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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湖北方志编纂经费来源及贡献者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志书是官修史书,是一种官府行为,属于公共开支,修志相关费用理应由地方政府予以拨付。具体来说,除了公费之外,清代湖北各地修志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修志经费不足,地方官员往往会捐俸予以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在修志经费不足时,亦有向上级申请经费者。甚至,一些地位较高的士绅,在修志经费方面,起到了主导性作用,超过了地方官员的影响。光绪二年,麻城县修志,负责募集修志经费人数达八十九人。

清代湖北方志编纂经费来源及贡献者

志书是官修史书,是一种官府行为,属于公共开支,修志相关费用理应由地方政府予以拨付。如乾隆年间,蒲圻县修志刊刻印行等诸费皆由官府出资,不予摊派,“至厘板、印行诸费悉捐公费为之,不以一钱苛诸人”[81]。然而,许多州县地方财政困难,地方官和士绅大多予以经济上的支持,呈现“出之公帑者有之,令长捐廉者有之,绅民乐输者有之”[82]的状况。具体来说,除了公费之外,清代湖北各地修志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地方官员捐俸

官修方志编纂是在地方官的支持和管理下开展的修纂活动。修志经费不足,地方官员往往会捐俸予以支持。乾隆六年,鹤峰知州毛俊德捐俸刊刻州志,“因于簿书之暇,约举大端稍加编缉,会集成帙,酌分上下两卷,用捐清俸以授梓人”[83]。乾隆九年,石首知县张琳捐俸刊刻县志,“余自甲子冬始莅兹土,催科抚宇,力有未周,日思补刊其阙,而鞅掌尘劳,因循未果,今案牍稍清,民人较昔渐以乐业,于是亟捐薄俸,命梓人识之,凡二月而始竣,披览之余,依然成帙”[84]。乾隆四十二年,郧西知县张道南出薪俸,刊刻县志,“是志镌刻之资费无所出,南独捐俸付梓,惜山僻小邑,匠业未精,阅者谅之”[85]。除了正堂出资外,教谕、训导、典史等佐贰官员也会出资支持修志。乾隆年间,广济县教谕胡效顺捐修县志,“胡效顺,字抒白,邵阳贡生,顺治丁酉任广济训导,时文庙久墟,丁祭行于佛寺,乃与教谕傅锽同力兴造,约诸生襄事,新殿克成。邑令以私忿辱衿士,力护之,士被宽。抑及通邑病苦悉为陈办,捐俸倡修邑志,自处布农,蔬食澹如也”[86]

值得注意的是,在修志经费不足时,亦有向上级申请经费者。同治年间,周承弼修《公安县志》,经费困难,得到荆州府知府倪文蔚襄助,“其修书刊版之费,同治初,绅捐所存无几,后不欲重烦民力,特为请于太守倪公捐助,并自分俸以济之,乃得蒇事”[87]

地方官员积极捐款,不仅直接增加了修志经费,并且因其所具备的地方权威性和身份性,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客观上也有助于推动地方士绅捐输,改善修志经费不足的情况。

(二)士绅捐助

士绅阶层是地方少数精英,在修志这项地方公共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既是修志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也是修志资金的重要捐献者。乾隆年间修《蕲州志》,陈于座捐金五百,“陈于座,字甸宣,优廪生,自幼博览群书,兼好吟咏,著有《候鸣草》《葺园时艺》行世。己巳,分修《黄州府志》,(乾隆)乙亥分修《蕲州志》,捐金五百,士林重之”[88]光绪年间,黄世崇主持修《兴山县志》,邑人吴翰章奉父命捐俸百缗,“(吴)玉汝承其尊甫梅轩封公朗清命,捐钱百缗助之,其急公不可泯灭,因并识之”[89]。甚至,一些地位较高的士绅,在修志经费方面,起到了主导性作用,超过了地方官员的影响。乾隆五十四年,广济修志,曾任中部知县的邑人朱本绩捐俸三百金以为倡,“惟是县志一书,久经残缺,屡欲聘礼名儒,编摩搜辑,以新一邑观瞻。而费用浩繁,必资群力,莫为之应,用阻盛怀。绩承乏中部,片长莫展,今虽待命田园,而心旌北向,无日不以民社为念,矧维桑与梓,凡一切公事,何忍置之膜外,情愿捐轮三百金,以为之倡”[90]。(www.xing528.com)

咸丰朝以后,清代地方财政日益恶化,为募集经费,地方官会贴布公文,以激发士绅捐款修志。知县李焕春为解决修志经费问题,颁布《劝捐修县志引》:

县之有志,犹国之史、家之乘也。乐邑改土百余年,乃独无之。本县莅任即出示晓谕,雅欲编修,年余无一应者,亦行之不力耳。兹集素所闻见者,已将成帧矣,然犹未敢自信也。除邀集绅士编辑外,合再布告衿耆人等,务宜量力捐资。俾告厥成功,本县幸甚,邑人幸甚。[91]

甚至会组织专人负责募捐事宜,使原属自愿性质的捐献,渐成强制性摊派。光绪二年,麻城县修志,负责募集修志经费人数达八十九人。[92]同治《郧西县志》,负责募捐兼采访的地方文武监贡生员达到一百四十九人。同治《石首县志》,负责募捐兼采访有九十四人。光绪年间,黄安县编修志书,设有专门督催捐款的官员,“督催捐款:中和司巡检李隆发、黄安县城守李贞福、黄陂站巡检陈济洪、黄安县典史沈嵩祥”[93]。同治年间,黄陂县修志,“劝捐:五品衔贡生陈均藻、六品衔附生杨履墀、千总晏占鳌、同知衔蓝鼎钧、光禄吏署正衔蓝星阶、中书科中书衔陈瑞芝、同知衔陈瑞恺、州同衔魏之汉、大挑二等壬戌举人张绍良、州同衔李桂森”[94]

(三)社会组织捐赠

除了官绅的私人捐助外,尚有寺观、公所、商业行会等社会组织资助修志。以同治《黄陂县志》为例,长春公所捐钱二十串文,“长春公所,捐二十串文”;德星书屋也捐钱五十串文,“德星书屋,五十串文”[95];白龙寺、双泉寺、垸基寺、木兰山道衲、木兰山僧各捐钱不等,“白龙寺,二十八串文;双泉寺,捐十五串文;垸基寺,捐四串文;木兰山道衲,捐八串;木兰山僧,四串”[96]。可见,清代湖北方志的修纂工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在修志中的作用,如长乐县湾潭保覃刘氏捐钱十四千文捐修《长乐县志》[97],徐杜氏捐钱四串文助修《黄陂县志》[98]。虽然还不能确定刘氏、杜氏的具体身份,但应属士绅女眷。女性捐资修志,参与公益类捐赠活动,并被作为官书的志书所载,反映了女性社会意识和权利的觉醒和提高,在逼仄的社会环境中拓展了一定的活动空间,能有限度地参与公共生活,在地方社会之中赢得相应的赞誉和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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