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四大家族官僚资本利用四行两局一库为工具,控制了旧中国的金融事业。为配合银行业务,四行两局一库的中央信托局和中国、交通、农民三行还附设了保险机构,名为中央信托局的保险部、中国银行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交通银行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农民银行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其中以中国产物保险公司的历史较久。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虽名为农业保险公司,实际上并未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公司在业务上根本没有区别。
1946年10月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总公司派专员许树华来天津协助农民银行训练保险业务人员和筹备分公司,经商定先以开展与工商业放款有关和与本行信托部业务有关的火灾保险为主,待条件成熟时再配合农贷业务在农村举办农业保险;并决定将分公司设在中正路(现在的解放北路)的农行分理处内。接着开展对外联系工作:(1)申请加入天津市保险业的同业公会。(2)加强同中信局保险部、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联系。(3)与私营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为将来和同业建立分保险业务创造条件。(4)密切与中央合作金库河北省分库配合,该库可代理中农保险公司业务,有权签发保险单。(www.xing528.com)
在这里值得提出的是,四家国营保险机构仿照“四联总处”的办法,组织了一个聚餐会,以联络感情、交流经验为名,而实际上是研究、协商与四家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垄断组织。这样一来,凡国营企事业单位与敌伪产业处理局的保险,如资源委员会所属机构,中纺公司所属各厂以及招商局各单位的财产,全由四家分别承保,根本轮不到私营保险公司。在这四家垄断承保中,由于四家实力强弱程度不同,所以它们对承保上述单位的保险业务不是四家平均承保,中信局保险部和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两家约占60%,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和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两家约占40%,这已成为惯例,上海如此办理,天津也不例外。此外还有一个默契,即凡是中央合作金库的保险业务概归中农一家承保。此外总公司给天津规定一个限额,即对每一危险单位能够承保的最高保险金额。如承保的保险金额超过规定的限额时,必须电告总公司同意后,才能签发保险单承保。在两三年的业务活动中,天津没有发生过任何赔款事宜。天津解放后原中信局保险部、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大部分参加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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