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历史悠久,唐朝时开始,有在寺庙修行的僧人利用佛教信徒捐助给寺庙的“香火钱”或“灯油钱”向当地贫民贷款,但要以财物作抵押,这是典当的雏形。五代时有官办的“质库”,美其名为救济平民,所谓“救济”不是无条件的,也必须以财物抵押。历代相传,最后演变为专由商人经营的典当。清朝时,明令规定凡是经营典当者均须向当地官府领照,即“龙票”,并按规定纳税,始准营业。天津典当业的兴衰可分为四个时期:庚子年前为开创时期;庚子年后至辛亥革命为挫折时期;民国成立后至民国21年为发展时期;民国22年以后直至天津解放为衰败时期。
天津辟为商埠后,商业日趋繁荣,居民逐渐增加,吸引着外地富户来津经商和回乡农民来津做工。这时素称善于理财的山西籍商人纷纷携资来津开设典当,都是独资经营,也有少数以一个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的。当年地方安靖,民风淳朴,城乡劳动人民有经济因难的无不求助于典当,当品大多数为暂时不穿的衣服;当品满期前都能赎取,即使到期不赎也易于处理,典当不会遭受损失。庚子战乱前,开设在天津城乡各处的典当共有44 家,经营均盈利。
八国联军入侵,天津首当其冲,百业受毁,人民遭难。各大商店如正兴德茶叶店、瑞蚨祥绸布店等无不遭受军队抢劫,外加地痞流氓趁机哄抢,典当行业也不例外,受灾遭劫达20 家,估计损失约500 万两白银,其中包括典当本身的资产和保存在库中属于当户的金银、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在内。原有典当44 家,劫后仅有21家继续经营,苟延残局,勉强维持。正在逐渐恢复之际,又遭壬子兵变,士兵抢劫,雪上加霜,损失更重。劫后余生,继续经营的,为保障本身利益不再遭受意外,纷纷迁往租界,营业逐渐好转。
民国成立后,工商业逐渐繁荣,典当业也出现兴旺现象。本地富商大贾为资金寻找可靠出路,认为投资典当较为稳妥,于是向典当投资或聘请精于此行的晋籍人士充当经、副理,给予优惠待遇。那时,军政界要人如曹锟、靳云鹏、陈光远等将平时搜刮来的民脂民膏在典当入股,与晋籍商人互相勾结、利用,剥削劳动人民,以增加个人财富。这一时期,有10 多家新户呈准开业,可说是典当业的发展时期。
典当业自民国22年开始,日就衰落,究其原因:
(一)当多赎少,满期当品不易处理出售。在此期间,我国遭受日军侵略,外加四乡灾荒,致使农村破产,工商业凋敝,人民购买力锐减,给典当业带来当多赎少,满期衣物不易出售的困难。更因社会风气讲究时新,衣服的质料和式样时有变化,在典当库房内存放10 个多月的衣服处理时不受估衣商的欢迎。外加洋贷倾销,购买估衣不如裁制新衣合适,加剧了满货积压,营业不振。(www.xing528.com)
(二)同业互相竞争,以提高当品估价为手段,饮鸩止渴,自食其果。民国20年前,军政要人、在野官吏和热衷于投机的资本家投资于新开业的典当。同业增加,业务减少,同业之间互相竞争,以提高当品估价来争取业务。当时国内市场不景气,物价低落,满期当品不易脱手。为资金流通计,不得不削价出售,有些满期当品在处理时的作价甚至低于昔日的当价,其结果是当本亏损,遑论利息。
(三)收入渐减少,支出反而增加,实有不胜负担之苦。为适应流动资金的周转需要,有时须向银行、钱庄借款,负担利息。应向政府缴纳的捐税,外加地方临时征收的苛捐杂税,又不能不付。种种不利因素,使典当业日益困难。
据1940年同业公会的统计资料:当时天津市尚有典当44 家,总资本额为187.7 万元,其中最高为20 万元,最低为5000 元;职工人数(不含经、副理)最多有38 人,最少的只有8 人。投资人属于晋籍者达32 家之多,其次为河北省籍6 家,天津籍5 家和北京籍一家。44 家的职员,上自经理下至学徒几乎全为山西人。据业中人说:晋籍典当有些是祖传下来的,甚至个别典当有祖孙三代在一起工作的。我国南方的典当业较北方兴旺,绝大多数是徽州人经营的,也有家庭传统,故有“徽州朝奉”之称。
解放前,民国政府软弱无能,丧失了“治外法权”,洋人来华经商可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1914年前,德国商人吉普瑞·吉来津设立兴隆洋行,经营进出口业务,营业发达,获利甚丰,于是盖起大楼和仓库。办公大楼除自用部分外,其余屋出租收租金。仓库有五层面积较大,除自用部分仓库储存进出口商品外,又经营代客存货的仓储业务。1918年欧战结束,德商回国,兴隆洋行由高少洲接办,除照常经营进出口业务外,他利用仓库底层沿马路的房屋(在今唐山道、大沽路西)开设了“隆顺典当”,聘请晋籍人主持。隆顺当作兴隆洋行的一个业务部门,于解放后停业清理。
另有一法籍犹太人李亚溥,弄到一张瑞士护照,于1925年来华淘金。当他了解到中国的典当业具体情况后,认为有大利可图,即办起了“利华放款银行”(在今解放北路利华大楼下)。实际上,这是一个利息最高的大押当,掠走了中国劳动人民的大量财富。他又举办了“小额人寿保险”,投保人每月只需缴几元钱的保险费,这也吸收了不少现款。解放后,李亚溥不得不服从我人民政府的法令,停办了所谓“银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折算率,以人民币发还小额人寿保险费。解放后,因他曾盗卖被接收的日本军用物资,经职工告发,被判刑两年半,1954年3月刑满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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