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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事件:梁栋案件始末与金渊治罪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件逐级申报到中书省,梁栋不免被捕入狱,但最后礼部把他免罪放还。官府查明事属诬妄,反而拿金渊治罪。这一说法大体符合事实。《元史》所载,世祖一朝就有这样一些事件:至元二十年,中山府布衣薛宝住匿名上书自我吹嘘,狂话连篇,被处以死刑。

元朝事件:梁栋案件始末与金渊治罪

元世祖灭亡南宋统一中国后,从法律制度上把臣民分为贵贱不同的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钦察、唐古、回回等种族)、汉人高丽、女真、契丹人和北方汉族人)和南人(原属南宋的汉族人)。在科举出仕、服兵役、打官司、纳赋税、受教育等诸多方面,居主人地位的蒙古人和色目人享受优待和特权,处于屈从地位的汉人和南人则处处受虐待和歧视。蒙古统治者对汉族民众实行管制式的野蛮统治,有人甚至提议把汉族人全部杀光,让土地都化作牧场。就整个朝代而言,元代堪称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朝代。

但统治一个偌大的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毕竟离不开礼乐文教,不能没有儒文之士。因此,元朝统治者对汉族士人实行笼络、利用的政策。灭南宋后,南宋王朝的一批官僚被迫改仕新朝。世祖又下诏博征儒、医、僧、道、阴阳之士,召聘山林隐逸;下诏兴办儒学,免除“儒户”徭役;表彰历史上的圣贤、名臣,优待其后裔。在尊孔、祭孔方面,元代更是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孔子的最高称号“大成至圣文宣王”便是元代加封的(宋有“至圣文宣王”之封)。然而,这些不过是表面文章,儒士在社会上的实际地位并不高,以至有“九儒十丐”的说法。元朝统治者对儒文一套并不真正感兴趣,他们既不熟悉儒术,也不了解士人。传统的民族习性和语言文字诸方面的差异,使蒙古统治者对汉族的传统文化感到隔阂与陌生。唯其如此,他们对汉族士人的文字作品一向不大留意,连“夷狄”、“胡”、“蕃”之类字眼也不忌讳(这与清朝统治者成强烈对比)。所以,尽管元初遗民诗文大有“违碍”(如邓光荐、文及翁、汪元量等人的作品),也有人告讦,文字狱却兴不起来。当时法网甚宽,元廷不加罪“不召之臣”,遗民尽可息影林下,或结社,或独游,自由吟咏。

镇江遗民梁栋不事新朝,兄弟三人避入茅山道士。一日游大茅峰,梁栋在石壁上题了一首慷慨放逸、寄托遥深的《登大茅峰》诗:

杖藜绝顶穷追寻,青山世路争岖

碧云遮断天外眼,春风吹老人间心。

大君上天宝剑化,小龙入海明珠沉。

无人更守元帝鼎,有客欲问秦黄金。

颠崖谁念受辛苦?古洞未易潜幽深。

神光不破幽暗恼,山鬼空作离骚吟。

我来俯仰一慷慨,山川良昔人民今。

安得长松撑日月,华阳世界收层阴。

长啸一声下山去,草木为我留清音。

山上道士品出诗中有怪味,指为讪谤朝廷,向官府告发。案件逐级申报到中书省,梁栋不免被捕入狱,但最后礼部把他免罪放还。梁栋好嘲骂人,众道士恼恨他,此案即为报怨而兴。

据说梁栋自己也曾告发过别人,那是他的朋友莫仑(字子山,江都人),梁栋因私隙告发他诗中有“谤讪”。被告发的是一首绝句,题为《伤丁氏故基题一绝于太虚堂》。诗云:

疏雨斑斑洒叶舟,前山唤客作清游。

芳华消歇春归后,野草荒田一片愁。

官府把莫仑逮入狱中,最后还是把他释放了。

又如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杭州人金渊想冒籍为儒,儒学教授彭宏不允,金渊便在街上张贴文字,称彭宏作诗有“异志”。官府查明事属诬妄,反而拿金渊治罪。

