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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培养思想道德修养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认为,吴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吴某及辩护人提出,吴某等人并未将信息用于犯罪活动,而是合法的实名举报,其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王某因寻衅滋事被清江浦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 000元的处罚。

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培养思想道德修养

1.公民应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

除了在各个部门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法律义务外,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2.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民未能依法履行义务,根据情节轻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案例分享

案例1

湖南一商人雇人偷拍被判侵犯隐私获刑4年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商人吴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的私家侦探张某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吴某雇用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某与相关女子赴海口三亚、广州等地度假的文图被传上网络,区纪委对此调查后,予以停职。

随后不久,有人在网络上举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谢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某等人在一处会所参与赌博,赫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曹某与一有夫之妇在酒店开房。此后,益阳市纪委和益阳中院成立联合调查组。王某、曹某分别被免职和停职。

2016年7月,赫山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谢某和副院长王某,作为同一起系列司法腐败案的被告人,被控徇私枉法罪。

2016年6月,被坊间怀疑为网络举报人“吴正”的湖南省益阳市地产商吴某等人,先后被当地警方抓捕,涉嫌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骗取贷款罪。

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找到了在长沙任私家侦探的张某、周某等人,意图寻找法官的违法犯罪证据,先后在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通过安装GPS定位器、驾车尾随、摄像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金某的行踪轨迹信息,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某、副局长吴某,时任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某、行政庭庭长曹某等人的个人信息。

2015年3月19日至3月24日期间,周某等人从益阳跟踪王某到长沙、广州,并返回益阳,非法获取了王某所坐航班、高铁、汽车的行踪信息和消费信息等。

法院认为,吴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吴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该案中,吴某与张某起主要作用,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理。

吴某及辩护人提出,吴某等人并未将信息用于犯罪活动,而是合法的实名举报,其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

吴某的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某曾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吴某为了举报违纪和贪腐问题,在公开场所或半公开的场所进行远距离偷拍,再把上述材料提供给纪委或媒体,而且所获得的材料,基本上都证明了被举报者违纪违法,导致上述人员被停职、撤职甚至判刑,这应当属于响应国家号召的公民反腐。中央纪委和最高检都有相关的规定,鼓励实名举报,奖励提供线索和证据支持反腐的公民。

吴某表示,对于取证的手段,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它的界限在于,如果因此造成侵权或因举报不实诬告陷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现实情况是,公民举报犯罪或违法,有关部门往往要求举报者提供确凿的证据,这就使得有些举报者以个人能力去搜集证据,或者委托民间调查机构去取证,而后者对于合法或非法的界限难以把握。

对此,安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检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在检举搜集证据时,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通过偷拍、秘密跟踪等非法手段来获取信息和侵犯公民信息安全。

(资料来源:人民网)

点评:我国法律不仅对采集隐私信息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还将以跟踪、偷拍等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定性为非法证据,明确要求排除适用,如婚姻诉讼中偷拍证据司法不予采信。这些规定对公务行为同样适用(公务行为如果需要采集公民的隐私信息,使用技术手段需要经过合法授权,否则就是非法手段,所采集的隐私信息属于无效证据)。

行使监督权利与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并不矛盾,守法是正确行使监督权利的基本前提,同时,公职人员依法享有隐私权与接受监督也不矛盾。当然,类似事件背后折射的“监督焦虑”也应引起重视,亟须从制度上进一步厘清公职人员接受监督相关权利的界线,健全公职人员行使权利的监督约束机制,让制度监督更有公信,让外部监督更加顺畅透明。

案例2

公然侮辱救火牺牲消防战士 一网民被拘15日罚款1 000元

2018年5月12日,一网民在QQ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救火牺牲消防战士的言论,引起广大网民愤慨和谴责。经当地警方调查后,该网民被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 000元。

据江苏淮安清江浦警方通报,2018年5月12日下午,清江浦区恒大名都小区一幢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事发后,市公安局立即调集公安、消防等警力前往现场处置,随后成功扑灭火情,解救被困人员36名,群众无一伤亡。

年仅21岁的消防战士谢某在解救被困群众的过程中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社会各界群众对英雄离世悲痛万分,纷纷表示哀悼。

