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参与治理的体系完善且职责分明
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其高职院校教师参与治理的方式及机制对我国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陆启光(2016年)认为,德国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分为重大事务决策层、行政事务执行层、教学及研究事务实施层,三个层次都由多个委员会或职能部门组成。陈本敬(2016年)认为,董事会作为德国高职院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财务、校务的管理及校长的选任,在行政事务执行层方面,德国的应用技术大学成立“校长委员会”,负责学校运行。
澳大利亚高职院校均设置了理事会、公众决策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等对学校进行管理,有利于教师参与学校治理。美国高职院校将治理权力划分为决策权、行政权、学术权三个部分,并建立相应机构来行使三方面权力,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者,把握整体方针政策;校长是行政总管,主持各项行政事务;评议会是学术首领,负责学术事务,三个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陈本敬(2016年)研究提出,英国高职院校校长负责制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董事会负责高层决策,校长负责实施,下设委员会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其章程对重要机构、职能部门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主要权责都有明确规定。
(二)树立了教师参与治理的共同治理理念
例如,美国高职院校采用的是共同治理,可以说,由校外人员组成的董事会不插手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他们只负责学校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方向,由校长领导的行政队伍和以教师为主的评议会分别管理着行政和学术事务,以行政和学术两股力量实施对董事会的监督。又如杨建国(2012年)研究提出,德国的马格德堡应用技术大学和奥斯特法利亚应用科技大学在学校决策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教授治校的特点,学院高层领导、专业负责人、带头人都是在教授中产生。陈德泉(2016年)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重新审视》中指出,德国的“双元制”大学都设有“专业委员会”,其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包括专业领域咨询、专业性问题决策,德国职业院校的内部治理机构设置体现了学术自由的传统,使教授和教师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三)形成了教师参与职业院校治理的机制(www.xing528.com)
美国高职院校几乎都设有评议会,董事会将学术权力下放给评议会。评议会由教授或者以教授为主的学术人员组成,是教师参与高职院校重要问题决策的学术性机构,几乎包揽了所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评议会的成员是从全校教师群体中选出的,有全职教师,也有兼职教师。一般情况下,全职教师在评议会的任期为3年,兼职教师为1年。评议会通常设立各种常务委员会来处理各种学术事务,如学术规划委员会、学术政策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育政策委员会等。当遇到特殊问题时,会临时增设委员会来处理具体事务,等该任务结束后,这些临时委员会就会撤销。
美国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是一种董事会负责高职院校的大政方针;校长负责学校行政事务;评议会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三权分立结构。新加坡理工学院董事会成员包括来自政、校、企三方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从不同角度把握方向,为决策建言献策。赵凤娟(2011年)研究提出,国外高职院校教师工会促使教师参与管理的主要运行机制是集体谈判,其程序通常分为:推选谈判小组成员、实行谈判、合同签订。总之,发达国家高职院校大都为教师和其他团体提供了咨询渠道,使教师在管理事务中有发言权甚至决定权,特别强调了教师在课程、教学方法、科研等方面发挥的主要作用。此外,发达国家教师参与职业院校治理的形式丰富、范围广泛,涉及决策、学生管理、教学改革、后勤管理等多方面。
(四)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成员中教师都占一定的比例
美国高职院校董事会以校外人士为主导,与其他普通高校相比,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与行业产业联系更为紧密,因此也更需要得到行业企业的支持,因此高职院校董事会中行业企业的代表占有一定的比例。另外,董事会成员还包括相关政府官员、教育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对于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制定章程,以外部推荐和民主选举为主,董事会设置各类委员会来处理事务。社区学院是美国高职院校的典型,其董事会人员构成充分体现了教师等多元利益相关者共治原则,职能定位注重多方沟通和统筹决策监督,运行机制与行政系统既独立又协作,注重采取多种举措提升董事会履职的专业性。日本高职院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由校长和董事以及校长指定的教授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查包括学校发展总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学校章程、学校预算和决算等重要业务,还成立了有教师代表参加的“教育研究委员会”,以考虑教学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