再如至元后叶,嘉兴人俞俊赋《清平乐》词一首,以寄怨刺。词云:

君恩如草,秋至还枯槁。落落残星犹弄晓,豪杰消磨尽了。放开湖海襟怀,休教鸥鹭惊猜。我是江南倦客,等闲容易安排。

词稿留友人叶起处。后二人交恶,叶起竟以此词稿诉于官。俞俊行巨贿使案件交由浙省儒学提举司了断,结果这首作品被判定为寄情遣兴的闺怨词,说词中之“君”是借指丈夫。俞俊终免罪戾。

以上诸案都有人想兴诗狱害人,殊不知元朝统治者无意吹求,当时没有兴文字狱的风气。俞俊一案的轻了虽然是钱神主宰的结果,毕竟不是文字狱时代,才会有那种便宜事。

不仅含意暧昧的诗歌不作吹求,有时甚至“谋反”的檄文也可以不予追究。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江西行省逮捕了300余家百姓,因为这些人家收藏宋末益王赵昰和广王赵昺当年号召抗元的檄文。新任行省参政贾居贞一上任就把这些人全部释放,所缴获的檄文全部烧毁,还查办了一批借口搜缴檄文为非作歹的士卒。如果不是摸准了蒙古统治者的脾气,贾居贞绝不敢这样擅自处置。

易代之际大有“违碍”的文字尚且从宽发落,此后一般性的“怨谤”作品就更受宽大。元代长期废止科举(太宗举行过一次,以下空隔50余年,到仁宗时才恢复),士人对此非常苦闷、不满,加上社会黑暗,事事可哀,于是普遍借文学作品发泄牢骚怨愤。作为元代文学奇葩的杂剧和散曲,其中愤世嫉俗、借古讽今的文字内容触目皆是,而统治者不闻不问,似乎一无所知。当时刑法有“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之类律条(见《元史·刑法志》),又元顺帝“后至元丙子(1336),丞相伯颜当国……禁戏文、杂剧、平话等”(明长谷真逸辑《农田余话》)。而像睢景臣《哨遍·高祖还乡》套数那样辛辣的讽刺,关汉卿窦娥冤》杂剧那样深刻的揭露,都没有招惹是非,可见当时文网之疏。明初宁王朱权编《太和正音谱》,首列“新定乐府体式一十五家”(“乐府”即杂剧),其中一家是“盛元体”,其特征是“字句皆无忌惮”,因此又称“不讳体”。的确,元曲基本上是“无忌惮”的,其他文字作品也基本上无所忌讳,不被吹求。金宋避讳极严,元代也不大讲避讳。延祐中,翰林学士虞集才高名大,世家子弟心怀妒忌,吹求他的文字作品,指为讥讪,元帝置之不理。这并非个别偶然的现象。章太炎《讨满清檄》有云:“胡元虽虐,未有文字之狱。”这一说法大体符合事实。但元代严禁阴阳图谶,曾导致私人焚书。松江庄肃,宋亡不仕,藏书8万卷。至正六年(1346),修宋、辽、金3史,下诏求书,派史臣危素到他家访求遗书。这时庄肃已死,后人怕书中有触犯禁令之处,乃将书焚毁,危素从其家仅得500卷。(据许碚生《历代藏书史话》)

元朝统治者不吹求一般诗文作品,不有意兴文字狱压制士大夫,但直接非议时政、指斥权要或狂言惑世之类,还是要治罪的。《元史》所载,世祖一朝就有这样一些事件:

至元二十年(1283),中山府(今河北定县)布衣薛宝住匿名上书自我吹嘘,狂话连篇,被处以死刑。元廷为此规定:今后上书必须实写其事,如敢投匿名书,罪重者处死,轻者流放,知情告发者赏给钱钞和犯人妻子儿女。

至元二十五年(1288),御史台吏员王良弼和前江宁县达鲁花赤吴德,分别以“非议时政,诽谤大臣”的罪名被杀。当时奸臣桑哥专权,王、吴二人对桑哥不满,因而致祸。3年后桑哥被处死,撰写《桑哥辅政碑》颂扬其功的翰林诸臣坐罪受处分,当属党附治罪。