而一网民却在QQ群中公然发表“烧光炸光,炸平了最好”“养兵千日,用兵一时,难得用到就摔死了,早死早好”等极端性、侮辱性言论,蔑视社会道德,挑起事端。

接群众举报后,当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经查,该网民真实身份为恒大名都小区业主王某,现住安徽淮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王某因寻衅滋事被清江浦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 000元的处罚。

清江浦警方声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侮辱、亵渎英雄的事迹和精神。目前,起火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正有序进行,希望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要造谣,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资料来源:人民网)

点评: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不违反法律的范围内的,但本案例中王某在网络中发表的言论已经违反了法律。

本案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将崇尚和捍卫英雄烈士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第二十三条规定:“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案例3

秦岭违建别墅整治

秦岭与淮河一线是中国地理上最重要的南北分界线,岭南岭北地形迥异,气候不同,动植物资源丰富,是重要的生态屏障,秦岭素有“陕西绿肺”之称。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陕西省政府自2003年以来就不断出台政策法规,明令禁止在秦岭北麓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但三令五申之下,仍有人顶风作案。自2003年开始,就有违建别墅在秦岭北麓开始修建,尤其是2010年后不时有别墅建成,耕地、林地被圈占,生态保护形势日渐严峻,媒体也开始时有曝光。2014年3月,秦岭违建别墅破坏生态环境情况再次被媒体曝光。

2014年5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就秦岭北麓西安段圈地建别墅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陕西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注此事。2014年5月17日,西安市就接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件,但是,直到20多天后的6月10日,才成立“秦岭北麓违建整治调查小组”,并由一位退居二线的市政府咨询员担任组长。2014年7月,西安市委向陕西省委汇报:秦岭违建别墅完全查清,共有202栋,202栋的数据沿用了四年,直到2018年7月中央派出工作组专项整治前。2014年号称整治完毕的202栋违建别墅中,实际上只进行了部分处置,号称全部拆除的别墅中有17栋拆除不彻底;号称没收的47栋一直未履行任何实质性的收归国有手续,只是在门上贴了封条。2014年8月陕西省向党中央报告说,秦岭违建别墅的数量已经查清。

2014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务必高度重视,以坚决的态度予以整治,以实际行动遏止此类破坏生态文明的问题蔓延扩散”。2014年11月14日,西安市委向陕西省委报告称:202栋违建已全部处置到位,其中拆除145栋,没收57栋,比原计划提前17天。

从2015年2月到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又针对秦岭违建别墅作过三次重要批示。但陕西省和西安市仍然没有做到总书记要求的“不彻底解决、绝不放手”。2015年2月到2018年7月的近三年半时间里,陕西省委共召开151次常委会、50次专题会,省政府共召开73次常务会,没有一次专门研究怎样做到“不彻底解决、绝不放手”。

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秦岭违建别墅再作批示:“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彻底查处整而未治、阳奉阴违、禁而不绝的问题”,这是总书记针对这个问题的第六次重要批示。当月下旬,中央专门派出中纪委领衔的专项整治工作组入驻陕西,展开针对秦岭违建别墅的整治行动。

2018年7月31日起,一场雷厉风行的专项整治行动在秦岭北麓西安境内展开:违法建设别墅查清一栋拆一栋,然后复绿复耕。

2019年1月10日,清查出1 194栋违建别墅,其中依法拆除1 185栋、依法没收9栋,网上流传甚广的支亮别墅(实为陈路别墅)全面拆除复绿,依法收回国有土地4 557亩、 退还集体土地3 257亩,实现了从全面拆除到全面复绿,一些党员干部也因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

(资料来源:人民网)

点评:

1.法律规定

(1)别墅类用地供应在2003年2月18日被正式叫停,在此之后的别墅用地审批均属于违规审批。

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就下发《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第四项明确“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 2008年1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重申“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和发改委2012年5月23日发布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位列目录之中。

(2)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秦岭生态区域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建造的别墅均属于违建别墅。

2.党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案例4

“北雁云依”姓名权

吕某及其妻张某均为中国古典文学爱好者,2009年,张某产下一女,夫妻俩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当地燕山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为此,吕某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吕某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

公安部门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关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随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姓名权”做出的司法解释,恢复案件审理。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驳回理由:本案不存在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或者选取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的情形,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和他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而“名”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镜像。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再次,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不应给予支持。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点评: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依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知识检验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主要体现的是( )的意志。

