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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教学研究-赈贷、赈粜实施与作用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7]开宝四年二月,诏:“诸道赈贷,借人户义仓斛斗。”义仓的赈贷也与灾伤分数及户等相关。如大观二年,因“成都府每岁粜米六万硕,近来转运司以无米应副三分之一,不足以赈惠贫民”,知府席旦奏请:“乞下四川每年如米价稍贵,委逐州长吏体量,将义仓米依常平法减价出粜。”在实际的救灾过程中,义仓往往是赈济、赈贷和赈粜相互配合发挥作用。但赈济仍是义仓的主要职能,赈贷、赈粜只是其辅助功能而已。

中国史教学研究-赈贷、赈粜实施与作用

赈贷是义仓的辅助功能,在宋初即已存在。乾德三年(965年)三月癸酉,宋太祖下诏:“比置义仓,以备凶岁,若上言待报,则恐乖赈恤。自今人户欲借义仓充粮食者,委本县具灾伤人户申州,州即处分,计户赈贷,然后以闻。仍令及时,只依元数送纳。至时如别有灾沴,亦当更与宽限。”[47]开宝四年(971年)二月,诏:“诸道赈贷,借人户义仓斛斗。”[48]灾荒时节或青黄不接之时,百姓可以从义仓借贷粮种,在秋收之后归还,并且不收利息,“只纳元数”[49],如果遇还纳时发生灾荒或歉收,也可延长还纳期限。

义仓的赈贷也与灾伤分数及户等相关。如元祐元年(1086年)四月四日,诏:“开封府诸路灾伤逐县令、佐专切体量人户,委有阙食,速具事实申州及监司,仍许一面将本县义仓、常平谷斛赈贷,据等第逐户计口给历,大者日二升,小者日一升,各从民便。……先从下户给,有余则并及上户,候夏秋成熟日,据所贷过数随税纳。”[50]绍兴十五年(1145年)七月三日,知泉州吴序宾言:“汀、虔盗贼鳞集,泉南七县罹其荼毒,且致饥饿,虽军储不足,而义仓积粟见存七万硕,欲开仓赈贷内残破四县,乞附灾伤七分之法各种子三千硕,自第四等以下户委县官随便措贷。”朝廷下诏:“每县于义仓米内支拨二千硕应副措贷。”[51]由此可见,义仓谷的赈贷比附其赈济的标准,一般也是灾伤及七分,其对象是第四等以下的民户,收成后原数归还,不收利息。

义仓大量用于赈粜大致与义仓隶提举常平司相关。常平仓、义仓同隶提举常平司,事权的归一,使二者在职能上逐渐出现了合流的趋势[52],义仓用于赈粜的形式开始出现。如大观二年(1108年),因“成都府每岁粜米六万硕,近来转运司以无米应副三分之一,不足以赈惠贫民”,知府席旦奏请:“乞下四川每年如米价稍贵,委逐州长吏体量,将义仓米依常平法减价出粜。”宣和五年(1123年),宋廷又诏:“成都府今后如遇米价踊贵,依席旦已得指挥,将义仓米减价出粜,收桩价钱,岁稔却行收籴。”[53]这仅是四川地区的例子,此时义仓米的赈粜还是局部的。南宋重整义仓以后,义仓谷用于出粜渐多,范围更加广泛。绍兴十二年(1142年)三月二日,因绍兴府“旱伤秋苗”,宋廷“令于义仓米内支拨一万石置场出粜”。[54]同年五月二十三日,衢州米价上涨,百姓艰食,“将义仓米置场出粜一万硕,其实价供申朝廷,并户部不得容令合干人作过低估亏本、计会占籴不及细民,仍令浙东常平司检察施行”。[55]绍兴十三年(1143年)五月二十五日,户部言:“西州军米贵,逐处义仓米见在数多,欲令各取拨一万五千硕量减市价,委官出粜,务要惠及细民。仍委转运常平司劝论兼并之家,无待邀价闭籴。”[56]针对义仓积久陈腐、以新易陈又多所移用的弊端,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九月二十五日,权户部侍郎赵令詪奏请州县义仓米“即行出粜”,及水旱灾伤,“检放及七分便许赈济”。宋高宗诏令诸路常平司“据州县所管义仓米,以十分为率,量行出粜,岁不得过三分,拘收价钱次年籴还,仍岁具粜过数目申尚书省”。[57]至此,各地义仓出粜合法化。义仓的出粜亦比附常平仓。(www.xing528.com)

在实际的救灾过程中,义仓往往是赈济、赈贷和赈粜相互配合发挥作用。南宋汪应辰(1118—1176年)言:“臣契勘绵州申到本府及外县共管义仓米三万七百余石,前此以守臣未到,制置司选差隆州签判李蘩权州事。李蘩自去年十月即行赈济,抄札到缺食人四万五千九百余口,既减价粜米,其老疾贫乏不能自存者支与食米,无衣者给以纸袄,至十二月初十日。”[58]可见,灾荒旱歉发生时,一般都是对有钱无米的民户进行赈粜,而对于那些无钱无米、老弱病残不能自存者进行赈济。但赈济仍是义仓的主要职能,赈贷、赈粜只是其辅助功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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