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仓谷来源于民户随二税按比例交纳的谷物,征收额通常以二税数额为基准,有时也以户等为标准。建隆四年(963年),义仓初建时,“官中所收二税,每硕别输一斗”[59],是按二税百分之十的比例征收的。庆历二年(1042年)正月,朝廷下诏“天下新置义仓,止令上三等户输之”[60],将户等标准纳入征收制度。此次的征纳额是每正税二斗输纳一升[61],是百分之五的比例,较之建隆年间的定额为轻。熙宁十年(1077年)复立义仓,仍以百分之五的比例输纳。[62]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又诏:“民纳税不及斗者免纳义仓。”[63]即民户纳二税额不到一斗的,不交纳义仓谷。
绍圣元年(1094年)重建义仓,也沿用百分之五的比例。绍圣元年(1094年)闰四月十六日,三省言:“旧行义仓法,上户苗税率一硕出米五升。”朝廷下诏:“除广南东、西路外并复置义仓,自来岁始,放税二分以上免输。”[64]即上户按二税百分之五输纳,税收减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不交纳义仓谷。政和元年(1111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奏言:“元丰义仓令计所输之税斗纳五合,大观敕应丰熟计一县九分以上增为一升,乞罢所增之数。”朝廷下诏:“依元丰、绍圣法。”[65]就是说大观初年,义仓谷的输纳又有所调整,丰熟九分以上的县改一斗米纳义仓米一升,政和元年又调为百分之五的比例。同年七月六日又规定“正税不及一斗,并本户放税二分以上,及孤贫不济者免纳”。[66]
南宋时,或按百分之十,或按百分之五输纳。《宝庆四明志》载:“绍兴六年(1136年),总制司申明大观指挥,每石纳一斗,至今民户纳正苗米一石即纳义仓米一斗,一斗即纳一升。”[67]即为百分之十。乾道八年(1172年)四月十七日,权户部尚书杨倓言:“义仓在法,计夏秋税每一斗别纳五合,即正税不及一斗免纳,应丰熟计一县九分以上即纳一升,唯充赈给,不许他用。”[68]是为百分之五。董煟言:“大观初,乃令增斗收一升,以备赈荒,至今行之。”[69]即征百分之十。至南宋末,义仓谷的征收额大致也保持着百分之十的征收标准。《宝庆四明志》载奉化县税赋:“正四百六十九硕六斗四升六合五勺,义仓四十六硕九斗六升四合六勺五杪。”[70]同书载慈溪县税赋:“正五百八十三硕六斗六升六合七勺,义仓五十八硕三斗六升六合七勺。”[71]义仓与正税的比例是百分之十。(www.xing528.com)
总的来看,宋代义仓谷多则收取二税的百分之十,少则百分之五,定额较低,如果除去那些非法加征的因素,民户负担应该不重。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中,对义仓谷的征收也并非整齐划一。如婺源县,“宋建隆中诏置义仓,岁额粮米一千九百九十余石,系将上二等人户每税钱一贯科米八升,承厅薄吏拘催桩管”。[72]即以税钱标准,由上二等人户交纳。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除按二税征纳之外,义仓粮的来源中,亦有籴买的成分。义仓谷的籴买与义仓赈粜的出现及常平仓职能的合流密切联系。仓谷赈粜以后,原则上便要求用粜到的本钱在来年谷物丰收的时候籴买足数,补还仓廪。如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九月二十五日,权户部侍郎赵令詪奏请州县义仓米“即行出粜”,宋高宗下诏诸路常平司“据州县所管义仓米,以十分为率,量行出粜,岁不得过三分,拘收价钱次年籴还,仍岁具粜过数目申尚书省”。[73]景定元年(1260年)九月,赦曰:“诸路已粜义米价钱,州郡以低价抑令上户补籴,正税逃阁,义米用亏,常平司责县道陪纳,县道遂敷吏贴、保正长、揽户等人均纳。自今视时收籴,见系吏贴等人陪纳之钱并与除放。”[74]可见,南宋以后,义仓谷通过籴买也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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