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叙述了因思想言论而得祸的几件疑案,从中可以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即这类案件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或者说,当时有没有这方面的立法?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年代邈远,难得有真实可靠的法律文件存留下来。再说各诸侯国自行其是,未必遵行周天子之法,因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尽管如此,从现存文献中把周王朝约束臣民思想言论、制裁“异端邪说”的有关法规剔抉出来,还是可以做到的。这里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封建社会礼法同门,刑政与礼乐紧密配合,所谓“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见《史记·太史公自序》,贾谊《治安策》文字稍异),“寓刑于礼,出礼则入刑”(《唐律疏义序》),因此许多属于刑法的条文都记载在礼书上。下面是《周礼》、《礼记》中的几处记载。
《周礼·地官·大司徒》有“乡八刑”(即“乡刑”八条)的条文:
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末二条与思想言论有关。郑玄注云:“造言,讹言惑众;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贾公彦疏云:“七曰造言之刑者,有造浮伪之言者亦刑之。八曰乱民之刑者,谓执左道乱政则刑之。”少正卯、邓析之诛当属这两条的范围。
《礼记·王制》有“四诛”的条文: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郑玄注“析言破律”句云:“巧卖法令者也”;注“乱名改作”句云:“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注“左道”云:“若巫蛊及俗禁”;注“行伪而坚”四句云:“皆谓虚华捷给无诚者也。”
“行伪而坚”者,行此诈伪而守之坚固,不肯变改;“言伪而辩”者,谓言谈伪事,辞理明辩,不可屈止;“学非而博”者,谓习学非违之书而又广博;“顺非而泽”者,谓顺从非违之事,而能光泽文饰以疑于众,如此者杀。按《史记》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之类是也。
所谓“此四诛者,不以听”,是说“四诛”属于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执法,一旦查出这四类犯罪者,应该断然执行死刑,不必经过正常情况下的诉讼、听断程序。这说明统治者把危害风俗人心的犯罪视为洪水猛兽,而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又是洪水猛兽之尤,在“四诛”中占了一半。(www.xing528.com)
用发展的眼光看,“四诛”近似于隋唐以下的“十恶不赦”⑤,可视为“十恶”律的滥觞。隋唐以下文字狱多数属于“十恶”治罪的范围,犹如周朝的思想言论犯罪属于“四诛”的范围,前后同出一辙。
最后指出一点:封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所谓“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实际上“乡八刑”也好,“四诛”也好,何尝放过士大夫。鲁大夫少正卯之诛如果说还有可疑,那么秦汉以下士大夫处刑加诛便是司空见惯的了。秦汉“诽谤”律和隋唐以下“十恶”律中的“大不敬”律,就几乎是专门对付士大夫的。“刑不上大夫”,徒有其言而已。
【注释】
①据崔豹《古今注·问答释义第八》,“诽谤之木”即后世的华表,以横木交柱头而成,形似桔槔,立于大路上。又称表木,是王者纳谏的标志,也是路标。秦予废除,汉修复。
②封建王朝悬鼓于朝堂外,臣民上书许击鼓登进而上闻,故名登闻鼓。其事始于魏晋,之后历代均有设置。《通鉴》:“魏世祖悬登闻鼓以达冤人。”《世说》:东晋元帝时,张阖私作都门,早闭晓开,群小患之,诣州府诉不得理,挝鼓,公车上奏其表。又《晋书·范坚传》:邵广二子挝登闻鼓乞恩。又《魏书·刑罚志》:世祖阙左悬登闻鼓,人穷冤则挝登闻鼓。又《隋书·刑法志》:高祖诏四方词讼有冤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谓惬听,挝登闻鼓。《唐会要》:显庆五年,有抱屈人赍鼓于朝堂诉,遂令东西都各置登闻鼓。宋朝特设登闻鼓院,有专职官员监守。宋王《燕翼贻谋录》云:“唐有理匦使,五代以来无闻。太宗皇帝淳化三年五月辛亥,诏置理检司,以钱若水领之。其后改曰登闻院,又置鼓于禁门外,以达下情,名曰鼓司。真宗景德四年五月戊申,诏改鼓司为登闻鼓院,登闻院为检院。应上书人并诣鼓院,如本院不行,则诣检院,以朝官判之,判院之名始于此。”(四库本《说郛》卷四十四上)宋王得臣《麈史·睿谟》载,宋太祖时,有民击登闻鼓求亡猪,“太祖手诏忠献赵公曰:‘今日有人声登闻来问朕觅亡猪,朕又何尝见他猪耶?然与卿共喜者,知天下无冤民。’”(四库本《说郛》卷二十一)明清两代登闻鼓设在通政院。
③据《史记·伯夷列传》,伯夷、叔齐最终饿死首阳山,而《论语·季氏》篇仅云“饿于首阳之下”,未云饿死。又《论语》载伯夷、叔齐“不念旧恶,怨是用希”(《公冶长》篇),“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述而》篇),似不至于作怨歌。现代疑古派顾颉刚等人怀疑《史记》所载不可信(参阅《古史辨》第一册有关书信)。
④古代最早的谏祸,尚有尧诛鲧与共工的传说,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尧欲传天下于舜,鲧谏曰:‘不祥哉!孰以天下而传之于匹夫乎?’尧不听,举兵而诛,杀鲧于羽山之郊。共工又谏曰:‘孰以天下而传之于匹夫乎?’尧不听,又举兵而诛共工于幽州之都。于是天下莫敢言无传天下于舜。”此事不见于其他典籍,且与《尚书》中《舜典》、《洪范》二篇所载鲧与共工事迹不合,当属寓言。
又明邹维琏《读史杂记》有云:“按《疏仡纪》:栗陆氏为政,傲慢自用,其臣东里子谏而被杀;炎帝之世,诸侯夙沙氏叛,其臣箕文谏而被杀。此非忠谏杀身之始乎?则死谏非始于龙、比。”其事尤不可考,自难凭信。
⑤“十恶”是封建刑法所认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犯罪不在赦免之列,故有“十恶不赦”之说。“十恶”律条创始于隋《开皇律》,而隋律又是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修订的。唐以下各朝相沿不废,唯元律中改称“诸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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