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定额是指设计年限内达到的用水水平,是计算设计用水量的主要依据之一。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都有各自的用水定额。
一、生活用水定额
1.居民生活用水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在计算城市生活用水量时,要用到居民生活用水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上述定额应根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充沛程度及给水工程发展的条件等因素,在现有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也可采用表3-1和表3-2中的数据。
表3-1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cap·d)
注cap为“人”的计量单位。
目前村镇人均生活用水量较小,约为20~60L/(cap·d),今后生活用水定额可以适当提高。
由于我国淡水资源缺乏,为增强城市居民的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进水价改革,我国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见表3-3。这一标准的指标值低于《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的居民用水定额,其原因是二者的用途不同,前者为城市居民定量用水的考核依据,也是缺水城市制定超量用水加价收费的依据;而后者是城市室外给水管网的设计依据。
表3-2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cap·d)
注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2.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他市政用水。
3.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4.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5.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表3-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2.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定额
在计算居住小区给水干管的设计流量时,要用到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该定额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执行。
3.工业企业内生活用水定额
工业企业内职工生活用水量和淋浴用水量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参见表3-4。
表3-4 工业企业建筑生活、淋浴用水定额(www.xing528.com)
二、生产用水定额
生产用水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如冷却用水、原料用水、洗涤用水及空调用水等。由于工业企业的种类很多,生产用水量各不相同,即使生产同一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不同,其生产用水量也可能不同。各个行业一般都有各自的行业用水定额。
生产用水定额一般以万元产值用水量表示,也可以按单位产品用水量表示,如每生产一吨钢、一辆汽车需要多少水;或按每台设备每天用水量表示。
三、消防用水定额
消防用水只在发生火灾时使用,但它在城镇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尤其是在中小城镇中。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城镇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并应不小于表3-5的规定。
表3-5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7计算的结果与按本表计算的结果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并不应小于表3-6和表3-7的规定。
表3-6 工厂、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表3-7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单位:L/s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四、其他用水定额
浇洒道路用水量一般为每平方米路面每次1.0~1.5L。大面积绿化用水量可采用每天每平方米1.5~2.0L。城镇的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上述两项水量可根据工艺及设备情况确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用水量一般逐年增加,但可利用水资源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许多城市处于缺水或严重缺水状态,因此生活和生产用水定额应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提倡采用耗水量少的先进生产工艺及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用水量,以保证生活、生产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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