总价中的管理费进行调整外,还可能产生由于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部署或施工计划而导致承包人提出费用、工期的索赔,也可能使承包人需要赶工或工效降低,或施工难度增加,或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投入变化或增大,或施工时间延长而导致承包人提出费用或工期的索赔。
3.各个工程项目的合同专用条件有差异,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细目及包含的工程内容、费用支付的范围有差异。在本案例中,通常情况下挂篮改制费、安装、拆除费应当补偿。若挂篮、吊机摊销费按照合同报价规则,若是分摊在合同工程师清单的单价中的,则按照合同摊销费可在调整合同单价及总额时予以考虑,或对摊销费增加部分进行补偿。
(2)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投标时经过现场调查及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都无法预料到的其他不利自然条件,如地质断层、溶洞、塌陷等。客观障碍是指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及的地下人工构筑物及其他客观存在的障碍物,如下水道、坑井、废弃的隧道等。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常常导致涉及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增加,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3)工程变更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可对此提出索赔。
(4)工期延长和延误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5)工程师指令和行为
由于工程师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失误或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造成承包人的损失,业主应该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6)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常常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前后矛盾、合同规定过于笼统、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作为合同起草人,他要对合同中的缺陷负责。
(7)物价上涨
由于物价上涨,导致工程成本上升,承包人的利润受到影响,这也会导致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8)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变更
比如国家相关部门公布定额、税收、取费标准等价格调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如未予调整,承包人可以要求索赔。
(10)其他承包人干扰
比如某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他那部分工作,其他承包人的相应工作也会因此而拖延,此时被迫延迟的承包人就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1)其他第三人的原因
其他第三人的原因通常表现为因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人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如银行付款延误、邮路延误、港口压港等。
3.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1)依据
索赔依据主要由: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2)证据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与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常见的索赔证据主要有:(www.xing528.com)
1)各种合同图纸,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图纸、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2)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3)施工日记和现场记录,包括有关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指令。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采购、验收与使用等方面的凭证及材料供应清单、合格证书等。
4)工程有关的照片和录像等。
5)备忘录,对监理人或业主的口头指示或电话应随时用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6)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认的签证。
7)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
8)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4.索赔的程序
(1)提出索赔意向书(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d内,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
(2)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提出补偿经济损失(计量支付)和(或)延长工期。
(3)监理工程师审核答复——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结果:补充、未予答复、同意、不同意——纠纷的解决。
(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阶段性索赔意向通知,事件终了后28d内最终索赔报告。
5.工期索赔
(1)工期延误的分类
1)按工程延误的可能结果划分
a)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
如不可抗力、特殊社会事件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对于这种延误,一般合同规定:业主只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不给予费用损失的补偿。
b)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
这类延误是由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延误,但发生延误的活动对总工期没有影响,而承包人却原因该项延误负担了额外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可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前提是承包人必须能证明其受到了损失或发生了额外费用。
c)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
这类延误主要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直接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
d)不可索赔延误
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可预见的条件或在承包人控制之内的情况,或由于承包人自己的问题与过错而引起的延误。
2)按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关联性划分
a)单一延误
单一延误是指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的发生,该延误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单一延误或非共同延误。
b)共同延误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个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共同延误。
c)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实际上,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
(2)工期延误的计算方法
1)网络分析法。通过分析延误前后的施工网络计划,比较两种计算结果,计算出工程应顺延的工期。这种方法是最科学、最合理的。
2)比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增加或减少的单项工程量(工程造价)与合同总量(合同总造价)的比值,推断出增加或减少的工期。比例分析法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按工程量进行比例分析;(二)按工程造价进行比例分析。
【案例】某工程基础施工中出现了不利的地质障碍,业主指令承包人进行处理,土方工程量有原来的2 760 m3增至3 280 m3,原定工期为45天。因此承包人可提出工期索赔值为
工期索赔值=原工期额×新增加工程量/原工程量=45×(3 280—2 760)/2760=4(天)
【案例】
某工程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额外工程90万元,则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为
工期索赔值=原合同工期×额外或新增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价格=24×90/1 000=2.16(月)
(3)其他方法。工程现场施工中,可以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增加天数确定索赔工期,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议确定索赔工期。
6.索赔费用
(1)费用索赔的原因
1)发包人(业主)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案例】
我国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在合同实施后,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承包人)提出了一项业主违约索赔。合同规定,业主要为承包人提供三级路面标准的现场交通公路;但由于业主指定的工程局(指定分包人)在修路中存在问题,现场交通道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达到合同标准,使得承包人的运输车辆只能在块石垫层路面上行驶,造成轮胎严重的非正常消耗。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业主给予400多条超耗轮胎的补偿,最后业主批准了208条轮胎及其他零配件的费用补偿,共计1 900万日元。
【分析】
云南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的实施对我国工程界来说,无疑是一次洗礼和震撼,人们对“一字千金”有了切身体会。合同使维系工程实施双方关系的最高法律,合同要严谨,合同中所涉及的技术指标或标准应该有严格的定义、含义。合同中的承诺非同儿戏。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案例】
某工程施工中,业主对原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变更,尽管采用改进后的方案使工程投资大为节省,但同时也引发了索赔事件。在基础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过程中,业主确认使用钢栈桥配合挖土施工,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等报价139万人民币。在报价的同时,承包人为了不影响总工期,即开始下料加工。后来业主推荐租用组合钢栈桥施工方案,费用为72万元,节约费用67万元。但施工方案变更造成承包人材料运输、工料等损失,承包人即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后经双方友好协商,承包人获得12.5万元的补偿。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断或终止。
6)工程量增加。
【案例】
某工程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约定土方单价为20元/m3。在基础工程施工中,因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发生了工程量增大,原工程量清单为45 000 m3,实际达到5 780 m3,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承担10%的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因此,承包人提出如下费用赔偿:
承包人应承担的土方量 45 000×(1+10%)=4 950 m3
业主应承担的土方量 5 780—4 950=830 m3
土方挖、运、回填直接费 830×20=16 600元
管理费(综合)20% 16 600×20%=3 320元
合 计 16 600+3320=19 920元
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 25 320元
7)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1)总费用法。又称为总成本法,通过计算出某项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单项工程的合同费用,剩余费用为索赔费用。
总费用法的基本思路是把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点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附加费作为索赔值。
【案例】
某国际工程原工程报价分析如下:
工地总成本:(直接费+工地管理费) 3 800 000元
公司管理费:(总成本×10%) 380 000元
利润:(总成本+公司管理费)×7% 292 600元
合同价: 4 472 600元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完全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实际工地总成本增加至4 200 000元。现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值如下:
总成本增加量: 4 200 000—3 800 000=400 000元
总部管理费: (总成本增量×10%)=40 000元
利润:(仍为7%) 30 800元
利息支付:(按实际时间和利率计算)4 000元
最终索赔值: 474 800元
2)分项法。按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逐项进行工程费用索赔。可分为: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费、保险费、设备费等索赔费用。
通常在实际工程中费用索赔计算都采用分项法。但对具体的干扰事件和具体费用项目,分项法的计算方法又是千差万别的。用分项法计算重要的是不能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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