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仅从字面意义上解释,“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也可以被理解为:召公、周公二相协同合作,彼此相应,以处理王朝事务;于是,取他们“协同合作,彼此相应”的意思,在对内对外名号上,将这一王位虚空的混乱时期宣称为“共和”。但是,联系到各种文献记载的实际情况,这种理解和解释就讲不通了。理由如下:
第一,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指出的,《史记》中对“共和”的多处记载大都倾向于名词性质,偏指某一位具有类似于王的地位与形象的历史人物。如果把“共和行政”看作“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则与《史记》中有关“共和”的上述记载所指之意不甚吻合,因而也就很难说是对“共和行政”之“共和”做出了全面客观的分析与理解。
第二,新出清华简《系年》为战国时期历史记录,其中对“共伯和”此人在“国人暴动”发生后进退周王室的经历有着大略记述,其文曰:“至于厉王,厉王大虐于周,卿李(士)、诸正、万民弗忍于厥心,乃归厉王于彘,共伯和立。十又四年,厉王生宣王,宣王即位,共伯和归于宋(宗)。”[34]这是目前为止有关共和行政的最新历史材料,倘若材料不伪且记录无误的话,则明确证明“国人暴动”发生后,周厉王出奔于彘,共伯和入主周王室,暂代周天子主持了十四年的王朝政治局面。准此,我们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把共和行政之“共和”理解为是直接取号于“共伯和”此人之名位;而以“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的说法来解释共和行政,要么是司马迁本人误解了历史事实,要么是司马迁本意别有所指,而后人却误读了司马迁文义所指。
第三,《古本竹书纪年》《吕氏春秋》《庄子》等原始典籍中的相关记载表明,“国人暴动”发生后,周厉王“奔彘”,共地之君“共伯和”出面主持宗周地区危乱的时局,起到了力挽狂澜的作用;“共伯和”参与执政的这段时期,即指“共和行政”。以上将“共和”解释为“召公、周公二相协同合作,彼此相应,以处理王朝事务”的理解无法对《古本竹书纪年》《吕氏春秋》《庄子》等原始典籍中对“共伯和”或“共伯”及其相关事迹的记载做出合理的解释,更无法对古今众多学者所坚持认为的“共和行政”即指“共伯和干王位”之类的认识做出有力的反驳。
第四,西周厉、宣时期的青铜器(如《师簋》《师釐簋》《师晨鼎》《师俞簋》《谏簋》《元年师兑簋》《三年师兑簋》等)铭文对“伯和父”“师和父”“司马共”等历史人物有着明确的记载。据相关研究可知,这些人与“共伯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综合各种情况分析来看,他们很可能是指同一个人,即“共伯和”。[35]如果将“共和”解释为“召公、周公二相协同合作,彼此相应,以处理王朝事务”的话,我们就无法对上述青铜器铭文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也无法对文献记载中的“共伯和”以及“卫武公”等历史人物的身份做出恰当的分析,更无法对铭文与文献中记载的上述相关人物之间的密切联系做出令人信服的诠释。
第五,如果“共和行政”果真只是指“召公、周公二相行政”的话,那么召公、周公在当时就有极大的权势和能力来控制住“国人暴动”后混乱的社会局面;但是,当“国人”包围召公之宫,要求交出太子时,召公表现得很悲伤,也很无奈,以至于最后不得不舍弃自己的亲生儿子以保全太子的性命。从中可以看出,“国人暴动”爆发后,周、召二公所能控制的力量与叛乱势力相比,还是比较弱小的。以当时的危急形势而论,周、召二公如果仅凭他们当时所能控制的力量,自身尚且难保,怎么能够阻止和镇压“国人”的反叛呢?至于单独执掌王朝最高政务,那就更谈不上了。因此,周、召二公必须联合其他强势人物及其力量,以共同应对危乱的时局。在当时的危急情况下,这一强势人物只能是善于加强自我修养,且个人才能极为出众,在地方诸侯和诸多公卿大夫们的心目中享有极高的美誉,而在“共和行政”前后,已经是一位很有权势和威望的政坛风云人物(根据多种材料进行综合判断,该人很可能就是“共伯和”)。(www.xing528.com)
通过以上的综合分析,我们发现,把“共和行政”单纯理解为“召公、周公二相行政”的说法是很难讲通的。那么,我们因此也就可以对《史记·周本纪》中所记载的“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一语,做出新的理解和解释。
如同前面分析指出的,《史记》中对“共和”的记载多偏指某一具体的人以及由此人所代表的年号。因此,“共和”很有可能是指“共伯和”这个具体的人以及以“共伯和”之名位代指的时代称谓。如果我们将“共和”理解为“共伯和”,同时,将“号”字解释为“名号”“宣称”“号称”“名义上”等意思,[36]则“号曰共和”即可理解为“名义上说是共伯和执政”之类的意思。那么,《史记》所载的“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一语就可理解和解释为:召公、周公以及共伯和三公共同参与控制动荡时期的政治局面,名义上是以共伯和为主导,打着他的旗帜号曰“共和”,但实际上主持和执掌具体行政事务的人却是召公、周公二相。另外,据此我们也可推知,《史记·三代世表》中“共和,二伯行政”的世系记载可以理解和解释为:以共伯和的名号为主导的“共和”政府时期,名义上是以共伯和为主导,但具体执掌行政事务的人实际上是召公、周公二伯。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和解释是可以讲得通的。首先,《古本竹书纪年》《吕氏春秋》《庄子》等原始典籍中确实对“共伯和”此人以及“共伯和干王位”的事迹有所记载,以上理解和解释可以从这些记载中得到文献实证。其次,金文中有对“伯和父”“师和父”“司马共”等历史人物相关史实的记载,并且他们与“共伯和”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以上理解和解释也就可以得到相关青铜器铭文的印证。再次,新出战国简牍材料对共伯和接替周厉王临时主持王朝政治局面有着明确记载,这不仅从多重证据角度证明了“共伯和”这一重要历史人物的实际存在,同时也更进一步证实了共和行政之“共和”本意所指与共伯和此人有着极为密切的历史联系。清华简《系年》《竹书纪年》《吕氏春秋》以及《庄子》等相关材料均为战国时期及其以前人的历史记录,也是目前我们所知与“共和行政”事件发生时代最为接近的历史记录,它们均提及“共伯和”参与“共和行政”的事情,其可信度应该是相当高的。诸如清华简《系年》《竹书纪年》等材料内容甚至连司马迁本人也未及见到,其信息也就在《史记》中未曾反映出来,遂在“共和行政”问题上造成了后世诸多误解,实在是一件甚为遗憾的事情。
综合以上诸多分析和理解,我们认为:“共和行政”之“共和”首先是指“共伯和”这位具体的历史人物;其次它还指以“共伯和”之名号代称的西周晚期一段独特历史时期,以及西周厉、宣之际王朝中央临时政治运行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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