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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操纵案件,激怒办案官吏,实施文字狱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大政,所有案件都由高宗操纵指挥。少数重案须解犯人入京覆审定罪。结果遭到高宗一顿训斥,掷还原折,从此再无人敢提起这个话头。总之,比附定罪是高宗操纵文字狱的根本法宝。高宗对办案官吏也格外留心,操纵有术。高宗认定庄有恭有意毁匿“逆书”,指出:“庄有恭之意,盖恐进呈此书,则罪戾显然,故藉此寻觅不见,以此避重就轻。”这番自白应是真心话,高宗的恩威之力和操纵之效于此可见。

高宗操纵案件,激怒办案官吏,实施文字狱

文字狱乾隆大政之一。高宗大兴文字狱,目的是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用他自己的话说便是“正人心,厚风俗”,以巩固其政治独裁。从乾隆六年的谢济世著作之禁、二十年的胡中藻诗案,到三十九年的屈大均诗文案、四十五年戴移孝父子诗案,他屡屡在《上谕》中表述“正人心,厚风俗”的思想。作为大政,所有案件都由高宗操纵指挥。哪怕僻远省份处置一个胡乱投书的疯子,也要直接听命于这个最高统治者。

清王朝没有明锦衣卫、东西厂那样的特务机构,司法行为在形式上比较规范,绝大多数文字狱都被当作特种刑事案件,按一定的司法程序办理。一般案件通常由地方官初审后由督抚上密折汇报请示,皇帝在奏折上作简短硃批以示进止,或更另行传谕详细指示办案机宜。督抚遵旨办理,通常须进一步调查、审讯,结束后再上密折汇报审结情况及对案犯的定罪拟刑,皇帝审阅后作硃批命刑部或“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复核认定,最后由皇帝批准,交督抚执行。少数重案须解犯人入京覆审定罪。如果案犯是官僚,通常先由廷臣参劾,然后命大学士、九卿、翰(翰林院官员)、詹(詹事府官员)、科(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道(都察院诸道监察御史)会审定罪拟刑,最后由皇帝裁决。

文字狱的定罪拟刑,在多数情况下没有法律条文可以直接援用,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关于文字犯罪的条文,因此普遍采取比附定罪的做法。一般案件常比附造“妖书”、“妖言”律条定罪,正犯处斩,从犯杖、徒。严重案件比附“十恶”大罪之二的“谋大逆”罪(据《大清律》,“谋大逆”是指“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正犯凌迟处死(即活剐致死),家属亲族缘坐(正犯之祖、父、伯父、叔父及兄弟子侄年16以上者皆斩,不及16岁之男眷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姐妹和儿媳配给功臣之家为奴)。这种比附定罪株连五代的做法,本身就是十足的冤滥,更不必说文字上的吹求。因此可以说,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法外施刑的冤案。乾隆二十三年,御史汤先甲上奏折提议变通刑法,认为造作“妖言”、收藏野史之类的案件不宜视为“大逆”重案而过分吹求。结果遭到高宗一顿训斥,掷还原折,从此再无人敢提起这个话头。总之,比附定罪是高宗操纵文字狱的根本法宝。

高宗处理文字狱劲头十足,奏报上来的所有案件都及时做出处置,外出途中也不例外。如二十年在谒陵归途处理胡中藻案;二十二年在南巡归途处理段昌绪与彭家屏案;四十五年在南巡途中处理魏塾案;四十六年在保定行宫处理尹嘉铨案。一宗重要案件的奏折、谕旨往往多达十几道甚至几十道。如丁文彬案13折5谕;胡中藻案28折15谕;齐周华案15折7谕;黄检案12折6谕;戴移孝案19折3谕;尹嘉铨案39折8谕。以上仅仅根据《清代文字狱档》的辑录,已是如许可观。

