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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儒事件总结,地点、情节详细解析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次坑儒即《史记》所载“坑之咸阳”的那次,具体地点和情节不详。第二次“伏机”坑儒情节,见于唐颜师古为《汉书·儒林传序》所作注中。白起坑赵降卒之地名省冤谷,又名杀谷,其地常有残戈断镞出土。总之,始皇“坑儒”事件异说可疑之处甚多,尚待考证。据说骊山坑儒之处,至唐代犹有遗迹存留,地名也有“坑儒”、“悯儒”、“旌儒”的变更。这段公案,反映了后人对坑儒事件的不同认识。

坑儒事件总结,地点、情节详细解析

文献通考·学校考一》记载:

始皇使御史案问,诸生传相告引,至杀四百六十余人。又令冬种瓜骊山,实生,命博士诸生就视,为伏机,杀七百余人。二世时又以陈胜起,召博士诸生议,坐以“非所宜言”者又数十人。

据以上引文,则秦始皇有两次坑儒,后一次所坑与秦二世所处罪者(处罪方式不明)均为“博士诸生”,即国学生员。第一次坑儒即《史记》所载“坑之咸阳”的那次,具体地点和情节不详。第二次“伏机”坑儒情节,见于唐颜师古为《汉书·儒林传序》所作注中。注文云:

今新丰县之处号悯儒乡。温汤西南三里有马谷,谷之西岸有坑,故老相传以为秦坑儒处也。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云:“秦既焚书,患苦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而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人。乃密令冬种瓜于骊山坑谷中温处。瓜实成,诏博士诸生说之,人人不同。乃命就视之,为伏机,诸生贤儒皆至焉。方相难不决,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压,终乃无声。”

此即所谓“瓜丘之祸”,地点在“骊山坑谷中”,西距秦都咸阳当有百里之遥。

与颜师古同时代的孔颖达,在其《尚书正义》中引录卫宏《古文奇字序》云:

秦改古文为篆隶,国人多诽谤。秦患天下不从,而召诸生,至者皆拜为郎,凡七百人。又密令冬月种瓜于骊山硎谷之中温处。瓜实,乃使人上书曰:“瓜冬有实。”有诏天下博士诸生说之,人人各异,则皆使往视之,而为伏机。诸生方相论难,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终命也。(www.xing528.com)

以上孔颖达所引与颜师古所引说法大略相同。卫宏是东汉初年学者,去秦已远,文中关于坑儒的记述,当得自传闻。说的是第一次坑儒的情形,还是第二次坑儒的情形,今不能明,或许根本就没有第二次“伏机”坑儒之事。试想秦皇以苛法治国,尽可找借口坐之以法,依法处决,何必如此卑劣,采用秘密诱杀的手段。但集体坑杀、骗杀的做法又似乎是秦人的老传统,例如《史记·白起列传》就记载:秦昭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秦将白起在长平大败赵军,俘虏40万,用欺骗手段全部坑杀。白起坑赵降卒之地名省冤谷,又名杀谷,其地常有残戈断镞出土。(参见明陶凯《长平戈头歌》、清王士禄《长平坑歌》)“伏机”也是秦人惯用的手段,骊山脚下的始皇大墓就装有这一暗器,这是《史记》明白记载着的。如果把这些看作“蛛丝马迹”,“瓜丘之祸”似又不尽虚妄。总之,始皇“坑儒”事件异说可疑之处甚多,尚待考证。

据说骊山坑儒之处,至唐代犹有遗迹存留,地名也有“坑儒”、“悯儒”、“旌儒”的变更。“悯儒”乡名见上引颜师古注文,“坑儒”、“旌儒”乡名见于贾至《旌儒庙碑》文(载《文苑英华》卷八四七)。具体地点,据当代学者考证,悯儒乡即今陕西临潼西十公里处的洪庆堡(原名灭文堡),一说瓜丘坑儒的所在,当在临潼西南五里处的一狭长山谷中。据贾文,唐开元末,玄宗临幸骊山温泉宫,四顾山野,见乡名“坑儒”,当年坑儒秃堑犹存,顿生凄恻,命建庙祭祀,改乡名为“旌儒”。庙成立碑,贾至奉命撰文刻其上。后来杜佑撰文刻碑阴,以“儒者不居其位而是非当世,以自取祸”为戒,惹得宋儒朱熹大为不满(详《朱文公文集》卷七一《记旌儒庙碑阴语》)。这段公案,反映了后人对坑儒事件的不同认识。

