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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资源法制管理小结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迄今为止,日本已形成了以《河川法》为中心,由《特定多用途水库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资源开发公团法》《水源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运河法》《公有水面填海造地法》《防洪法》《防沙法》等组成的法律体系,成为河川行政和水资源管理的法律基础。

日本水资源法制管理小结

(一)国外水资源法制管理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水资源法律体系,水资源管理权主要在各个州,但联邦政府也有一些全国性的水法律,这就形成了美国水法律体系的两个层次:一是联邦水务立法,由参、众议院通过的水法律,用来约束全国的所有水事活动。例如,1902年通过的《垦殖法》,成立了内务部垦务局,以承担西部17个州干旱地区的水资源开发任务;1965年国会通过了《水资源规划法案》,并成立了联邦中央水资源理事会;1969年颁布了《国会环境政策法》;1972年颁布了《清洁水保护法》等。二是各州因地制宜制定了地方性水法律。

美国水法律体系是典型的案例法,体系健全,一切水事活动依法办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规划、兴建和管理都要通过法律程序决定,而获取水权是工程兴建的第一步。在水权管理上,参与水事活动管理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职责明确分开,各自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充分发挥作用,若发生违反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给予纠正。

日本从1896年开始实施《河川法》,并于1964年、1967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迄今为止,日本已形成了以《河川法》为中心,由《特定多用途水库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资源开发公团法》《水源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运河法》《公有水面填海造地法》《防洪法》《防沙法》等组成的法律体系,成为河川行政和水资源管理的法律基础。(www.xing528.com)

(二)中国水资源法制管理

中国在水资源的法制管理方面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19件、部规章80多件,并出台了《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等多项政策性文件。

从地方来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基本建立了地方性水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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