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官在清代河西走廊水利纠纷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水利纠纷的调处,实现用水秩序的和谐和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河西走廊水源短缺,民众视水脉为命脉,在水源枯减的年代里,不遵水规、违规浇灌之事多发。史载:“年年均水起喧嚣,荷锸如云人语繁,细刻分阴冕,一滴俱关养命源。”[21]民众对分水一事亦“甚为重视”[22]。在此背景下,能否公平分水成为河西地方社会的重大关切,如能按规均水,保证各方水利利益,则相安无事,否则水案即起,社会不安。
因水而起的水事纠纷是清代河西地区讼案的主体,“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争端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毒打,如武威之乌牛高头坝,其往事可鉴已”。[23]水利纷争成为当地民间纠纷及矛盾的重心。清代河西地区水案数量多、影响大,争水双方矛盾尖锐、不易化解,纠纷往往持续时间长、牵涉人数多,成为影响该区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从古到今,这里每县的人民一致认为血可流,水不可失,持刀荷锄、互争水流、断折臂足,无一退让,死者、伤者一年之内不知多少,足见问题之严重与真实性。”[24]如古浪县川六坝与长流坝两处争水,自康熙年间持续至民国时期,期间断断续续争控多次,“近年以来天多苦旱争端因之愈甚”。[25]水事纠纷持续时间长、影响大。再如山丹县“乃于开渠杜坝之时,每因多争一勺竟至讼起,百端罗致多人屡日难决”。[26]可见,清代河西地区重大民间冲突往往与水利纠纷相关联,并且矛盾难解,易于激化。
在此情况下,专司分水及解决水利纠纷的水官的作用就凸显出来。(道光)《镇番县志》对水官处理水利纠纷的基本原则记载道:
夫河渠、水利固不敢妄议纷更,尤不可拘泥成见,要惟于率由旧章之中寓临时匀挪之法,或禀请至官,当机立决,抑或先差均水以息争端,毋失时、毋偏枯斯为得之,贤司牧其知所尽心哉。[27]
水官处理水案时,既不能随意妄议纷争,又不可拘泥成见,需在“率由旧章”的基础上,“寓临时匀挪之法”灵活处理,赋予水官在水案处理中较大权力。日常小型水利纠纷由水官根据水规全权处理,若水案较大难以断决,则需上奏官府,由水官做出案件报告报呈县府批示,其总的原则即为“毋失时、毋偏枯”。(www.xing528.com)
以镇番水案为例,可见水利纠纷调处中水官的作用。
清代河西走廊水事纠纷的处理程序一般先由水官做出公议,然后上奏县府,县府据此做出裁断。而基层水官的公议结果极为重要,是案件裁断的基础。乾隆十三年(1748年),镇番县屯户与坝民互争水利,控于县府,甘肃按察副使要求镇番县细查。镇番县府命当地水老确细勘察,做出公议结果。随即各坝水老等实地查勘,形成公议:“春水四坝以清明次日起,六坝亦以清明次日起,冬水四坝以立冬第五日止,六坝自第六日起至小雪日止,相应附勒碑内并垂不休。”[28]争议地亩的浇水规章由水官公议裁定,并上奏县府,县府据此做出定论。在水案公议的形成过程中,县府多数情况下不会参与,水官对公议拥有很大发言权,其公议结果左右着案件的最终判决。
在水案的处理中,水官因更熟知水情,拥有丰富水利经验,往往可找到较好的水案解决途径,所做公议亦能够得到争议双方的认同,可以做到“息事而宁人”,并保证用水公平。乾隆年间,镇番县四坝下截红沙堡与狼湖二沟,士民在议搭橙槽行水一事上,两相争议不休并控于县府。对此,四渠坝水老等经过实地查勘认为,“下截修筑橙槽实系沙河无底,难以相立”,因此对议搭橙槽行水一事做出调整:“将狼湖二沟二百有零钱粮水利,亦从新河一牌使水,按立坪口两个,由西面浇灌。”[29]该议定结果“同众确议情愿”,争议双方皆无异议,水事纠纷得以解决。
实际上,浇灌规章一旦由水官议定后即具有较强约束力,成为日后解决水利纠纷的主要依据。乾隆年间,镇番县头坝土地被风沙掩压,头坝民户呈请县府酌地移坵于北边外红沙梁开种,故由四渠坝水老裁断将头坝长行三口夏水给各坝分浇,以此换取牌隙秋水三十昼夜,各坝头人且有甘结在案。然,十余年后,大二坝民户却复争红沙梁三十日秋水,双方复控于县府。对此,镇番县府主要依据之前水老议定章程断勘,[30]顺利解决水案。
史称,清代河西地区“水是人血脉”,因水而引发的纠纷始终存在,这也成为影响清代河西地方治理的关键因素。如何合理解决水利纠纷,也是衡量基层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标志,水利纠纷的调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看到,河西地方水官通过重新定水规、调处水利矛盾等活动,在化解民间水利纷争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成为解决水利纠纷、维护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并最终实现地方社会治理的息事而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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