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资源匮乏的河西地区,水规是公平用水的制度保障,议定水规成为水官的另一重要职责。一般而言,水规的议定需该渠水官、绅耆、士庶代表等共同商议决定,县府一般不参与,水规议定后需上呈县府。由于水官们熟知水情,水规上奏后即可得到县府认可。为了确定水规的有效性,地方往往刻水规于石碑之上,立于水渠之旁。如清敦煌普利渠渠规遭恶人破坏,致用水混乱,于是合渠绅衿、农约、水官、坊甲人等“公到会所”,重新“议定章程”[17],从而确保了水规的顺利执行。水规议定之后,各坝水利乡老还需不时劝谕化导农民“不得强行邀截混争”,[18]劝导民众遵守水规,防止民众强占混争水源。如光绪年间高台县丰稔渠与小鲁渠争水案的解决,在各渠水官“会同履勘”[19]下,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议定出新水规。
总体而言,清代河西水官的职责明确且重要,史载:
应查明境内大小水渠名目、里数造册通报,向后责成该州县农隙时督率……或筑渠堤,或浚渠身,或开支渠,或增木石木槽,或筑坝畜泄务使水归渠中,顺流分灌,水少之年涓滴俱归农田,水旺之年下游均得其利,而水深之渠则架桥以便行人。其平时如何分力合作,及至需水如何按日分灌,或设水老、渠长专司其事。[20](www.xing528.com)
一地水渠名目、里数、如何修渠、在哪里修渠、分水、日常修浚、水利纠纷的调处等,皆由水官具体负责。而州县长官则为督率者,如农闲时监督分水、批准修渠、拨付水利经费等。可见,水官是清代河西地区水利事务管理的核心力量,而河西官府则多从外围实现对水利的治理。地方官府仰赖水官处理各项水利事务。水官所负责的分水、修治水渠、议定水规等事务,是地方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他们是地方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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