A.全民 B.统治阶级 C.党 D.全社会

2.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称为( )。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自治法规

4.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

A.基本法律  B.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

5.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体现了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 )。

A.人治 B.法制 C.以德治国 D.依法治国

6.法律思维是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是( )。

A.重证据 B.重义务 C.重实体轻程序 D.重程序轻实体

7.“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这句话强调了( )。

A.学法的重要性 B.立法的重要性 C.守法的重要性 D.知法的重要性

8.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列选顼中属于实体法的是 (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是( )。

A.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B.坚持党的领导

C.人民当家作主

D.依法治国

10.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 )。

A.它是由国家创制的社会规范

B.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C.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D.它是被国家认可的

11.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 )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A.人类  B.私有制、阶级和国家

C.社会  D.文明

12.决定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国家制度是( )。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是( )。

A.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B.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C.完善宪法制度

D.完善法治监督体系

14.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称为( )。

A.法律适用 B.法律遵守 C.法律制定 D.法律执行

15.( )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

A.秉公执法 B.一切依靠人民 C.执法公开 D.程序公正

16.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 )。

A.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B.个别统治者的意志

C.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D.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

17.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是( )。

A.公安局  B.工商局

C.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D.税务局

18.( )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A.人权保障 B.尊严权威 C.民主集中 D.依法治国

19.下列选项中,关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B.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C.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

D.社会主义法治的工作成效要以党的领导为检验标准

20.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公民具体参加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指的是( )。

A.平等权  B.政治权利和自由

C.人身权利  D.文化教育权

21.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 )。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B.党的领导

C.全面实施宪法  D.人民当家作主

2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属于社会主义法治核心内容的是:( )。

A.党的领导 B.依法治国 C.执法为民 D.公平正义

23.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许多种类,其中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是( )。

A.道德规范 B.宗教规范 C.法律规范 D.纪律规范

24.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称为( )。

A.法律原则 B.法律精神 C.法律思维 D.法律意识

25.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体现了权利行使的( )。

A.限度 B.方式 C.目的 D.程序

2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人身权利的是( )。

A.人身自由权 B.生命权 C.人格尊严权 D.继承权

27.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是( )。

A.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B.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C.遵守宪法和法律 D.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结合在一起的。下列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是( )。

A.劳动权 B.依法纳税 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

29.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 )。

A.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B.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C.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D.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监督

30.关于法律的产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

B.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法的最早的表现形式

C.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D.法律完全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而不是出于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31.关于守法,下列哪一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

A.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B.守法仅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C.在社会主义国家,只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才是守法的主体,国家机关不是守法的主体

D.只有被统治阶级才是守法的主体,统治阶级不是守法的主体

32.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有( )。

A.审判机关 B.人民政府 C.监察部 D.人民代表大会

33.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 )。

A.尊重法律权威 B.掌握法律方法 C.参与法律实践 D.学习法律知识

34.( )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

A.依法治国 B.执法为民 C.党的领导 D.服务大局

35.追求( )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

A.自由平等 B.公平正义 C.尊严权威 D.仁爱宽恕

36.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

D.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

37.现代任何社会中,不仅需要有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还需要有道德、习俗、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这说明( )。

A.法律是可有可无的 B.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C.法自身具有缺陷 D.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38.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被称为( )。

A.法律体系 B.法系 C.立法体系 D.法律部门

39.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是( )。

A.宪法  B.党章

C.人民代表大会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40.下列选项中,关于尊重法律权威的意义,说法错误的是( )。

A.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核心要求

B.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C.尊重法律权威对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极为重要

D.尊重法律权威只维护了社会合法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民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

A.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目的

B.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C.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D.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 )。

A.一切国家机关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C.中国共产党  D.社会组织

3.人类社会的法的历史类型有( )。

A.封建社会的法  B.奴隶社会的法

C.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D.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4.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是( )。

A.法律具有规范性 B.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www.xing528.com)

C.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D.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方式包括( )。

A.法律的解释 B.法律的执行 C.法律的适用 D.法律的遵守

6.下列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B.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C.法反映了所有社会成员的意志 D.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7.下列选项中,关于法治思维的含义,正确的有( )。

A.法治思维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B.法治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

C.法治思维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

D.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8.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义务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B.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C.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D.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9.一般来说,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 )。

A.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B.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C.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D.效力上的等价关系

