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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与评估-2018中国城市地下管线发展报告.供排水篇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在实施过程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问题分析与评估-2018中国城市地下管线发展报告.供排水篇

供排水规划在各个城市的规划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提高了人民的生活品质及生活环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体系方面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乡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按照规划体系的技术传导逻辑,总体规划是专项规划的依据,总体规划本身也包括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专项规划中确定的设施用地及市政通廊等空间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但是在实际规划编制过程中,因为经批复的总体规划编制时间较早而城市建设发展迅速,经常出现总体规划的规模和用地结构与城市实际建设情况有较大差异,所以此时编制的专项规划,为解决实际问题,需要对上位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总体规划提出修编需求,而不能直接引用总体规划的内容作为规划编制依据。

2.规划转型方面

现在全国各地正在全面推行国土空间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专项规划由原先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变成对空间规划的支撑,需要重新梳理专项规划与空间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为发挥给排水规划的作用,应该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同时,启动专项规划的编制,使专项规划的结论能在空间规划的指标体系中体现,并落实在空间规划中。

3.规划实施方面(www.xing528.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专项规划一般远期与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对应,近期规划期限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对应。规划编制必须重视近远期的衔接和过渡。但是供水、排水的大型设施分期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经常无法同步匹配,会出现规划预留有余,但建设滞后的情况。另外,在实施过程中,“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规划实施评估重用地及空间评估,轻专项规划评估。专项规划是否得到实施,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专项规划也缺少相应规划的动态维护机制。

4.地域差异方面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城市自然地理情况不同,资源禀赋不同,城市的经济水平及建设发展阶段不同,因此很难用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一刀切”。体现在供水规划中,各地都需要根据实际发展需求情况对水源、水质、用水量需求做出适应性供给方式,并计算合理需求;在排水规划中,需要合理选取排水体制,并进行适应当地的市政供水、排水管网布设。

5.管线防灾方面

在供排水专项规划中,缺少相应的防灾内容,应结合城市的典型、频发灾害,提出管线的防灾及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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