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文(He Man),香山斗门人,生于一九一三年二月十五日。实际上,熙文只是名字,档案中没有提及熙文的姓氏,但根据一份香港英文学校的证明信中提到的熙文的姓是“Chin”来判断,他应该是姓陈,故其全名应该是陈熙文。
熙文幼时在乡读书,在十五岁时,就被家人送到香港上学,后进入中山英文学校(Chung San College of English Hong Kong)读了两年英语,有了一定的英文学识基础。一九三○年三月五日,十七岁的他想到澳洲留学,遂由其表兄黄佐治(George Wong)出面作保,向已从墨尔本搬迁到雪梨的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递交了申请留学护照和签证的材料。黄佐治是在澳出生的第二代华人,在雪梨唐人街的喜市场(Haymarket)一间名为“华信”号(War Sing & Co.)的生果商铺做蔬果销售代理,他同时也在这间公司拥有股份,价值三百五十澳镑。为保证自己拥有经济能力承担表弟熙文的费用,他同时也请了“恒泰”号(Hong Hi & Co.)的老板恒泰作为其经济担保人。因此,他以这间“恒泰”号商铺作保,承诺每年提供一百澳镑膏火费,供表弟熙文前来澳洲留学,并为其申请到了位于雪梨唐人街的华人英文学校(Chinese School of English,亦称“中西学校”)作为其在雪梨入读之学校。
中国总领事宋发祥在接到上述申请后,仅仅过了五天,就在三月十日为熙文签发了编号为573/S/30的中国留学生护照。然后,他汇集这些申请材料,立即发函澳洲政府内务部为熙文申请入境签证。
接到签证申请后,内务部自然是循例核查信息。鉴于黄佐治是申请人熙文的表兄,又是在澳出生的第二代华人,显然没有必要去核查其回中国探亲的出入境记录,只需专注于其个人之财政担保能力。过了两周,经海关核查后的回馈信息显示,黄佐治确在“华信”号商铺工作,周薪为四澳镑。目前,他除了在该商铺有三百五十澳镑的股份(共三百五十股,每股一澳镑)之外,在银行还有一百五十澳镑的存款。而恒泰是上述“恒泰”号商铺的经理,每周领取工资,周薪四澳镑十先令,他也在这间商号中有自己的股份,共计十股,每股价值一澳镑;除此之外,他没有其他产业。就二人的操行而言,无不良记录,没有案底,跟周围人员的关系也较为融洽。从经济能力的角度,监护人和保证人虽在财政上不是十分宽裕,但尚可保障申请人在澳之生活与学费。既然如此,内务部觉得没有拒绝的必要,遂于四月四日函复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同意核发熙文入境签证。
拿到签证后,熙文没有耽误,就从他正在读书的香港,直接搭乘“太平”号班轮,于六月九日抵达雪梨。由于六月中下旬是澳洲学校的寒假期间,无法入学,直到七月八日熙文才得以正式入读华人英文学校。因为在香港学校所得到的英语训练,他应付澳洲的课程游刃有余。根据校长戴雯丽小姐的报告,熙文在校学习和操行俱佳,表现令人满意。(www.xing528.com)
熙文在华人英文学校一直读到一九三一年的学期结束,就将届满十九岁。此时,他选择不再读下去。于是,一九三二年一月二十日,熙文在雪梨搭乘“常德”号班轮,离开澳洲,返回香港回国。算起来,他在澳留学的时间,只有一年半的时间,念了三个学期的书。
一九三○年三月五日,黄佐治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请表弟陈熙文来澳留学护照和签证所填写的申请表。
一九三○年三月十日,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宋发祥给陈熙文签发的留学护照。
一九三○年四月四日,澳洲联邦政府内务部在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宋发祥给陈熙文签发的留学护照上的签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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