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2月在中国农民银行一手操持下成立了一个中和盐业公司,总公司设在南京,并在天津、海州、汉口、长沙等地设立分公司,经营长芦盐和淮盐的长途贩运,由天津、海州运盐至汉口、长沙等地销售,这是一个特殊的买卖,是中国农民银行用企业名义对盐业运销进行垄断操纵的官僚资本机构。
中和盐业公司资本额在登记时为法币2000 万元,以后几次增资,最后增至10 亿元。但营运资金并不以此为限,可随时由中国农民银行拨付。总公司负责人均由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上层人物兼任,天津分公司经理亦由中农天津分行副理杨性存兼任,副理二人(其中一人聘请曾担任过长芦盐务局副局长的徐开第担任),并聘请叶某某(叶的叔叔是长芦盐务局副局长)为业务科长,以利业务的开展,会计及总务等人员,都由中农天津分行派人担任,用以从中掌握实权和财权。
在业务经营上中和天津分公司的业务很单纯,就是大量进盐、装袋、装船押运到汉口、长沙交货,在资金上要多少就给多少,有时总公司拨过来,有时中农天津分行代垫后划过去,实际上拨过来,划过去都是中农行的钱。(www.xing528.com)
在会计核算上,最初天津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汉口、长沙等地把盐销售后,销货款要划回天津,这样每一船盐的成本在天津计算,销货款划来后,盈余多少在账面上一清二楚。从第一、二批盐的运销核算中分公司了解到赚的钱很多,中农天津分行一年的业务盈余,还抵不上小小的中和盐业公司运一船盐赚的多。但是这种核算方法很快就改变了,即天津只管装运、计算成本,并将成本单送总公司;而汉口、长沙等地的销货款也划总公司。这样天津只知道成本,不知道卖价,而汉口、长沙等地只知道卖价,不知道成本,只有总公司才能了解全面情况。
1948年秋,由于战局迫近,运输困难,天津分公司撤销南迁,中农天津分行兼职人员亦均回到银行。据闻以后又在四川、贵州、台湾等地成立了中和盐业机构,但与天津中行已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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