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国有资金投资的某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某具有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和最低投标限价。该机构还接受了该项目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拟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投标人应满足的部分条件如下:①有三项以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②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不少于合同价80%的可为业主垫资的资金。③企业已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④近3年内没有因业主严重违约而起诉业主的历史。⑤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
事件2:已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共5家施工承包商拟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规定2015年1月20~1月23日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2月6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60天。
事件3:考虑该项目的估算价格为10000万元,所以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200万元,其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算起总计60天。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C、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2015年3月30日招标人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4月2日C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双方于5月10日签订了书面合同。5月25日,招标人向其他未中标企业退还了投标保证金。
【问题】
1.该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何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逐条回答事件1中的资格审查的条件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原因。
3.请指出事件2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请指出事件3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请指出事件4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1
答:(1)“编制该项目的最低投标限价”不妥。因为按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www.xing528.com)
(2)“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了该项目投标人D投标文件的编制”不妥。因为按有关规定,接受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问题2
答:(1)妥当;(2)不妥当,因为要求投标人垫资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3)不妥,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4)不妥,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5)不妥,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3
答:(1)“招标人规定2015年1月20~1月23日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妥。按有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天。
(2)“2015年2月6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不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不妥。投标有效期应自投标截止日开始计算。
问题4
答:(1)“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200万元”不妥,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2)“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算起总计60天”不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问题5
答:(1)“2015年3月30日招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不妥。按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2)“双方于5月10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不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4月29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5月25日,招标人向其他未中标企业退还了投标保证金”不妥。按有关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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