至元二十九年(1292),广南西路安抚副使赛甫丁为首非议时事,根据道听途说的30余事上书指责行省执政。世祖下令逮捕赛甫丁及其徒党,赛甫丁被处死,家产籍没,其余处徒刑。

同年,高苑县(今山东高青东南)人高希允以“非所宜言”罪被诛,发案详情不得而知。

“非所宜言”是元代刑案中常见的罪条,指臣民超越自己的身份地位,冒昧进谏,说了不该说的话。设立这条罪名实际上等于杜绝谏言。元帝不重谏官,不喜欢臣民谏诤,有时极普通的谏事也给予极严厉的处罪。如英宗至治元年(1321),诏命在京西寿安山建造大刹,监察御史锁咬儿哈的迷失与同僚观音保、成珪、李谦亨上疏谏,英宗听信谗言,竟将锁咬儿哈的迷失和观音保处死,成珪、李谦亨处杖刑后黥字流放。(www.xing528.com)

世祖也有好几次要杀谏事之臣,但对于有名望的汉族士大夫往往给予特别宽容。至元十七年(1280),范文虎奉命率大军伐日本,出师日期已经选定。这时翰林学士王磐进谏说:“日本是东夷小国,海路险远,我军即使战胜也没有义武名声,万一战败则伤损国威,我认为还是不出兵好。”世祖一向敬重王磐,这回大为震怒,认为他犯了“非所宜言”的禁条。他强忍怒气对王磐说:“按照我们蒙古的法律,你说这样的话是不可饶恕的。你是不是有别的意图?”王磐吓得连忙表白:“我赤心为国,所以才敢大胆说话。如果有二心,当初我为什么会冒死来归呢!今我年已八十,又无子嗣,我还贪图什么呢!”世祖见他这样说,转而安慰他,后来还特地赐给他一个碧玉宝枕,让他宽心安眠。

又如至元二十六年(1289),南台侍御史程文海上疏举劾宰相桑哥的奸恶,桑哥六次奏请杀程文海,世祖始终不允。

世祖以下的语言文字祸案,除上文叙及的观音保等人的谏祸外,还辑得下列事件:

成宗元贞元年(1295),江南人洪幼学上书妄言“五运”,被处笞刑

同年,成姓某僧伪造佛经妄论灾异,被杖责流放,后被诛;又峡州路远安县(今湖北远安)僧人袁普照号“无碍祖师”者,伪造佛经以煽动造反,袁普照和刊印伪经的两僧被诛,其余同案犯分别处杖刑;

英宗至治元年(1321),赵弘祚(官位未详)等人坐妄议时政之罪,被罢官放归乡里;

文宗天历二年(1329),四川人囊加台因“指斥乘舆”,坐“大不道”罪弃市;

至顺二年(1331),湖广参政彻里帖木儿等人因出言怨谤君上,坐罪流放岭南。

元末有一起典型的诗案,发生在顺帝即位初年。当时太师伯颜擅权,剡王彻彻都、高昌王帖木儿不花皆无罪被杀。山东宪吏曹明善在京师制散曲《岷江绿》二首为讽刺,题写五门之上。其词云:

长门柳丝千万缕,总是伤心处。行人折柳条,燕子衔芳絮,都不由凤城春做主。

长门柳丝千万结,风起花如雪。离别重离别,攀折复攀折,苦无多旧时枝叶也。

伯颜发怒,令左右访查知是曹明善所为,命画肖像侦捕。曹明善避居吴中一僧舍,历数年,伯颜贬死后方敢入京。

总而言之,元代文祸虽然也有诛杀、流放的重案,但事件不多,影响不大,是两宋和明清两大文祸高峰之间的低谷。经历宋元之际的沧桑巨变,士大夫阶层元气大伤,在异族统治之下声华归于沉寂,且因统治者对文字吹求的一套做法不习惯、不熟悉,所以出现了百年之久的文祸低谷。

【注释】

①或云李淑上章自辩,未受谪贬,仁宗待之如初。(见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一七)此据魏泰《东轩笔录》卷三,又见于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七。

