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君主立宪思想的矛盾,在于他一方面主张全面法治,另一方面给予君子开口子,使其君临天下。梁启超认识到管子“法治”的要义存在着内在的严重缺陷,缺了民主与宪政两个关键,其法治思想与实践,最终走向专制主义与“人治”,乃是其必然的归宿。[7]梁启超指出管子等法家思想在普通老百姓和君主都平等遵法守法的差别上,可是他自己也不能摆脱这个矛盾,并且对君主特权给予了大量辩护:“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彼宗固力言君主当‘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力言人君‘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然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日君主而已。夫法之立与废,不过一事实中之两面。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此理论上当然之结果也。……夫人主而可以自由废法立法,则披宗所谓‘抱法以待,则千世治而一世乱’者,其说根本不能成立矣,就此点论,欲法治主义言之成理,最少亦须有如现代所谓立宪政体者以盾其后,而惜乎彼宗之未计及此也。”而“‘使法必行之法’,在民本的国家之下,能否有之,且未可定。在君权的国家之下,则断无术以解决此问题。夫无监督机关,君主可以自由废法而不肯废法,则其人必尧舜也。夫待尧舜而法乃存,则仍是人治非法治也”[8]。
管子和梁启超的法治理想,在强大的专制社会不能实现,其论述往往流于空谈。正如冯友兰所说:在“法治”问题上最主要的观点,就是“‘明主’制法以治国。法成则公布之,使一国之人皆遵守之。而明主之举措设施,亦以法为规矩准绳。有此规矩准绳,则后虽有中庸之主,奉之亦足以为治矣。法既立,则一国之君臣上下,皆须遵守,而不能以私意变更之”。也就是“‘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乃能‘大治’”。但是,“此法家最后之理想,而在中国历史上,盖未尝实现者也”[9]。
梁启超所宣扬的法治思想,在“以法为治”、“法之必行”的意义上,有合理的思想因素,但在根本上不同于西方的法治思想,他在《管子传》中对管子法治思想的赞扬和援引,就表明他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目的,为了帝王的天下而提出的,也是为了“牧民”,不是真正为了普通老百姓的利益的,其阶级性、狭隘性、矛盾性非常鲜明。但是梁启超的见解,在长期专制的背景下吸收古代管子法治观念的有益成分,融合近代西方法理,毕竟有进步的成分,是“戴着镣铐跳舞”,鼓噪、声响强烈,一时间发生过剧烈效应。北京大学的阎步克教授指出:“法家的‘法治’肯定大不同于现代法治,但这并不妨碍在另一些含义上使用‘法治’这一语词。我们先取‘法’之古义,用‘以法为治’来定义‘法治’……这种‘法治’与君主的独裁专制显然极易沟通,并且与现代法治划开了界限。在英语中有两个词都可以译为‘法治’,它们分别是“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前者指现代法治,后者则意为‘用法来统治’。法家的‘法治’大致就是后者。”[10]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梁启超一生为了反对专制独裁、实现民权政治的政治幻想,为了改良主义,学以致用,东奔西走,孜孜不倦,矢志不渝。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才对梁启超非常敬佩。
(湖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注释】
[1]梁启超:《管子传·第一章叙论》。
[2]梁启超:《管子传·第六章 管子之法治主义》。
[3]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商榷书》1912年5月。(www.xing528.com)
[4]《管子·霸言第二十三》。
[5]《管子·君臣上第三十》。
[6]梁启超:《管子传》,载《梁启超全集》第6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0页。
[7]程燎原:《中国法治政体问题初探》,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8]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载《梁启超全集》第12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7页。
[9]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载《三松堂全集》第2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36~537页。
[10]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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