清帝国幅员辽阔,十八行省纵横万里,公文传递全靠驿站。文字狱的有关材料和公文都按紧急公文专门递送,限定程期,一日驿传或400里,或500里,或600里、甚至兵部有800里者。如二十六年李雍和案,江西学政谢溶生用600里急递向吉安府下令捕人,用500里急递上奏密折;四十一年严案,在承德避暑山庄的高宗指令用600里急递传谕在京大学士舒赫德;四十四年黄检案,高宗指令用500里急递传谕山西巡抚;四十五年魏塾案,用400里急递传谕山东巡抚。

人犯的捕拿也是十万火急。如办胡中藻案时为了捉拿胡中藻的亲戚张绍衡,江西巡抚胡宝琼委派赣州知府苏凌阿(当时在南昌)等三路人马,连夜分道驰往张绍衡的老家铅山县,结果扑了空。得知张绍衡已赴京候选尚在途中,苏凌阿便微服跟迹追赶。胡宝瑔随即派出大批人员沿水旱各路追踪,终于很快拿获张绍衡,解到南昌后即时开审,随即上奏。张绍衡在案中并非重要人犯尚且如此,其他可想而知。上下雷厉风行,办案迅速及时,这是乾隆文字狱的办案特点之一,当然这是高宗严厉督责所致。

乾隆一朝文字狱虽多,高宗却毫不惮烦。他细心审阅每一份材料,推敲每一行文字,诸如“逆书”中的“悖逆”、“谤讪”字句,犯人作案动机,有无同谋或主使,“逆书”、“逆词”内容的来源,及刻印、传播情形等,每一处细节,每一个疑点,他都注目留心,追究到底。

许多问题下面的官吏没有发现,却被他发现了。如胡中藻案中发现事主近年很少作诗,于是顺藤摸瓜查出了裘曰修等人透露消息的案情;段昌绪案中因事主收藏吴三桂檄文而疑及彭家屏,引出彭家屏案;蔡显案中江苏当局只签出《闲闲录》中的怨悱字句,他却从中发现“悖逆”字句;屈大均案中因一篇《雨花台衣冠冢志》命两江总督查明衣冠冢并予平毁;王锡侯案中从《字贯》凡例发现“大逆”文字等,都是高宗的“功劳”。这个独裁者就像一个精明而刻毒的治狱老吏,士民落在他手里绝不会有一丝侥幸。

高宗对办案官吏也格外留心,操纵有术。上文陈安兆案已叙及他如何猜度督抚的用心,此外又如丁文彬案。事发之初,江苏巡抚庄有恭奏报丁文彬当年呈献的“逆书”已被丢弃,待他办完公务回署寻找(当时他正在乡下督察灭蝗)。高宗料想庄有恭是“存心取巧,必不将原书查取呈览,姑先为此奏,预存掩饰地步”。果然,庄有恭接着上奏说“逆书”没有找着。高宗认定庄有恭有意毁匿“逆书”,指出:“庄有恭之意,盖恐进呈此书,则罪戾显然,故藉此寻觅不见,以此避重就轻。”既然如此,就该拿庄有恭治罪,但看他“为巡抚尚能办事”,打算从宽处分。高宗断定庄有恭当年不报案,“其意不过以学政司文衡之员,何必多此一事”,“且欲保全学政俸禄、养廉耳”(以上引文俱见七月十五日《上谕》),于是命庄有恭追缴当年任学政时所得俸禄、养廉银十倍的罚银。庄有恭感激涕零地上折谢恩云:

(“恩谕”)钦遵到臣,臣跪读之下,声泪俱咽,不能仰视。伏念丁逆一案,微臣自分万无可解,抚心顾影,实觉然天地。是以夙夜祗惧,悚惕待命,不敢自安寝处。兹乃蒙我皇上格外天恩,竟贷臣以不死,而曲法从宽,仅予薄罚,且于训饬儆戒之中仍存矜全顾惜之意,此微臣跪诵低徊,所以不禁血诚感动,涕泗横流。真觉披肝沥血,百年终有尽之躯;履地戴天,历劫总难报之日也。(《清代文字狱档》第一辑)