10.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主要方式有( )。

A.参与立法讨论  B.进行法律监督

C.参与法律问题讨论 D.旁听司法审判

11.下列选项中,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内容包括( )。

A.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B.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C.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D.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3.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包括( )。

A.科学立法 B.严格执法 C.公正司法 D.全民守法

1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要( )。

A.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B.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C.只坚持依法治国,不需要以德治国

D.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15.下列选项中,( )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A.鲜明的政治性 B.彻底的人民性 C.系统的科学性 D.充分的开放性

16.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环节中,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的运行环节有( )。

A.法律制定 B.法律遵守 C.法律执行 D.法律适用

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包括( )。

A.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B.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C.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D.体现了继承中国法治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18.法治思维的含义包括( )。

A.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B.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是一种规范性思维

C.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

D.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19.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权利行使的目的( )。

A.利用公民言论自由权作为打击不同意见、钳制思想自由的手段

B.利用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宣传邪教和宗教迷信

C.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 障的范围与界限

D.行使权利而破坏公序良俗

20.法律思维是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下列选项中属于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有( )。

A.重证据讲程序 B.重实体轻程序 C.重程序轻实体 D.讲法律讲法理

三、判断题

1.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不保护其他阶级的人的利益。( )

2.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所以不调整阶级对立关系。( )

3.权利是主要内容,义务是次要内容,起辅助作用。( )

4.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公民在守法、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在立法时要平等对待每个公民。  ( )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 )

7.法律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历史演变过程。( )

8.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相互约定的。( )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

10.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 )

四、简答题

1.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2.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如何端正人生态度?

3.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什么?怎样树立这一共同理想?

4.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5.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是什么?

6.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7.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表现在哪些方面?

8.宪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五、材料分析题

材料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地位和首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求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目的是为了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一方面,要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健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

分析

(1)如何理解“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2)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材料2

某大学生在上大学的第一篇日记中写道:“我上了大学,一百个不幸者中的四个幸运儿之一。我努力,我聪明,战胜了96人,只要我不懈,我还能夺得四人之魁。”他曾经下决心研究美术史,但后来发现自己并没有美术天才;他也曾爱好文学,但他认为:人都是自私的,因而害怕接触人;他又去报考学校双学位,结果落榜了。最后他写道:“我陷入了绝望,一切都无目标,一切都无意义了。我恨自己,我开始折磨自己,几乎每天都在泪水中度过。我活着的价值在哪里?地球在宇宙中算得了什么?何况我这样一个对人生失去了信心的人呢?我想到了自杀。”就这样,他出走了。

分析

请根据这一材料,运用人生价值观原理分析该学生出走的原因。

材料3

某留学生在德国留学时,每天都要乘地铁,慢慢地他发现德国的地铁没有检票口,他在一次乘车时没有买票,结果没有任何人找他麻烦,他暗自庆幸。于是在后来的日子里,又有几次没有买票,毕业后他以各科全A的成绩去德国各大公司求职均被拒绝,他只好降低自己的求职条件,可是仍不被聘用。在一次求职失败后,他愤怒地质问拒聘自己的人事主管自己成绩优异而不被录用的原因,在他一再的质问下,对方只好说出:“非常遗憾,由于您的社会信用上记录着您曾乘地铁没有买票,因此我们不能聘用您。”

分析

请根据这一材料,用所学关于诚信的理论谈谈对此的看法。

材料4

2008年5月29日20时许,西安某高校大四学生贾某通过个人电脑攻击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破解了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侵入陕西省地震局信息发布页面,进入网站“汶川大地震应急”栏目。20时53分,贾某发布了自己编造的虚假信息“今晚23时30分陕西等地有强烈地震发生”,声称:“根据陕西省和四川地质学家研究,四川汶川地震带板块频繁剧烈活动,并朝东北方向移动,地质学家告知5月29日晚23时30分左右,有6~6.5级强烈地震发生,甘肃天水、宝鸡、汉中、西安等地将具有强烈震感,请大家做好防范准备。”该信息发布后,不断有群众向陕西省地震局打电话询问此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社会恐慌。8月底,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以贾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分析

请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说明贾某犯罪的构成要件。

六、论述题

1.论述当代大学生为什么要培养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

2.论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什么应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

