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究竟应不应该参与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高职院校应不应该实行民主管理,在一个越来越强调社会与组织内部权利平等的时代,这早已是一个不容置疑的议题。但是,参与什么、怎么参与、参与程度以及参与权力该如何界定和通过怎样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并非一个容易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传统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简单二分的思维逻辑与分析框架,不仅在经验层面上难以厘清高职院校内部事务间的复杂关联,而且在理论层面不能为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框架提供可靠的依据。基于高职院校作为一个存在较为复杂分工与分化结构、专业与科层属性兼具的组织定位,教师参与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界定:
(一)教师参与治理不是参与管理
教师参与高职院校治理不是参与管理,治理是更多涉及决策过程而不是具体事务的管理过程,前者体现为决策过程中不同主体介入或互动方式及其机制,而后者则是严格遵从既有的规章与程序来执行政策。因此,管理不存在参与的问题,它本身是管理与行政人员的分内事务,一般与教师关联不大,教师只对行政管理过程与行为具有监督与评价的权力。譬如财务管理人员,其角色仅仅是财务政策与制度的执行者而不是决策者,是专业化管理的主体,而不是治理的主体。至于高职院校中的“双肩挑”性质的管理者(如院系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乃至学校领导),其身份与角色应因事项不同而异。
(二)教师参与治理不意味着教师能够主导决策过程
高职院校内部决策过程的主体主要为管理者与教师两大群体,在西方高校中尽管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也有参与的权力,但影响力极小。由于不同事项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与投入精力存在差异,教师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所具有的地位与作用也有所不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曾对全美高校教师参与治理情况做了调查,根据参与过程中教师的地位与作用,将其划分为程度不同的五类:第一,权力由教师主导并做出决定;第二,教师与行政机构联合行动;第三,行政机构主导但会与教师协商;第四,行政机构主导但会听取教师意见;第五,没有教师参与。调查结果表明,美国高职院校主要由教师主导的事项包括课程内容、学位要求与水准的设置、高职院校层面委员会与评议会成员推选;而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则包括:预算与规划、教师薪资与定级、院系领导聘任、教学工作量设定、建筑工程建设与设备购置、各学科教师相对规模的确定,而余下其他方面如教师聘任、职位晋升、学位种类开设、校园中与教师参与权力相关的政策制定等,则可理解为教师与行政共同参与,彼此保持相对平衡。
当然,不能以美国高校教师调查结论作为我国高校教师参与高校内部治理应然意义上的原则与依据,但至少在经验与事实层面上,它反映了因为事项性质差异对教师参与内部治理的资质与能力要求是不同的,以及教师参与所具有的限度与程度也有区别。总之,教师参与治理并非凡事由教师主导决策,而是与行政乃至其他群体形成一种灵活的、程度不一的合作共商机制。
(三)教师参与治理不意味着人人都有同等的权力与机会(www.xing528.com)
教师参与治理的形式取决于事项与议题关联群体的规模,通常,在二级学院层面,大部分事项都关系到自身以及群体利益,故以全员参与和会商的方式议定和解决为宜;在高职院校层次,因为组织规模扩大且存在学科与组织分化,采纳委员会制与代表制是较为通行且合理的形式。委员会制与代表制因事项性质不同而设置,譬如涉及财政预算、教师聘任等重大事项,相对而言,更偏重于参与者的专业资质与能力,因此更适合于通过各种正式或临时组建的委员会组织来运作;而如津贴分配、后勤保障、子女教育、交通工具、校园安全等涉及每个教师利益的事项,则更适合代表制。
通常,委员会制与代表制在成员的推荐与选拔上有一定的差异,作为共同利益的代表一般是由部门全体教师以直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而委员会成员,如学术委员会(学术评议会)等,更强调专业资质、能力、水平与影响力,一般由行政部门通过特殊的程序提名选拔生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委员会制度具有精英民主特征。相对于普通教师而言,一个具有更广泛影响的学者往往更关注外部学术共同体的标准,以此来作为决策的依据,这种方式有利于扩大机构的影响力;而普通教师有时带有本位主义思想,不利于高职院校办学地位的提升。因此,所谓教师参与高职院校治理,不意味着人人都有同等的权力与机会。由于事项性质不同,不同教师所具有的权力和影响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四)教师参与高职院校治理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
高职院校内部大部分事项几乎都会与教师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但由于岗位性质与时间精力等方面的限制,教师并非所有事项都要介入。大体上,涉及教师工作核心价值或切身利益的事项,往往都需要通过建立正式组织为教师提供参与或介入决策过程的机会,如各类委员会、教代会和各种临时工作小组等,即狭义上的教师参与治理。然而,更多的事项虽然没有正式组织渠道,其决策过程也同样需要给予教师知情权与话语权。有学者研究认为,高校的参与治理大概存在四种模式:第一,法定模式,教师通过如学术评议会这样的正式组织来参与;第二,象征模式,不强调正式的规则与结构,而是通过文化意义的互动达成对实践中规则的理解;第三,协商模式,广泛吸纳教师参与决策过程的讨论;第四,沟通模式,不如以投票这种模式正式,而是以非正式沟通和互动方式达成理念上的共识。显然,在这四种模式中,除法定模式外,都是广义的教师参与治理形式。
在现今信息技术环境下,一般相关政策与方案出台前,会以各种技术手段与教师事先展开交流互动并征求意见,这种做法不仅便利而且极为经济和快捷。因为事项的琐碎以及利益关注点不同,很多教师或无暇或无心对每个事项都予以关注和反馈,但是,哪怕只是少数活跃人群的意见反馈都有助于政策和方案的完善与实施过程的顺畅。只有交流与互动才能强化教师与行政管理部门间的互信机制,消除彼此的误会,让教师具有尊严感与对组织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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