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专制制度的万恶之一,是在文字使用方面设立禁区。如已故皇帝的庙讳和在位皇帝的御名字样,臣民必须按规定变改回避,不得直接使用,否则就要治罪。此外还有许多“御用”词语,如“皇”、“王”、“龙”、“圣”、“乾坤”、“社稷”之类,臣民倘若滥用,就很可能被加上“僭妄”、“狂悖”的罪名而罹无妄之灾。
避讳的礼俗“起于周,成于秦,盛于唐宋”(陈垣《史讳举例·序》)。对避讳范围的规定及犯讳的治罪,各朝各帝宽严不一。唐宋以下大体宋代最严密,辽、金、元甚宽,明亦不密。清又趋严,而乾隆朝最严,道光以下渐宽。乾隆朝产生过典型的犯讳大案《字贯》案(当然纯属冤案),再如以下二案。
刘峨刷卖《圣讳实录》案 四十三年(1778)十一月,河南巡抚郑大进缴获本省祥符(今开封)县人刘峨刷印出卖的《圣讳实录》及所用板片,刘峨及有关人员被捕。郑大进明知这件印刷品是提醒人们敬避圣讳并传授避讳方法的,却因篇内出现了“依本字正体写刻”的庙讳与御名,便当作“逆案”上奏。郑大进鉴于上年《字贯》案中海成的教训而有此举,而高宗竟也认为与《字贯》案无异,严令彻底追查编写之人。并将《圣讳实录》列为专项禁书,传谕各省督抚一体查缴。结果编写之人迄未查出,刷卖者刘峨及经手买卖板片的李伯行等人被处斩,罪名比附“大逆案内知情隐藏者”。
僧明学注解经卷案 这是一桩比较特殊的犯讳案。先是僧人心光编造经卷二种,即《镇坛大悲法水》和《南泉秘旨便览》。书内编有“天皇”、“地皇”、“人皇”三符,说分别主管星宿、天地、人丁。乾隆初年,游方僧明学拜心光为师,继承了这两部经卷。因纸本破烂,明学使徒孙续先重抄一份,并按照自己的理解,注明“人皇”就是当今皇帝“赵弘历”。他不知道清朝皇帝的姓氏,以为皇帝的姓理所当然是《百家姓》上第一姓。后来明学的徒弟慧定把经卷新本誊抄了一份,抄本被同类昙亮窃去。昙亮挟经卷行至江西莲花厅,被官府查获,犯讳“悖逆”发露。
经过上奏、批复等程序,这件“逆案”结局如下:明学、慧定凌迟处死,已故续先戮尸,昙亮处斩;僧露斯、述唐等人从坐,判斩监候、秋后处决。时为四十六年(1781)。
以下二案犯讳之外别有情由。
阎大镛《俣俣集》案 二十六年(1761),江苏沛县监生阎大镛因抗粮拒差被捕,招供20多年前著有《俣俣集》并已刊行。集内有《沛县志记》一文,因县志未将其母列入“节孝”传而不满,讥刺县志记载不公,因而被当时的县令李棠传讯训饬,《俣俣集》被搜缴烧毁。官府根据以上口供深入追查,终于得到两部漏网的《俣俣集》,发现书中不避庙讳,又有“狂悖不经”的词句。两江总督高晋据以上奏,认为“悖逆显然”。高宗在奏折上批示:“如此可恶,当引吕留良之例严办矣。”并下令追究李棠罪责。李棠先已病死,其子李承庚当年童幼,依律不当缘坐,遂罢。阎大镛从重处罪自不待言(具体处置未详,当被开棺戮尸)。
石卓槐《芥圃诗钞》案 四十五年(1780),江南宿松(今安徽宿松)监生徐光济,因债权纠纷怀恨控告湖北黄梅监生石卓槐,言其所著《芥圃诗钞》有“悖逆”文字。官府果然查出书中不避庙讳御名,及“有心讪谤,肆其狂吠,悖逆之处不一而足。”如“大道日以没,谁与相维持”;“厮养功名何足异,衣冠都作金银气”等。经奏报请准,石卓槐被凌迟处死,家属从坐,家产籍没。
