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狭义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包括合同条款、工程内容、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等的一切改变都属于合同就更。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工程变更的管理。
2.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3.合同变更的程序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4.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a)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b)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https://www.xing528.com)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a)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b)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c)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A.有偿合同;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提示】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A.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B.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②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a)欺诈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B.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合同向对方因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行为。
C.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c)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A.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