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知识的运用极少,对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由于不了解自己在就业方面享有哪些权益,许多大学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有部分大学生即便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道通过何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观原因是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淡薄。
(二)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
高等教育随着高校扩招而进入大众化时期,毕业生数量的急剧增加使得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大学生就业形势也日益严峻,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促成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
(三)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断提高效益,部分用人单位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仅没有给大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还想尽方法剥夺大学生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丢失企业诚信,损害企业社会形象。(www.xing528.com)
(四)权利救济不到位
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现象较为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即为权益保护方式滞后,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救济不到位。首先,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往往得不到有效救济,其主要是由于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局限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其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排除了就业歧视、就业陷阱在内的就业争议。大学生就业权受损案件通常却都发生在就业前,即大学生尚未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时,这就使得大学生就业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不能通过最有效的途径找到救济方式。其次,在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解决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的前提下,我国现阶段又并没有相应的政府部门专门解决就业纠纷问题。现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中都没有专门的解决就业纠纷的组织与机构,这也造成了我国目前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后找不到有效救济途径的后果。
(五)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在很大程度上过多地依赖法律手段,欠缺其他相应的配套保护机制。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就业权益的保护,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加大舆论引导、政府宣传、社会参与等各种各样的机制加以解决。例如就业歧视问题,用人单位出于某种歧视对大学生的排斥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偏见或者制度性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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