《诗钞》中列名参订和题序作跋者有70人,多系石卓槐假冒代作,因此免究,仅将与石卓槐交往密切的原汉阳知县蒋业晋等官员革职充军。
以上两案不仅事涉犯讳,而且更有“狂悖”、“讪谤”等情由,故处罪特重。
以下为文字“僭妄”罪案。
胡学成家谱案 湖北汉阳知府胡学成,与弟广东连平知州胡功成先后罢官,回原籍福建居住(邑里未详)。兄弟俩于乾隆十九年在籍编刻家谱,内有“太祖”、“昭穆”、“武官”、“炀宫”、“世室”、“升遐”、“笼罩天下”、“亲贤乐利”等“僭妄”字句。二人亡故后,奸人胡作梅因图产不遂,便控告胡氏家谱有上述“悖谬之词”。福建巡抚定长审明情由,认定胡作梅系挟嫌诬告,而胡氏兄弟身为职官,非乡愚可比,竟将“僭妄”字句写入谱内,难辞其咎。于是上奏朝廷,拟胡作梅发配近地充军,已故胡学成兄弟革去职衔,追夺诰命。高宗硃批无驳改,时为三十年(1765)二月。
楼德运《巢穴图略》案 浙江义乌县(今义乌市)老书生、捐纳州同楼德运,家居河山庄,因号河山主人,著有《河山氏谕家言》和《巢穴图略》。楼氏家道富足,造了许多房屋,《巢穴图略》描绘其家已造或拟造房屋的样式,附有说明文字。书中载录现有房屋的匾额和预拟匾额多种,有“协坤承乾”、“龙蟠虎踞”、“日本月底”、“日方升”、“哉生明”等字样,都是从儒家经典上抄来或拼凑的。根据楼姓为夏禹之后的传说,书中题词有“明德遗徽,流夏演天潢”之句。所附诗文有“胥宇发祥”、“式廓丕基”、“振振公子”、“姒氏遗风”、“小星”、“中官”之类词句。又《母像赞》有“拱服垂旒”之句,《自题像赞》有“实顶龙”之句;某诗有“世事人心大大非,今信楚狂歌凤兮”之句。其诗文又不避庙讳、御名。
楼德运要把《谕家言》及《巢穴图略》刻印成书,其子楼绳苦苦相劝。楼德运执拗不听,认为所撰文字都是《四书》、《五经》上的词句,没有妨碍,况且自己是“遵奉君上,教子孙做好人”。楼绳见书稿内有“迭沐君恩未由报,惟愿我皇万万春”等句,也就怀着侥幸心理依了父亲,书终于印出。
四十八年(1783)正月,楼德运病故,楼绳随即携书自首。官府审明案情后,革去楼绳监生功名,查封楼家财产,收押一应亲属,奏上朝廷定夺。清廷传旨:楼德运已死免究;楼绳等从宽释免。(www.xing528.com)
孔继汾《孔氏家仪》案 此案发生年份不详,事主孔继汾系山东曲阜人,孔子后裔,贡生,历仕国子监中书、军机处行走。后还乡家居,著有《孔氏家仪》14卷,又《家仪答问》4卷。宗人借《家仪》告讦,孔继汾被逮。山东巡抚指其《家仪》自序“区区复古之心”句隐含谤讪,又私订家礼,有违本朝《会典》。案件上奏,经高宗裁定,孔继汾充军伊犁。年逾六旬的孔继汾大约死于充军途中。
又孔继汾胞弟孔继涑,因违制建八卦屋被人告发,先于兄得祸。
乾隆文字狱中,单纯因字句犯讳或“僭妄”而得祸的事件较少。如果别无情罪,仅仅个别字句犯讳或“僭妄”,高宗一般尚能谅宥。
四十三年(1778)就有三起蒙宥之案,列述如下。
王尔扬《李范墓志》案 这年四月,山西巡抚巴延三奏称查获辽州(今山西左权)举人王尔扬为已故武乡人李范撰写墓志,文中有“皇考”字样,拟治以“叛逆”罪,其子李抡元缘坐,书手赵扩依律治罪。高宗传谕认为不过是“迂儒用古”,如《礼经》、《离骚》、欧阳修《泷岗阡表》都用了“皇考”一词,命巴延三“无庸查办”。
