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阳认为,儒家伦理和关怀伦理存在着共同的哲学基础,首先他认为儒家“仁”的关怀和女性主义关怀伦理都体现的是一种非契约型的社会关系,这是完全区别于西方所建构的契约型社会关系[1]。西方的契约型社会关系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需要相互签订社会契约。但是在儒家社会关系中可以被看成家庭关系的延伸,君臣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像父子之间的关系一样,不存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别。中国传统社会机构中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是没有契约存在的。而女权主义在家庭和社会关系中存在相似的理论,女性关怀主义哲学家弗吉尼亚·赫尔德的观点认为,母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应该被认为是首要的,也是其他社会关系的雏形和基础,其他形式的人类关系都应该是这种关系的反映。[2]儒家伦理和关怀伦理都反对建立契约型的社会,并认为道德应该是自足,而不是基于个人权利的,正如吉利根所言:“道德理解的建构并不是基于个人的首要和普遍权利,而是对世界的强烈的责任感。”[3]对于儒家来说,道德无关个人权利,而是社会中各种社会角色的扮演。所以,在非契约型社会中,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核心的就是仁,女性关怀主义体现的就是关怀。
其次,李晨阳认为儒家伦理和关怀伦理都反对兼爱,提倡爱有差别。墨子的兼爱学说认为:“视人之国若视己国,视人之家若视己家,视人之身若视己身”(《墨子·兼爱》),提倡的是不分彼此,不分你我的普遍关怀主义。儒家不赞同墨子的这种“兼爱说”,而主张“爱有差等”。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我们要尊敬自家的长辈,推广开去也尊敬人家的长辈;爱抚自家的儿女,推广开也去爱抚人家的儿女。儒家主张的是要先爱自己的父母,推广开来爱他人的父母,所以“仁”所体现的是从家族亲情出发,以孝顺父母、兄友弟恭为根本,然后再扩展为爱他人的境界。诺斯丁也体会到:“关怀经常是以自我转移为特征的,我非常关心和我交往密切的人,而对离我生活较远的人却显得有些冷漠……关怀的行为是随着条件状况和关系类型而改变的。”[4]这里体现的关怀伦理的主要还是以“我”为中心,根据人与人之间交往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这意味着无论是儒家的仁的伦理还是关怀伦理,都不可能对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存在普遍的爱,所以,儒家“仁”之伦理和关怀伦理中的关怀体现的都是有差别的爱。(www.xing528.com)
李晨阳在文章中将“仁”理解为“仁者爱人”。虽然“仁”的概念也可以扩展为勇敢、智慧、美德等,但是所有的这些概念都可以归结为“关怀”。李晨阳认为,儒家对“仁”最清晰的定义就是“仁者爱人”,而爱就表现为关心、爱护。孟子所认为的幼子溺水、路人闻声救助这种行为就是“关怀”。而这种关怀是来源于人内心的情感。同时,孟子和孔子都认为一个君主想要实行仁政,他就必须要关爱他的百姓,只有这样百姓才会真正的安居乐业。所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稳定发展最需要的就是关怀。在女性主义关怀伦理中,吉利根认为“对于女性来说,最重要的道德就是关怀”。[5]这不仅意味着女性去关怀或者说女性需要关怀,而且每个人都需要去关怀别人,同样也需要他人的关怀。“如果世界上每一个人表达对他人的关怀和鼓励,世界将会变得更好。”[6]所以,李晨阳认为不管是儒家的仁学伦理还是关怀伦理,关怀都是最高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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