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一)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并考虑了录用人员的工作安排,毕业生一旦违约,用人单位的一切工作将付诸东流,还要重新招聘人员,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学校管理不严的后果,毕业生违约后会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有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如果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毕业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二)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
教学案例3.8(www.xing528.com)
慎签《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琳琳,寒假期间在某地就业市场与某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也盖章进行鉴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毕业办盖章同意。后来琳琳又参加某银行组织的面试,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她向学校毕业办索要就业协议,毕业办的老师解释,因她已和某企业签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则应先承担违约责任。琳琳表示很不理解。
分析与点评:本案例就是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缺少真正的了解,因此不明确自己对所签协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何种责任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发生在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中屡见不鲜,的确,《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教学案例3.9
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考取了研究生的违约问题
有一个大学生王某在2009年年初的时候,和一个单位曾经签署过就业协议,那个时候他不知道自己能考上研究生。过了春节以后,他考上研究生了。现在他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他去读研究生的话,算不算违约?如果要是算违约的话,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分析与点评:就业协议签署完毕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各方主体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有可能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在签署就业协议的时候可以这么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备注栏中加上“如本人考取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可从根本上避免因违约而产生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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