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的作用按其随时间变化的性质,分为永久作用(permanent action)、可变作用(variable action)、偶然作用(accidental action)和地震作用(earthquake action)。永久作用习惯上称为恒载(dead load),是指在设计基准期内,其量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忽略不计的作用,如结构重力。可变作用是指在设计基准期内,其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有不可忽略的作用,如汽车、人群荷载(习惯上称之为活载,live load)。偶然作用是指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但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如汽车撞击作用。地震作用是一种特殊的偶然作用,2015年之后的公路规范将其单列为一种类型。《铁路桥涵设计规范(极限状态法)》(Q/CR9300—2018)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均按上述方式对作用进行分类,详见表3.1。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10002—2017)仍然照容许应力法设计,桥梁荷载按作用的性质和发生的概率来进行分类,将桥梁作用分为主力(对应于极限状态法中的永久作用和一部分可变作用)、附加力(对应于不包含在主力中的其他的可变作用)和特殊荷载(对应于偶然作用),见表3.2。主力是经常作用的;附加力不是经常发生的,或者其最大值发生概率较小;特殊荷载是暂时的或者属于灾害性的,如地震、船撞等,发生的概率极小。
比较表3.1和3.2,尽管公路、铁路规范对各种作用的种类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大同小异。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作用是设计铁路桥或公铁两用桥时所特有的,如列车横向摇摆力、牵引力等;有些作用仅在一本规范中列出,如公路规范中的支座摩阻力,但在按另一本规范设计桥梁时,可视情况加以采用。另外,在设计公铁两用桥时,目前的设计实践是:在铁路活载的基础上,增加公路活载的75%;但对仅承受公路活载的构件,应计及全部公路活载。
表3.1 桥梁作用分类表
表3.2 铁路桥涵荷载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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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作用的类型,需要根据桥梁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例如,对高速铁路桥梁,还需要考虑列车高速运行产生的气动力,以及长钢轨的收缩力和挠曲力对结构的影响。另外,分类也不是绝对的。例如,铁路钢梁桥的水平联结系(见第六章)主要承受风力和制动力,在设计水平联结系时,就应该视风力和制动力为活载而非附加力。
除了解作用的分类外,还需要明确其大小。这个代表作用大小的数值就称为作用代表值(representative value of an action)。它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或根据工程经验加以确定。在进行桥梁结构或构件设计时,需针对不同设计目的采用规定的各种作用代表值。
作用代表值包括作用标准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用标准值(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n action)为各种作用的基本代表值,其值可根据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最大值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如95%)确定。作用频遇值(frequent value of an action)是可变作用的一种代表值,其可根据在足够长的观测期内作用任意时点概率分布的0.95分位值确定。作用准永久值(quasi-permanent value of an action)是可变作用的另一种代表值,其可根据在足够长的观测期内作用任意时点概率分布的0.5(或略高于0.5)分位值确定。每个代表值的含义是:实际作用超出其规定的代表值的概率不大于1与分位值的差值。例如,对作用频遇值,实际的作用超出频遇值的概率不大于1-0.95=0.05。
公路、铁路桥涵采用极限状态法(参见第十章)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作用和偶然作用,采用标准值。对可变作用,根据不同的极限状态和组合方式采用标准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铁路桥涵采用容许应力法时,其各类荷载的代表值相当于上述标准值,没有规定作用的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在确定作用标准值时,涉及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简单地讲,它就是在确定某些作用(这些作用的最大值概率分布与时间有关,如风荷载、车辆活载等)的标准值时需要人为事先规定的一个基准时间参数。对桥梁结构,设计基准期通常取100年。可以理解设计基准期是规范给出的桥梁预期或参考使用年限,但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结构的真实使用寿命。
在明确了各种作用(种类、形式和大小)及其代表值后,就可按结构力学方法进行结构分析。结构对所受作用的响应,如构件承受的弯矩、剪力,结构的位移等,统称为作用效应(effect of an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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