黎大本《资孝集》案 同年六月,湖南巡抚李湖奏报一案:临湘县监生黎大本为庆贺母亲80寿辰,征集亲友诗文编为《资孝集》,文词“狂悖”。如把黎母比作姬姜、太姒、文母(太姒别称),誉之为“女中尧舜”等,且有一首贺诗犯圣祖庙讳“玄”字。检举人黎李氏还控告黎大本平日武断乡曲事。高宗得奏,传谕认为《资孝集》诗文“皆系迂谬不通之人妄行用古”,并非狂悖不法,命“无庸深究”,将一干在押人员释放,但必须查明黎大本武断乡曲事,依律治罪。
韦玉振为父刊刻《行述》案 同年十月,江苏巡抚杨魁奏报赣榆生员韦玉振为亡父韦锡刊刻《行述》,文中称韦锡“于佃户之贫者赦不加息,并赦历年积欠”,僭用“赦”字,又所刊《家谱》僭用“世表”一词。杨魁当作“大逆”案定拟,结果被高宗通谕训斥,交部议处。案件比照“僭用”例处置:韦玉振杖责100,徒3年。
四十七年(1782)发生的以下一案,处置亦轻。
祝万青家祠匾联案 河南光州(今潢川)武生祝万青在家祠内起会诵经,怨家萧芳诬控为聚众谋不轨。知州察知为诬控,将萧芳拘留治罪。萧芳之子萧万载赴都察院投状为父申诉,并检举祝万青家祠匾额“豆登常新”,及对联“吾祖吾宗,贻厥孙谋;若裔若子,增其式廓”语有违碍,并控告光州知州隐匿重案不上报。高宗了解案情后,认为匾、联不过是杂凑字句,文理不通,不得视为违碍,命将萧万载解回河南治罪。为此通谕各省,告诫督抚不得过分吹求字句,拖累无辜,助长告讦之风。
以上4案的事主,有的没有治罪,治罪的也轻微。但如果文字“僭妄”太出格,即使没有别项事故也可能得重罪,如下面二案:
梁三川《奇冤录》案 梁三川是广东嘉应州(今梅州)人,号念泉,本为生员,因岁考缺席被黜革,独自外出算命卖卜为生。他一向患有精神病,经常与人吵闹,严重时到处狂走,随口乱言。自称已中举人、进士,是天上贵人,生父是满洲某将军之子,与皇室同族,把生父梁学文说成是拐带他,致使他多年蒙受身家不明之冤。于是编成《念泉奇冤录》一册,记述自己捏造的家世来历,以及被梁学文“拐带”的情由,还编造自己到各处衙门喊冤告状等谎言。
梁三川携《奇冤录》及诗稿二册到处乱逛,四十六年(1781)正月在本省新兴县被官府拘讯,书被缴去。三月,广东巡抚李湖上奏,认为梁三川竟敢妄造世系,说自己“派出天潢”,“狂悖僭妄,实属罪不容诛”。比附“大逆不道”例,拟梁三川凌迟处死,枭首示众,家属从坐,家产没收。四月,高宗硃批无驳改。
拿疯人当正常人治罪,这是乾隆文字狱的特点之一。这种荒唐事只有极度专残的统治者才做得出来。雍正八年七月,广西有疯人刘芳杰手持红帖要见本省巡抚金,帖上自署“真明天子刘芳杰拜”。金将其逮捕,奏请处以死刑,以儆戒其他疯人。世宗硃批命金“合情准理”处理此案,认为如果真是疯人,何必把人处死。号称险隘刻薄的世宗尚不至于拿疯人认真治罪,有“仁厚”之名的高宗竟悍然为之,而且不止一两次(有人统计乾隆一朝至少有21起疯人案)。
郭大至《代宣圣谕广训》案 乾隆五十年(1785),湖南桑植县民郭大至编著《代宣圣谕广训》一书,值学臣钱沣按试永顺府属,自呈稿本,恳请转奏皇上。郭氏人在恩施,钱沣随即行文移咨湖广总督特成额等究办。郭大至以“妄编狂悖词语,录成稿本”罪,凌迟处死,其兄弟俱斩候,年未及岁之子侄及妻女等俱给功臣之家为奴。学政钱沣因未能自行奏闻,遭和珅死党参奏,革职留任(《清高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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