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阶级结构 宋朝将全国居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乡村主、客户的差别,主要是以土地资产的有无来划分。主户是土地和资产占有者。依照占有数额的差别,分为五等。第一等户大致是占有土地三、四顷到几十顷、上百顷的大地主,第二、三等户是土地较少的中、小地主,三等户中也有自耕农。上三等户习惯上称为上户,大致上属地主阶级。上户中还包括官户和形势户。官户可以免除差役和杂税等。第四、五等户,习惯上称为“下户”。第四等户仅有少量田产,第五等户田地更少,很多是半自耕农,第四、五等户占主户的大多数。乡村客户主要是佃农,他们全无田地,主要依靠租种地主的田地为生。宋朝的客户一般不是地主的“私属”,也被编入户籍,成为国家的正式编户,交纳身丁钱和负担夫役,部分客户直接负担二税。宋廷逐步明确规定了客户的迁移手续和社会地位。客户在户口统计中,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
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客户的主要手段是收取地租。租佃关系已经成为宋朝主要的剥削形态。地主和佃客之间订有口头或书面租佃契约。宋初比较通行的剥削方法是分成租制,地租一般都占收获的五成以上。少数客户自有耕牛,耕种所得一般与地主对分。相当多的客户没有耕牛或农具,向地主租赁,一般要把收获物的六成以上交给地主。另一种剥削方法是定额租制,由地主规定地租定额。在租佃制下,佃客对生产有较多的支配权,但地主可以随意增租。
工匠是手工业中的直接生产者。宋朝官营手工业大都采用一种介于征调和雇募之间的“差雇”制,轮流征调工匠服役,给予雇值和食钱,民营手工业则普遍采用和雇制,雇主和工匠之间一般出于双方情愿。官营手工业也有采用和雇制的。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还出现众多的机户,如梓州(今四川三台)有几千家,但机户常被官府或官吏强迫织造匹帛,而且少给或拖欠工钱,以致破产失业。
州县城郭内还居住着许多富裕的商人。汴京资产达百万的富商很多,超过十万者“比比皆是”。如著名的“大桶张氏”,“以财雄长京师”,许多士大夫也利用一切机会贩运货物,牟取暴利,“日取富足”。社会上逐步改变了贱视商人的传统观念,商人成为封建国家的“四民”(士农工商)之一,取得了“齐民”的资格。国家允许商人中的“奇才异行者”参加科举,也允许其子弟参加科举。商人还可通过接受朝廷的招募为封建国家管理税收,向官府进纳钱粟,充当出使随员,跟宗室或官员联姻,交结权贵等途径获得一官半职。商人一般都要购置土地,把部分商业资本转化为田产,使自已变成单纯的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替地主、富豪家庭服役的奴婢,部分来自雇佣,部分来自买卖或抵债,被雇佣的奴婢在法律上被称为“人力”和“女使”。人力和女使跟雇主一般订有雇佣契约,写明期限、工钱或身子钱等项。法律规定,主人不得随意打死奴婢,不得私刺其面。奴婢的身分地位比前代提高较多,标志着宋代社会中奴隶制残余的进一步削弱。(www.xing528.com)
赋役制度 北宋田赋主要是征收夏秋两税,大致按照每亩征收一斗的定额课取,如江南个别地区仍沿袭十国旧制,亩税三斗。各地历史情况和生产水平不同,因而税额也有一些差别。夏税征收钱币或绸、绢、绵、布、麦等实物。在实际征收二税时,还常常采用支移、折变办法,使纳税户的负担更繁重不堪。此外,还有身丁税(身丁钱)、杂变(沿纳)、和籴、和预买、科配等税目。宋时赋税苛重,故南宋朱熹也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
服役方面,分为职役和夫役。宋初职役,实行差法,由乡村主户担任,如衙前主管运送官物、看管府库等,按照规定,由第一等户轮流充当。里正、户长、乡书手负责督催官府赋税,里正由第一等户轮差,户长由第二等户轮差,乡书手由第三等或第四等户轮差。耆长、弓手、壮丁负责社会治安,由第一等或第二等户轮差耆长,第三等户轮差弓手,第四等或第五等户轮差壮丁。第三、四、五等户还轮差斗子、掏子、栏头、秤子、拣子、库子等役。上等户常因职役过于繁重,千方百计逃避,将负担转嫁给下等户乃至客户。夫役是自耕农、佃农负担的无偿劳役,如修浚河道、营建土木、运输官物等。夫役一般按人丁户口科差,但官户享有免役特权,实际负担夫役的是下户。客户作为国家的编户,也要按丁口负担夫役。
有些上户采用诡名寄产或诡名挟佃的办法,把全部或大部田产诡称献纳于僧寺、道院,或者假立契书,诡称典卖给官户、形势户。还有一些上户以及官户则诡立许多户名,把产业、人丁化整为零,想方设法,将本户列入贫下单丁的户籍,借以避免纳税和服役。因此,繁重的赋税和夫役,往往落到中、下户以及客户身上。他们为了避免重负,有的去为商贾、僧道,有的逃亡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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