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成本法
实际成本法是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成本核算的方法。由于实际成本有据可查,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使之简单可行,通过发票等相关单据即可确定成本。
2.计划成本法
计划成本法是指企业存货的日常收入、发出和结余均按预先制定的计划成本计价,同时另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作为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联系的纽带,用来登记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的差额,月末,再通过对存货成本差异的分摊,将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和结存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进行反映的一种核算方法。同时计划成本法下存货的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均按计划成本计价。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
3.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of—completion method)是根据工程项目完工的比例来确认收入和成本。该方法被用于须签订合同的长期项目(通常工期在一年以上),适用于工程项目和大型机械设备制造,对完工部分、收入和成本可以可靠估计。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是有前提的,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否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运用就是根据该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具体步骤如下:
(1)确认完工百分比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的累计数占合同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建造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完工百分比=实际发生的合同累计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100%
2)合同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占预计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此方法一般适用于合同工作量比较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预计合同总工作量×100%(www.xing528.com)
3)已完成合同工作测量法。该方法是在如果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专业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所随意测定,而是由相关专业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在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2)当期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依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当期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百分比)—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完工进度实际上是累计完工进度,因此,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计量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费用时,应分别建造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处理。
(3)相关事项
1)选择适合本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的具体方法。比如,对于合同工作量比较容易确定的工程项目,例如土石方挖掘、道路工程、砌筑工程等,施工企业可以采用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与预计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定完工百分比。但在实务工作中,很多建筑施工单位选用实际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百分比,这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但也意味着完工进度可以由企业内部自行调整和控制,使一些企业可利用成本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因此,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建立完善内部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计算合同成本,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2)施工企业当期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证认可的收入是否一致。在实务中,建设单位(业主)按工作量签订单确认的工作量通常要低于企业按完工进度计算确认的收入,这一方面是由于工作量签证一般会滞后于结算收入认可的会计期间,另一方面,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预计合同成本,导致按照成本计算的完工进度被高估。因此,为遵循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增强会计确认的可信度,企业可采用按完工进度计算的收入与按工作量签证单认可的收入两者孰低来确认收入,使确认的收入被限定在建设单位所认可的范围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为的利用完工进度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
3)分包成本入账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是企业建造合同成本确认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建造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建造大型工程,往往采用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因此,对于总承包商而言,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因此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企业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百分比时,应充分考虑到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特别是企业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企业累计实际发生的建造合同成本来确定完工百分比。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不应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建造合同的成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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