这番自白应是真心话,高宗的恩威之力和操纵之效于此可见。

再如四十三年的刘翱案。本来早在乾隆十年,刘翱就已将其“逆书”《供状》呈献给当时的湖南巡抚蒋溥。蒋溥虽然逐条指驳,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后来蒋溥亡故。这次刘翱把《供状》呈献给巡抚颜希深,颜希深当即委派长沙知府蒋曾炘前往刘家搜查,一面上奏请示。高宗见到蒋曾炘之名,立即想起蒋溥,查知二蒋同乡(皆苏州籍),便传旨训饬颜希深办事不精细,说二蒋“同府同姓,安知其不为回护?亦岂可不避嫌疑”(五月二十三日《上谕》)。命撤换蒋曾炘,随即派李湖为湖南巡抚接办此案,颜希深解职入京听候另用。

案件扫尾的一些琐事,高宗也往往予以关注,作出明确指示。胡中藻案了结时,抄没的家产接照常例应折价出卖,得银充公。高宗料定经手官吏将有意压低估价,牟利自肥,于是命直接把房地产、实物等拨给当地公益事业使用,最后被用于兴修桥梁、济助育婴堂等。这件小事说明他处理文字狱何等无微不至、滴水不漏。

许多文字狱牵涉到一些别的事情,高宗也穷追不舍。如余腾蛟案命查处事主欺压良善事;齐周华案命查办齐召南寄银生息事及家产情况;查世柱案命查明李风仪房产纠纷事;黎大本案命查处事主武断乡曲事;卓长龄案命查处卓汝谐盗卖公地事。往往有文字之罪小,别项事状罪大,因而舍此求彼转移打击目标的情形,如余腾蛟案、黎大本案及下案。(www.xing528.com)

龙凤祥《印存》案 龙凤祥是江西万载人,举人出身,分发云南为试用知县,因办差冒销被流放贵州,后安插在贵阳居住(民国《万载县志》谓龙曾知宾州,寻因运铜覆舟,置吏议。卒于伊犁戍。所著述散佚,仅存《邮梦禅诗话》一册)。他善刻印章,孤贫潦倒中刻编有《麝香山印存》,用以送人兼取酬值。所刻印文有的袭用成语,有的自拟,不免流露愤激不平之意。四十三年(1778),贵州当局查获《麝香山印存》,认为龙凤祥“胆敢将怨望牢骚之语形诸图章,以期泄愤”,应照“大逆’律治罪,上奏请示。高宗看过《印存》,认为不过是“傲慢”、“狂放”,命不必照“逆案”处理。他推定龙凤祥“必系疏狂浮薄之徒”,不宜在内地容留,命流放到伊犁等处。这样处理已不是因文治罪,而是因人治罪。

高宗处理文字狱用心虽忍,但并非事事苛求一律从重从严。他有时候也放宽尺度,纠正一些偏差。这类事例前文多已叙及。最初他甚至夸口不兴文字狱。如乾隆六年处理谢济世著书案,声称“朕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九月二十五日《上谕》)。二十年胡中藻案,他又自我标榜“从未尝以语言文字罪人”(三月十三日《上谕》)、“朕御极以来,从未尝以语言文字罪人”(四月十一日《上谕》)。后来文字狱大量产生,他似乎自觉无颜如过去那样吹嘘,改而标榜“不为已甚”。在四十三年韦玉振案、四十七年高治清案、方芬案和五十年刘遇奇案的有关《上谕》中,他一再宣称“朕不为已甚”。

此外,高宗还一贯以“大公至正”自居。例如二十二年陈安兆案,谕称:“朕办理庶务大公至正,轻重务期得中,过犹不及,皆所不取。”(十二月二十六日《上谕》)二十六年余腾蛟案,谕称:“朕明慎用刑,一切扦网之徒,轻重惟其自取,从来不设成见。”(九月二十三日《上谕》)四十年严案,谕称:“朕临御四十一年,办理庶务一秉至公。”(七月二十五日《上谕》)四十七年程明禋案,谕称:“朕办理庶狱一秉至公,所犯情罪,悉视其人自取。”(五月初七日《上谕》)许多谕旨教训吹求之臣,堪称义正词严。如四十三年韦玉振案因江苏巡抚杨魁“办理过当”,通谕各省云:

