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社会最为流行的一种意识形态,自由主义是伴随资本主义而出现的历史现象。它的古典形态造源于17世纪,在启蒙时代,卢梭、康德、黑格尔等思想家分别从不同的哲学角度对自由的概念作了富有建设性的探讨。此后,伴随启蒙精神的传播,自由主义成为一些西方国家的立国基础,也逐渐发展为现代认同的一种观念典型。按照学界一般的看法,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意识形态,它珍视宽容与个人自由的价值,并将之看作政治价值的核心。对个体性的推崇,对信仰自由、多元文化以及商业精神的看重处于自由主义认同的中心位置,是其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最主要特质。[5]“二战”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思潮,开始在国际上广泛传播,并逐渐赢得了全球声誉。冷战结束后,一时间关于“历史终结”的论调甚嚣尘上,西方世界对自由民主制度作为全球治理的一种秩序安排表现出相当乐观的情绪,但“9·11事件”的发生,使得“文明的冲突”之论渐起,自由主义也遭遇到来自左、右各方的攻击与批判。值此之时,对自由主义的反省与重思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自由主义所构建的正义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仍主导着我们对于正义观念的理解。在笔者看来,自由主义模式的正义论并非没有流弊。而儒家的正义论作为一种古典形态的思想理论,分疏它的特质,对于弥补自由主义的缺憾与盲区,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有学者指出:“正义的一个核心义项是人们绝不能受到任意武断的对待。”[6]这也就是说,正义实际上包含着公正的概念,而公正又与某种受到普遍认同的社会结构有关。所以,一定程度上说,“正义”更多的不是关涉个体的德行修为与道德情操的问题,而是与共同体处理分配诸种资源的原则与方式有关。沃尔泽曾用一本书的篇幅来讨论分配的正义,在他看来,任何社会中,正义都存在于对社会诸善的分配之中,尽管不同的物品适用于不同的分配原则,但分配的正义无疑是正义的核心论题之一。[7]
儒家视野下的正义模式与自由主义的正义模式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儒家从来不认为个体的自由是诸善之中居于首位的价值,而没有美德约束下的自由只会造成欲望的放纵与享乐主义的盛行。相对于自由主义所极力推崇的个体原则而言,儒家是家庭、家族本位的。在传统社会,家庭既是生活单位,也是生产单位,家庭既是人伦秩序构建的始点,也是培养个人德性的最适当场所。“居家自有天伦乐”这种源自天理人伦之乐,乃是中国人最为珍视的价值。梁漱溟先生甚至认为,家庭伦理之于国人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宗教的代替品,它融合人我泯忘躯壳,虽不离现实却又拓远一步,使人可以从较大处寻找人生的归宿。[8](www.xing528.com)
相较于自由主义所最为珍视的自由原则,儒家并未在一般的意义上否定自由,但很显然,在关乎人之尊严的诸种价值排序中,自由的价值处在德性、责任之下,而并不能占到很高的位置。在儒家的视野中,“德”的地位是首要的,也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标志。而个体的权利尽管重要,却需要服从于义务与责任的原则,否则,过分张扬自由、凸显权利的主张只会导致失序与混乱。相对于自由主义所崇尚的平等原则,儒家的正义观就显得更为独特。儒家对人与人之间能力与禀赋的差异有着十分深入的体会,不同的个体由于内在、外在条件的不同,往往有着完全相异的偏好与取向。自由主义的平等原则尽管在表面上赋予每个人相等的权利,但事实上,这些权利只有很少一部分可以产生等量的效果。正视不同个体间的差异,承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性,并因势利导以成就一个更富多样性的社会,这是儒家与自由主义之间最大的区别。儒家照顾到了人类社群中君子/小人、贤/不肖、智/愚、强/弱的生态多样性,在对待正义的问题上,更多地强调差异原则而非平等原则,从现代性的视野出发,我们可能会认为儒家的观点显得有些陈旧,甚至多少有些保守的意味。但实际上,儒家的这种观点对于建构一个更合理、更有层次感的社会并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洞见,只是我们当代人碍于时代的局限未能同情地了解其中的深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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