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选择、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但是,一部分用人单位却利用试用期大做文章,主要表现为: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由于试用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录用后差异较大,而招聘的费用又微乎其微,一些用人单位抓住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试用期的牌子,通过这种无休止的“试用”来获得毕业生最廉价的劳动力。
教学案例3.3
小邹进入一家网站工作,试用期已超过大半年,尽管平时做的工作与正式员工无异,但公司每月只发给他1400多元工资。本以为转正后工资会有所提高,但小邹得知,他还要经过3个月试用期才能转正,而且转正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www.xing528.com)
分析与点评:小邹的试用期已超过最长期限6个月,如果单位没有提出任何不能转正的理由,就明显违反试用期相关规定,小邹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其实,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此外,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制度,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不能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免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也不能取代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社会保险义务。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劳动者需要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还应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试用时应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报酬过低、工伤拒赔、不缴社会保险费、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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