擅用“赦”字于理固不宜用,但此外并无悖逆之迹,岂可因一“赦”字遂坐以大逆重罪乎?……如杨魁,则怨家欲图倾陷者,片纸一投而被控之身家已破,拖累无辜,成何政体?且告讦之风伊于何底乎?(十月二十五日《上谕》)

查缴禁书运动后期的几道谕旨尤为通情达理,除见于前文高治清案、方芬案所录者外,又如下案中的一道。

刘遇奇遗集案 刘遇奇是清初江西庐陵人,久已亡故。乾隆五十年(1785),同县生员郭榜呈首刘遇奇所著《慎余堂集》有“悖逆”内容。官府接着从刘家搜得刘遇奇的另一部文集《清风亭集抄》,从中签出许多“违碍”、“狂谬”语句。代理巡抚舒常据以上奏,并拘捕刘遇奇玄孙等人,准备从重治罪。高宗得奏,大不以为然,颁谕训斥舒常,命释放被拘之人。谕中云:

朕将其书详加披阅,其签出之处,如“对明月而为良友,吸清风而为醉侯”,“清风”、“明月”,词人引用成语,此而目为悖妄,则欲将“清”、“明”二字避而不用,有是理乎?至其余签出各处,俱系庙讳暨朕御名未经避写。无论刘遇奇系顺治年间进士,其人身故已久,安能豫知敬避?即现在乡曲愚民,其不知庙讳者甚多,岂能家喻户晓?即偶有未经避写,亦无足深责。此而指为语句狂谬,将其子孙治以悖逆之罪,则将来挟嫌告讦之徒势必吹毛求疵,谬加指摘,使人何所措手足耶?(七月二十三日《上谕》)

“清风”、“明月”是诗文常见语,《南史·谢传》有:“入我室者,但有清风;对我饮者,惟当明月。”欧阳修《会老堂口号》有:“金马玉堂三学士,清风明月两闲人。”高宗这回能不视为悖妄,确属公允之论。然而,高宗自我标榜也好,纠正偏差、训诫诸臣也好,都未能改变文字狱过于冤滥、过于残酷的基本事实。而且几乎每次训诫诸臣不可过分吹求的同时,他都不忘提醒不可因噎废食,唯恐有漏网之徒。为了操纵文字狱罗网,高宗真可谓宵衣旰食,费尽心机。不过有一点必须承认:自四十二年王锡侯案、四十三年徐述夔案以后,高宗纠正“过当”、强调“不为已甚”的场合逐渐增多,对案犯的治罪逐渐从宽,只要把五十三年的贺世盛案与四十二年的王锡侯案作一比较就可以知道。贺世盛案以后,文字狱已属罕闻。五十五年(1790)偶有以下一案。

仲绳《奈何吟》案 明末清初,江苏沭阳人仲绳著有诗集《奈何吟》。至乾隆五十五年,同乡张怀路因与仲绳族孙仲见龙有隙,遂呈首仲见龙所藏《奈何吟》有“狂悖”语。两江总督孙士毅据以上奏,高宗谕令查办。翌年三月,孙士毅查明书中牢骚怨望语是针对明朝的,且仲见龙非仲绳嫡孙,拟杖100,流3000里。高宗谕令免究,狱解。

《奈何吟》案可能是乾隆文字狱的最后一案,它的从宽发落不使人感觉意外。

【注释】

①以上诗文语句有的录自四部丛刊本《有学集》,有的转录自《清稗类钞·狱讼类》。《有学集》常见刊本中的“违碍”文字多被抽删,留下许多空格。

②这篇疏文分别见于全祖望《工科给事中前翰林院编修济寰曹公行状》(《鲒亭集》卷二五)、《清史稿·曹一士传》及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刑政三》、沈家本《历代刑律考·明律目笺一》,各家文字偶有出入。此据《清经世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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