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的规定,电梯的制造许可分为电梯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其品种分类见表10-1电梯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分类目录。产品分类原则是电梯整机为制造单位许可,进口电梯、特殊型式的电梯、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为产品型式试验许可。制造单位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电梯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注:制造许可证样式如图10-1(1)和图10-1(2)所示,本书列举了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和杭州顺达伯耐特电梯有限公司的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样张)。产品型式试验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且实行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每一品种的电梯都必须经型式试验合格。实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的电梯或部件,其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表10-1 电梯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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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电梯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了必须进行产品或部件型式试验的项目,详见表10-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表10-2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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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特殊类型电梯或部件的代码,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其《型式试验细则》时另行确定;
2.进口各种形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使用本目录所属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
型式试验的时机:①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②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时,详见表10-3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③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整机或者部件。以上三项中任何一种,都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表10-3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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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表10-2中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两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但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四年进行一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也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对于进口电梯,即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并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制造许可证样张如图1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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