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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年文祸(第3版):诽谤律名实演变小考附述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诽谤律即关于诽谤治罪的专门律条或诏令。为了认识文祸历史的进展大势,有必要对诽谤律的名实演变作一番考察,叙述范围自然不囿于秦代。秦诽谤律肇于李斯创议,其理论阐释则是韩非所提供。贾谊和路温舒的上书,说明秦代诽谤律在执行过程中有扩大化的倾向,酷吏任意以“诽谤”罪名加害无辜,受害者绝不止儒生。在认定犯罪方面,“腹诽之法”显然比一般的诽谤律更加苛刻无理。魏晋时代,作为专项刑律的诽谤律趋于废亡。

三千年文祸(第3版):诽谤律名实演变小考附述

诽谤律即关于诽谤治罪的专门律条或诏令。这类法令是从秦始皇开始的,此后数千年间时隐时现,以至于名亡实存。

诽谤律与文祸息息相关。为了认识文祸历史的进展大势,有必要对诽谤律的名实演变作一番考察,叙述范围自然不囿于秦代。

秦以前,诽谤曾被认为是正常的批评方式,所以有舜立“谤木”之类的传说。虽有周厉王弭谤事件,不过是一时权宜的做法,并没有立法禁谤。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在咸阳宫那次有历史意义的宴会上,丞相李斯鉴于诸生“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提出禁私学、焚《诗》、《书》,“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等项建议。始皇下制曰“可”,表明正式立为法令。寻绎上下文语势意脉,“以古非今”(或云“道古害今”)与“造谤”是同一个意思,“造谤”的内容就是“以古非今”。所以,“以古非今者族”就是“造谤者族”,即“诽谤者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诽谤律。至秦二世,更以忠谏为“诽谤”。《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当时“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

汉元年(公元前206),沛公刘邦领军入关中,与诸县父老、豪杰“约法三章”时,言及“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史记·高祖本纪》)。后世学者如张晋藩《中国法制史》谈论秦诽谤律,多取据于此,以为先有焚书令、挟书(藏书)律,后来(未能明言何时)进一步规定“诽谤者族”。不知“诽谤者族”即是“以古非今者族”(“偶语者弃市”即是“偶语《诗》、《书》者弃市”),与焚书令、挟书律同出一时。

秦诽谤律肇于李斯创议,其理论阐释则是韩非所提供。《韩非子·诡使》篇劝君主禁止“私学者”(民间儒生)诽谤法令,同书《忠孝》篇则说明什么是诽谤。其言云:“为人子而常誉他人之亲……是诽谤其亲者也。为人臣常誉先王之德厚而愿之,是诽谤其君者也。……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按照这一理论,所谓“诽谤”,所谓“以古非今”,不必是直接非议当今,只要是赞美古代、向往古代,便是诽谤当今。看来始皇的暴政苛法,多与韩非、李斯的“教唆”有关。

“诽谤”有时又称作“妖言”。吕后元年正月,诏除“三族罪、妖言令”(《汉书·高后纪》)。颜师古注:“过误之语以为妖言。”所谓“过误之语”,“过”为动词,犹如《过秦论》的“过”,即批评朝政失误的话,也就是“诽谤”。又汉文帝贾谊上《陈政事疏》云:“胡亥今日即位,明日射人。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即为国家深谋远虑,《新书》作“深为之计”)者谓之妖言。”宣帝时路温舒奏《尚德缓刑书》云:“秦之时,正言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以上两人所言,推寻语意,“诽谤”与“妖言”并无区别。汉代人或称“诽谤”,或称“妖言”,或“诽谤”、“妖言”并出互见,多数情况下是同一意思。而后世所称“妖言”,常指妖妄之言,即关于天命、鬼神、历象、符瑞、灾异之类的言辞,相当于汉代所称“左道”之类。同是“妖言”,概念内涵各异。

贾谊和路温舒的上书,说明秦代诽谤律在执行过程中有扩大化的倾向,酷吏任意以“诽谤”罪名加害无辜,受害者绝不止儒生。以语言之故而至于族灭,何其残酷,更何况冤滥。刘邦顺应民心,初步得志便废除以诽谤律、“偶语”律为最的秦一切苛法(见《史记·高祖本纪》),表现了一代雄主的宏谋远猷。

大概流毒难尽,刘邦以后数代嗣君陆续颁布废除诽谤律及类似苛法的诏令,有关事实《汉书》记载如下:

惠帝四年(公元前191)三月,除挟书律(《惠帝纪》)。

高后元年(公元前187)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高后纪》)

文帝二年(公元前178)五月,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文帝纪》)

诏命一再颁布,说明苛法屡废不止。

武帝任用酷吏,以“腹诽”的罪名诛颜异,从此有“腹诽之法比”(《史记·平准书》;“比”是比类、比附)。“腹诽”,后人又称为“心谤”,是心中不满,脸上略有表情,但还没有说出什么来。在认定犯罪方面,“腹诽之法”显然比一般的诽谤律更加苛刻无理。武帝之世,酷吏滥用诽谤律和“腹诽之法”诬害无辜,惨毒可怖。“凡张汤、赵禹、江充、息夫躬之徒,所为诬害忠鲠,倾陷骨肉,坐以深文,中以危法者,不曰诽谤不道,则曰诅祝上有恶言。盖此二法,终汉之世未尝除也。”(《文献通考·刑考》)