秦皇一次坑儒460余人(若另有“瓜丘之祸”则达1100余人),为数当然不少,但并不意味当时儒生已被一网打尽。宋郑樵认为“秦时未尝废儒,而始皇所坑者,盖一时议论不合者耳”(《通志·秦不绝儒学论》),朱彝尊也谓“彼之所坑者,乱道之儒,而非圣人之徒也”(《曝书亭集·秦始皇论》)。始皇三十六年,使博士为仙真人诗,陈涉起义和刘邦创业都有成批儒生依附,汉初为朝廷兴礼乐的名儒叔孙通陆贾、郦食其、伏生等人都是秦时儒生或博士。甚至就在坑儒的第二年,一块陨石坠落在东郡(治所在今河南濮阳西南),有人就在石上刻谶语云:“始皇帝死而地分。”惹得始皇发怒,把陨石附近的居民都杀死(因未查出刻字者)。造谶刻石者当然不会是无知无识的百姓,这说明儒生(或方士)不但没有被杀尽,而且没有屈服。

汉代以来,人们常把“坑儒”与“焚书”混为一谈,伪《尚书》孔安国有“焚书坑儒”语,以致将始皇坑儒之举归咎于倡议焚书设禁的李斯,骂李斯为“坑儒贼”。有人则认为秦皇为了彻底毁灭《诗》、《书》而坑杀传习《诗》、《书》的人。王充驳斥了这种看法,他第一个把“焚书”与“坑儒”区别开来,指出二者是背景不同的两件事:“燔《诗》、《书》,起淳于越之谏;坑儒士,起自诸生为妖言。”(《论衡·语增》)

由于坑儒事件很突然,报复性很强,有人认为是“始皇个人发脾气”之举(顾颉刚秦汉的方士与儒生》),或认为“实际是皇帝个人报复的恣意行为”(张世龙《秦始皇焚书坑儒辨》),对此,有必要说明:坑儒虽然不排除始皇发脾气、行报复的因素,但总体上是依法办案,是依法处决一批“犯禁者”。章太炎认为始皇以法家为治,刑罚依科,远胜于汉武帝的滥刑(其说详《秦献记》)。问题是秦律本身过于严苛残酷(例如处死罪犯的方式就有戮、弃市、磔、腰斩、车裂、凿顶、抽胁、镬烹、囊扑、活埋等),而且那种突击“钩党”式的办案方式和集体活埋的做法太过惊世骇俗,加上诸多暴政及二世而亡的结局,人们便有话可说了。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韩非子的教唆。《韩非子·诡使》篇,仇视“二心私学”、“诽谤法令”、“乱上反世”、“圣智成群,造言作辞”之士,主张“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钱穆认为:“推其渊源,皆由荀、韩,荀主法后王,诛奸人,故秦禁诽谤而坑儒士;荀主正名,故秦同书文而烧古籍。”(《国学概论》)

另外,“坑”的涵义,也有学者有独到的解释。明敖英《绿雪亭杂言》云:“秦始皇坑儒,说者谓设为陷阱而杀之。愚以为坑者,只是掩其不知而加害,非真掘土为坑也。今民间讼牒亦有坑陷之词,即是此意。此坑字当作虚活字看,如古云声色溺人,非真溺于水也,旦昼之梏非真梏以刑也。不然,白起坑降卒四十万于长平,项羽坑降卒二十万于新安,设使掘土为坑,若是其广大,彼降卒宁不知之,又宁肯帖然束手而就死乎?”其说有合理性。至少“坑”应不需机械理解为先挖坑,然后杀人弃置坑中。坑既作动词坑杀,又带有集中处决在某处而尸骨累叠成坑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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