②当时黄州(治所在今湖北黄冈)属淮南西路,与江南西路所辖兴国军(今湖北阳新)毗邻。作为一种著名产品,黄州竹扇似未必仅产于黄州。

③见罗大经《鹤林玉露》卷一四。所言“一斥不复”,情节不详。

④“元佑党人碑”见《金石萃编》,又见百二十卷本《说郛》卷四十马纯《陶朱新录》:

“元佑(原文作‘佑’,今多作‘’)党籍凡三等,仆家旧有《元佑奸党碑》,建炎间,吕元真作相取去最后者也,其间多是元符间臣僚。文曰:‘皇帝即位之五年,旌别淑慝,明信赏刑,黜元佑害政之臣,靡有佚罚。乃命有司夷列罪状,第其首恶与其附丽者以闻,得三百九十人。皇帝命书而刻之石,置于文徳殿门之东壁,永为万世之臣戒。又诏京书之,将颁之天下。臣窃惟陛下圣神英武,遵制扬功,彰善瘅恶,以绍先烈。臣敢不对扬休命,仰承陛下孝弟继述之志。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臣蔡京谨书记。’”

马氏尽列所知者名氏,首列元佑奸党文臣,曾任执政官27人:

司马光、吕大防、文彦博、刘贽、范纯仁、韩宗彦、梁焘、鲁布、王岩叟、苏辙、王存、傅尧俞、郑雍、赵瞻、韩维、孙固、范伯禄、胡宗愈、李清臣、刘奉世、范纯礼、安焘、陆佃、吕公着,俱元符;黄履、张商英、蒋之奇,俱元佑。

次列曾仕待制官以上49人:

苏轼、刘安世、范祖禹、朱光庭、姚勔、赵君锡、马默、孔武仲、孔文仲、吴安特、孙觉、钱勰、李之纯、鲜于、赵彦若、赵高、王钦臣、孙升、李周、王份、韩川、顾临、贾易、吕希纯、曾肇、王觌、范纯粹、吕陶、王右、丰稷、张舜民、张问、杨畏、邹浩、陈次升、谢文,俱元佑;岑象求,周鼎、徐绩、路昌衡、董孰逸、上官均、叶涛、龚原、郭知章、张康国、叶祖洽、朱绂、朱服,俱元符。

次列余官177人,如秦观黄庭坚晁补之、欧阳、吕希哲、杜纯、孔平仲、司马康、郑侠、程颐、李格非等,并元佑;尹材、吴处厚、朱、范正平、李夷行等,并元符。此不一一罗列。后又列为臣不忠曾任宰臣2人:王珪,元佑;章,元符。

⑤在儒学历史上,程颐(学者称伊川先生)及其兄程颢(学者称明道先生),与周敦颐张载朱熹等五人被称为“宋五子”。他们属于同一学派,但同中有异,故有濂、洛、关、闽之分。洛学即二程之学,亦即宋人所称“程颐之学”。程颐发明唯心论的性、理之学,主张格物致知、穷理尽性;认为天理至高无上,主张“存天理,去人欲”,说寡妇“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程学后来被朱熹继承和发展,世称“程朱之学”,宋人则别立“道学”之名。元人囿于宋人之见,特在《宋史》中为程朱学派辟“道学传”。王安石著有《三经新义》、《字说》“,王安石之学”主要指此。

⑥宋代“道学”之名,或指道家之学、道教之学。宋帝崇奉道教,曾设道教官职及相应的教学、考试和选拔制度,所习经典为《黄帝内经》、老子《道德经》和庄子《南华真经》等(参阅《宋史·选举志三》)。《宋史·徽宗纪》载:宣和二年正月甲子,“罢道学。”此处“道学”即指道教之学,留意“道学”名实者不可不知。

⑦《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北窗炙录》、《中州集》等书载宇文虚中密谋杀金主,事泄被诛,而《大金国志》、《金史》和《宋史》均无此记载。此从《宋史》本传。

⑧“九儒十丐”之说见谢枋得《送方伯载归三山序》:“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贵之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后之者,贱之也。”又见郑思肖《大义略序》:“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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