3.简述依法治国的内涵、基本要求及其重大意义。

4.请谈谈家庭美满的主要内容以及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的意义。

实践活动

问题聚焦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书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当代一些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可以充实法治教育的内容,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通过“微视频”这种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可增加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强化宣传效果。

实践项目

围绕“法律的权威”,制作微视频宣传片,在准备和制作微视频进程中完成以下任务。

任务1:解释什么是法律权威。

任务2:谈谈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

任务3:举例说明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影响法律权威的现象。

实践方案

一、活动目的

大学生通过制作“法律的权威”微视频,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二、活动主题

维护法律权威。

三、活动安排

四、活动步骤

(1)活动准备。根据班级人数分组,选定一名组长,明确微视频制作的主题和要求。

(2)活动组织。由组长负责安排组员做好微视频制作的企划、资料收集、拍摄、剪辑等工作。每组制作一个“法律的权威”微视频。

(3)选出若干名学生组成班级评委。

(4)活动小结。评委会打分,公布结果,颁发奖状,总结点评。

(5)考核评价。同学们的综合表现计入考核成绩。

五、评价标准

实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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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俞可平:权力、权威与王道、霸道

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范畴。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权威是一种使对方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是强制服从和自愿服从。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中,没有作为现代政治学核心范畴的“权力”与“权威”概念,然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有两个重要范畴:“霸道”(“以力服人”,常人治理国家的方式)与“王道”(“以德服人”,圣人治理国家的理想模式)。

中国传统政治的权力与权威:霸道与王道

关于中国传统的“王道”与“霸道”,鲁迅做过如此的评析:“在中国其实彻底的未曾有过王道。”“在中国的王道,看去虽然好像是和霸道对立的东西,其实却是兄弟,在这之前和之后,一定有霸道跑来的。”从现代政治学关于权力与权威的原理来看,鲁迅的分析极其深刻,也最接近中国传统政治的现实。

首先,在传统政治中,权力与权威是不可分离的,正如强力是服从的基础一样,权力也是权威的基础。其次,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种以权力为本位的官本主义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在这种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中,权力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在官本主义条件下,权力成为衡量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准,也是影响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属性的决定性因素。在绵延数千年的传统中国文化中,“每一个中国人的理想始终是当官,这被看成是权力的顶点与幸福的极致”。正如“民本主义”只是理想、“官本主义”才是现实一样,“王道”政治只是理想,“霸道”政治才是现实。

握有权力的统治者其实非常清楚,仅有“王道”远不足以维护其统治,必须“王霸”并用。“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商君书·慎法》)汉宣帝更是直言不讳地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与理想主义的儒者不同,中国传统的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要使手中的权力具有强大的权威,仅有“内圣”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采取其他方法。“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韩非子·人主》)“敬慎威仪,维民之则。”(《诗经·荡之什》)为了增强当权者的“威势”,传统中国发展起了一整套十分完备的礼仪、制度和方法。

首先是增强权威的礼仪体系。古人早已认识到,礼仪可以增强权威,形成威慑力量。“古训是式,威仪是力。”(《诗经·烝民》)西周时就有“优优大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记·中庸》)之说。礼仪是中国传统社会维系秩序的基本规范,“礼崩乐坏”通常用来形容社会秩序的失控。传统中国的官方礼仪,完全按照“官爵本位”而设立。有什么样的官爵,就享有什么样的礼仪。从官邸的“几进几出”、官员的衣服穿戴和“鸣锣开道”的仪仗警卫,到朝会的班次序列、印信的尺寸规制、公文的行文格式、奏章的言语表述,直至官员死后的陵墓规格,均按照官员的品秩等级予以严格的规定。《左传》所说“上下有服”,指的就是不同等级的官员其所穿衣服和所乘车子不同。

其次是神化权威的荣誉体系。个人的荣誉分为生前与死后两种,在中国古代,这两种荣誉都与权力紧密相关,人们的官爵就是其最重要的社会“名分”。在传统社会,一个人生前最重要的荣誉是被朝廷封爵。人死后的官方荣誉,古代称“谥号”。在古代中国,对达官贵人死后的名号,有一整套十分完备的制度,即“谥法”。“生无爵,死无谥”,几乎是整个传统中国的定例。不同的官爵,人死的称呼也不同:“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礼记·曲礼下》)至高无上的荣誉,照例要给至高无上的皇帝。如清康熙皇帝爱新觉罗玄烨的谥号是“合天弘运文武睿哲恭俭宽裕孝敬诚信功德大成仁皇帝”。

