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中规定,城镇给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给水设施建设、给水水量及水质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指出,城镇给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给水水质,向城镇给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水质和水量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给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等信息。《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建城〔2012〕82 号)提出应“加强国家行业水质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城镇给水行业对各地给水水质的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推动国家饮用水水质与安全监控工程技术发展”。
2011年,卫生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作为各级卫生部门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进行给水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规划指出:要充分考虑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并加强信息处理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现有功能,实现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共享;建立全国饮用水水质在线监督监测数据监控中心,水质在线监督监测数据统一并入“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动态监控。(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为保证城镇给水体系与城镇的建设和发展相匹配、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相协调、与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相适应,必须切实保障城镇给水安全,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健全城镇给水的日常管理机制以及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的应对机制,实时高效地对给水系统运行状态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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