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均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2)《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由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一份、毕业学校一份、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一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先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就业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www.xing528.com)
①经核查,《就业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②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③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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