宣帝即位之初,刑吏路温舒上书请尚德缓刑。文末写道:

臣闻乌鸢之卵不毁,而后凤凰集;诽谤之罪不诛,而后良言进。故古人有言:“山薮藏疾,川泽纳,瑾瑜匿恶,国君含诟。”唯陛下除诽谤以招切言,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扫亡秦之失,尊文武之德,省法制,宽刑罚,以废治狱,则太平之风可兴于世,永履和乐,与天下亡极。天下幸甚。(《汉书·路温德传》)

宣帝虽然“善其言”,升了路温舒的官,却没有认真采纳他的意见,未见有“除诽谤”的诏令。(www.xing528.com)

哀帝绥和二年(公元前7)六月,有诏废除“诽谤诋欺之法”(《汉书·哀帝纪》)。

西汉诽谤律的兴废大要如上。东汉无考。据《后汉书》,光武帝、明帝、安帝、桓帝、灵帝之世,或多或少都有以“诽谤”、“大不敬”(对皇帝本人的严重“诽谤”)罪名处分言者的事件。晚清法学家沈家本在其所著《历代刑法考》中,把《汉律·贼律》的首条,即最严重的犯罪“大逆无道”,归纳为15种:谋反;大逆;诽谤妖言;祝诅;腹诽;谤毁宗室;造作图谶;恶逆;不道;大不敬、不敬;非所宜言;废格沮诽;左道;媚道;降敌。其中“诽谤妖言”、“祝诅”、“腹诽”、“谤毁宗室”、“不道”、“大不敬、不敬”、“非所宜言”、“废格沮诽”等八种都属于“诽谤”或与“诽谤”有关。

魏晋时代,作为专项刑律的诽谤律趋于废亡。《魏律·贼律》规定:“但以言语(按,指言语犯上,即诽谤君主),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三国志·魏书·刘劭传》)魏文帝之初,治“诽谤妖言”狱奖赏告发者。后因诬告者多,遂听从高柔建议,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之”(《三国志·魏书·高柔传》),无异于废除诽谤律。

晋武帝时,将军石苞挟嫌劾奏下属孙楚与人共“讪毁时政”,孙楚上表自辩,讼争经年。西晋末,散骑侍郎高韬有忧国之言,被东海王司马越诬为“讪谤时政”而加害。看来诽谤律在西晋并未取消。

东晋南朝法律条令难以稽考,但诽谤者治罪的事实大量存在。士大夫得祸于语言文字,罪名常常是“非毁朝廷,历诋公卿”之类。十六国有两个典型:一是后赵石虎公然步秦始皇后尘,“立私论之条、偶语之律,听吏告其君,奴告其主”(《晋书·石季龙载记》);一是后秦姚苌建初八年,下诏“除妖谤之言及奸秽,有相劾举者皆以其罪罪之”(《十六国春秋·后秦录》),当时“妖谤之言”(及“奸秽”)罪在不赦。

北朝,士大夫坐“谤讪”治罪的事件时有所见。法律条文则《北齐律》“重罪十条”中有“不敬”一条,与“诽谤”大有关系,可以看作诽谤律变相再现。《隋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炀帝曾一度废除“十恶”罪条),唐以下相沿不替。“十恶”之一的“大不敬”,其表现之一是“指斥乘舆”,即对皇帝本人的严重“诽谤”。一般性的诽谤时政之类,隋文帝曾下敕:“诽谤之罪,勿复以闻。”(《隋书·长孙平传》)

《唐律》大体沿袭《隋律》,其“职制门”有“指斥乘舆”治罪条款。

宋以下各朝刑法大体沿袭隋唐律。明清律在“大不敬”条下删除“指斥乘舆”一项,表面上比隋唐律宽大,实则不过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而已。清代文字狱随意比附“十恶”之首的“谋反”、“谋大逆”治罪,较“诽谤”治罪尤为凶残。

总之,隋唐以下法律诏令无“诽谤”罪条。唯一例外,是明成祖篡位心虚,曾于永乐四年、永乐十七年两度下令严禁“诽谤”。但他死后,禁令立即被嗣君废除。

秦汉立诽谤律治“诽谤”罪;秦汉以后一般不立诽谤律,照样治“诽谤”罪;清代动辄比附“谋大逆”等重罪治“诽谤”罪。这就是数千年来诽谤律名实演变的大要。

【注释】

①此说见卜贝《焚书与禁书》一文所附照片的说明,刊于台北《历史》月刊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号。又陕西师大朱鸿《灰堆》(收入朱鸿《夹缝中的历史》东方出版中心2004年1月出版),言焚书堆在渭河以南,锥形小山状(未写多高),山顶可建一阅览室。作者亲登其顶,亲抠其灰烬。

②前文叙及始皇遣方士韩终等人寻求仙药,此处始皇自述又有“韩众”其人,皆《史记》原文,疑系一人讹载二名。

③文载《文史知识》198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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