最后是美化权力的文化价值体系。在传统中国,权位的高低甚至成为评判知识文化水平和伦理道德水平的标尺,官阶越高,似乎掌握的知识和真理就越多,伦理道德水平也越高。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常常既是真理和知识的化身,也是美德和高尚的代表。对士大夫科举考试的成绩进行裁判的,不是教书先生,而是负责学政的高级官僚,而最后钦定“殿试”前三甲的权利则非皇帝莫属。皇帝不仅是民之“人主”,也是思想的导师和道德的楷模。

现代政治的权力与权威

那么,在现代政治条件下,权力与权威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从强制服从的权力转变为自愿顺从的权威,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现代政治区别于传统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政治生活从官员的权力本位转向公民的权利本位。这一实质性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和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和整个制度环境,从而也改变了权力成为权威的机制。民主而非专制,法治而非人治,善治而非善政,成为现代政治权威的主要合法性来源。与此相一致,只有沿着民主、法治和善治的道路,政治权威的增强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和趋势。

首先是民主。民主是现代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它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但它也是人类的共同价值。民主要求“权为民所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主权的掌握者,民意成为政治权威最重要的来源。在中国传统的民本政治条件下,最高权力属于帝王或其他统治者,人民是臣民,而不是主人。在民本政治下,民意只是工具,统治者重视民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在民主政治下,民意才成为价值,执政者重视民意,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

民主要求“权为民所用”。现代国家的所有权力都是为了增进国民的公共利益,是政府服务人民的工具。权力本身不应当是官员的目标,公民的利益才是权力所要实现的最终价值。要实现这种价值,就必须了解民众有什么要求,有什么希望;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喜欢什么,痛恨什么。简而言之,政府的政策必须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必须反映民众的心声,满足公民的需求。

民主要求“权为民所赋”,国家的所有权力源于人民,都是由人民给予的。“权为民所赋”的基本前提,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党政官员应当是民意的代表。国家应当有一套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制度,确保政府官员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成为广大公民的民意代表。

其次是法治。法治不同于法制,法制强调的重点是严格依法治理,法治除了强调依法治理外,更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也是法治的本质意义,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实质所在。

在传统社会,可以有法制(rule by law),但绝没有法治(rule of law)。因为在法律之上,总有一个更高的权威,即皇帝的权威。要确立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的政治权威,就必须确立现代的国家法治体系,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其根本功能是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国家的法律体制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民意,这是现代国家法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国家必须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各类组织、各个群体和全体公民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均有基本的法律规范可遵循。特别是公共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三,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还必须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换言之,国家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非恶法,能够反映社会的客观需要,体现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有效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

最后是善治。在不同的语境中,对善治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国的语境中,简单地说,善治就是好的治理。进一步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一种“官民共治”。换言之,善治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包括参与、责任、法治、透明、服务、公正、秩序、廉洁、效率等要素,它正在成为当代政治最重要的合法性源泉。

要实现这样一种理想的善治,需要政府与公民的共同努力,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公民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将变得日益重要。善治不仅是政府要有好的治理,而且整个社会也要有好的治理。因此,一方面,善治需要一个良好的政府,善政是通向善治的关键,欲达到善治,首先必须实现善政;另一方面,光靠政府自身是远不可能实现善治的,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或称民间社会(市民社会)是实现善治的前提。

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特别是在网络化和全球化时代,不仅公共权威的合法性完全改变了,而且政府官员个人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极大地改变了。

官员要对民众拥有足够的权威,不再需要传统政治的那套神化、特权、等级和威仪体系,而更需要透明、平等、责任、民主和法治。

“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已经成为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统治将变得更不重要,治理将变得更加重要。与此相适应,一方面,公共权力和政治领袖也将变得更不重要,而公民及公民权利将变得更加重要;另一方面,公共权威的来源将日益多样化,除了权力之外,知识、技能、财富、声誉,特别是网络也将成为权威的重要来源。

(资料来源:光明网)

阅读感悟

查处“疯狂大货车保护伞”要举一反三

治理超载,本质上是对“如何约束失控的权力”的回应,并努力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让其变得规矩起来。

