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进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水利部作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负责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等工作。水利部在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以及太湖均设有流域管理机构,行使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这些流域管理机构下设水资源保护局,受水利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双重领导,机构内设有监测、科研等部门。这些机构的建立为水资源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按目前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各级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能包括以下五方面。
第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规定,水利部水资源司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能是:①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②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③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七大流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行业归口管理;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水体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全国性的水环境质量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大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督促各城市进行水环境综合治理等。
第三,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1983年,水利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对七大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规定了六大任务。1994年,七大流域水利委员会机构又一次调整时明确规定,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是各流域水利委员会主管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国家《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与水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重大的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③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流域干流水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干流上下游、左右岸、局部与整体等跨省(区、市)、跨地区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及污染纠纷;④协助水利主管部门对流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协助和参与环保部门对流域内水环境影响严重的大中型工业、水利水电、交通等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参与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对环境保护执行“三同时”的情况;⑤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合理利用干流的边滩、洲地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或排放废渣、尾矿、弃土等造成水体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⑥负责流域内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对可能引起水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和污染水域,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意见,进行监督;会同地方部门制订并采取控制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负责发布流域水污染警报;⑦配合水政部门参与取水许可审批,指导各地实施取水许可中的水质管理;⑧负责流域水环境监测的技术管理工作,定期发布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⑨开展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及水环境重大技术问题的科学研究;⑩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流域规划的要求编制所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同时组织省辖城市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负责规划的监督实施;协助所在地政府制定颁布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条例;参与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制订并监督实施;组织省内的水环境监测;配合流域机构实施水资源保护的流域化管理等。
第五,省环境保护部门。按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参与编制地方规划中的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部分;负责所辖区域的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省内城市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www.xing528.com)
第六,省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按省级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相应地负责各自区域的工作。
此外,各级航政部门对船舶污染应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以来,在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主要集中在用水管理体制上,通过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基本上做到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但在水资源管理上还存在取水、用水、排水分别由各个部门分割管理的现象,流域层次上的管理还很薄弱,缺乏制度支撑。流域性的水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其中以淮河、辽河、海河流域性的污染,黄河的断流现象最为显著。在流域、行政区域内还没有建立根据水资源来进行社会、经济的合理布局的机制。相当多的地区社会经济规模与水资源的状况不相适应,并引起了水生态恶化、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等水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都促使水资源工作者对水资源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关于水资源管理中的组织结构、职责划分和管理制度的总称。随着人们对水资源客观性认识的深入,管理体制在逐步演变,但总的趋向是由人为控制逐步转向更加重视水的客观性,由水资源的分割管理转向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国外的水资源管理基本上反映了人们对水资源客观性的认识过程,并结合了各自国家的水资源特点。得到国际公认的发展趋势是水权的国家所有或公共所有和基于水权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管理在流域层次上表现为实行流域管理为主的体制,在行政区域上实行以城市为单元的用水过程的统一管理,即城市水务局体制,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
跨入21世纪,我国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21世纪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应逐步由行政区域管理为主转向以自然流域为单元,实行跨行政区的流域水资源管理为主的体制,以及在城市实行取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全过程管理的城市水务局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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