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济,也即赈给,是义仓救助灾荒的主要方式。义仓的赈济与灾伤、放税分数及户等相关。宋廷规定,义仓“惟许赈给,不许它用,县遇灾伤,当职官体量,自第四等到以下缺粮户给散,若放税及七分以上,通常第三等给”[40]。也就是说,义仓谷以户等为基准发放,灾荒年份,先发放给第四等以下的缺粮户。官府检察灾情,确定放税分数,免税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对第三等户也实行赈济。
但是,各处受灾情况不同,其规定也往往有所变通。如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府并诸路提点刑狱司体访州县灾伤,即不限放税分数及有无披诉,以义仓及常平米斛速行赈济,无致流移。”同日,夔州路提举常平官傅传正言:“州军去年灾伤放税分数不多,亦有全不申诉者,臣见民间困急,不敢坐视,已依灾伤及七分以上赈济,所有专辄之罪谨自劾以闻。”朝廷下诏:“特放罪,仍候到阙日优与差遣。”[41]可见,有时灾荒严重,也可以不限放税分数、是否申诉,即进行赈济。
灾伤七分的赈济标准在南宋绍兴末年有所调整。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九月二十九日,宋高宗认为各处“土田高下不等”,“必俟通及七分,则当赈济处绝少矣”,下诏书曰:“自今后灾伤州县,检放及五分处,即令申常平司,取拨义仓米量行赈济。”[42]即灾伤之处,放税五分便行赈给,降低了实施赈济的标准。(www.xing528.com)
义仓谷除赈济灾伤民户外,平时还对“贫乏不能自存者”“贫乏人户生子不能举者”等进行救助。不过,义仓养济贫民的方式到南宋绍兴以后多见。如绍兴十一年(1141年)三月,知邵武军王洋的奏言中说:“……宣和二年,布衣吕堂乞生子之家,量给义仓米,朝廷不曾施行。……乞乡村之人无问贫富,凡孕妇五月,即经保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色差役一年,候生子日,无问男女,第三等以下给义仓米一斛,县丞月给食钱十千……又义仓之米,若有不继,逐年随苗量添升斗,积以活民,民自乐从,再三审度,实可经久。”宋高宗于是下诏“户部措置”。[43]绍兴十五年(1145年)五月十三日,宋廷诏:“州县遇有下等贫乏人户生产男女,即时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改支米一硕,内乡村去县稍远处,委本县措置,将义仓米准备支散,务要实惠贫弱,无令合干人作弊阻节,减克入已,若稍有灭裂违戾去处,按治依法施行。”[44]淳熙八年(1180年)正月庚午,知台州唐仲友奏言:“鳏寡孤独老幼疾病之人,乞依乾道九年例,取拨常平、义仓赈给。”[45]《嘉泰吴兴志》载湖州义仓:“令人户纳苗带纳义仓米,储在西仓,以□乞丐人之有籍者。”[46]可见,南宋以后,义仓亦如常平仓,也被用于平时的济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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