前段时间,哈尔滨货车司机刘某在“大货司机”微信群里常听到同行传来消息:“某某路段严查,保不了车了。”“保不了车”的原因,就是哈尔滨市针对“疯狂大货车保护伞”展开了查处行动。在哈尔滨严查事件之后,记者跟随拉煤的货车司机李某路暗访发现,一辆超载50余吨的煤车,从鹤岗出发,跨越四省多地后,顺利到达河北。深谙各地路况的司机要么刻意躲着交警,要么靠当地“保车人”过卡,一路畅行。

所谓的“保车人”,是在监管与被监管人之间,充当利益掮客的角色,一边替大货车司机“拿钱消灾”,一边替有关部门“谋求生意”,自己从中获取一本万利的佣金。但问题在于,公共安全、道路寿命、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又靠什么来保障和维护?

货车超载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货车虽然只占机动车保有量的8%,但导致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却占28%。也正是如此,在历年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议“将货运车辆超载、超速的问题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货车超载行为的泛滥固有客观因素,比如物流成本过高收益过低,微利甚至亏本的风险太大,让货车行业有强烈的违法冲动。原本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降低过路费、提高单价、对生产厂家样车设计、测试、定型的严格把关,将汽车改装行为纳入法律轨道来综合解决,让营运获利有一个合理的空间。不过,由于有违法行为的背书,“暗道”替代则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继而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超载才能获利,越超载得多获利的空间越大。由此看来,为超载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危害性,不仅在于超载本身带来的公共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损毁,而在于践踏了社会底线,破坏了公共秩序。

治理超载,本质上是对“如何约束失控的权力”的回应,并努力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让其变得规矩起来。针对个案开展调查并追究责任,可以达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但更应据此举一反三,进行系统性的整治与预防,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管控。一方面,要注重收集公众意见,并把社会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如此才能防微杜渐,避免超载大货车早已“横行街头”,但监管依然浑然不觉;另一方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立足于个案而做到有报必查,对涉案的人员进行严管严罚和追责问效,才不会助长违法行为的泛滥。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年月日)

阅读感悟

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 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2月24日下午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强调,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在我们党领导下,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订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回顾我们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一是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二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三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四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持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资料来源:人民网)

阅读感悟

避免大数据“杀熟”、规范搭售行为

——聚焦电商法草案三审热点

作为一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2018年6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避免大数据“杀熟”、规范搭售行为、保证押金退还……草案对一系列电子商务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避免大数据“杀熟”,消除“一人一价”

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这种被网民们普遍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的现象,被业界称为“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本质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收集用户画像、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做到“一人一价”,甚至出现“会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怪象。

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军说,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旨在尊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障消费者不被歧视,同时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让他们知道自己被画像了。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说,通过法律规定避免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差别待遇,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比如我经常通过网络平台订某一家酒店,成为其忠实消费者后,当我再次下单时,不应根据我以前的选项,给我高于其他人同一时间段内的交易价格。这种问题具有隐蔽性,消费者往往不易发现。”

提示搭售行为 尊重消费者知情权

在电商平台预订飞机票、火车票,页面上却凭空冒出酒店、贵宾休息室等额外服务,还被默认打上了勾……

针对这种“霸王搭售”现象,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草案三审稿中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打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审慎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

保证押金顺利退还

不想再用某共享单车,押金却迟迟无法退还——你遇到过这种烦心事吗?

对于押金,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张韬说,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平台曾经出现过延迟退款甚至不退款的现象,还有的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后,把消费者了押金变成企业破产债务,相当于用消费者押金作为企业经营资金。薛军认为,三审稿明确规范押金的退还,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期待法律作出进一步明确,比如押金的风险怎么控制,专门的第三方监管账号如何落实等。

将微商等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

从微商到网络直播,电子商务近年来又催生出不少新形态,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主体是否归属电商经营者的争论。

对此,草案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草案三审稿用“其他网络服务”涵盖了微商、直播等形态,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

薛军说,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更全面的界定。“微商、微店只是经济学名词,不是法律术语。通过法律条款来规定他们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了其法律属性。”

零星小额交易可免于工商登记

利用业余闲暇时间开个网店,从事零星的小额销售,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吗?草案三审稿对此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薛军说,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具有某种经营行为的特点,这和我国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相对应。张韬表示,对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免除市场主体登记,可以减轻这些人的负担,也体现了法律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精神。

(资料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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