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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要强化过程监督,主要是有效监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情况。监督机制应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校学生及家长、第三方组织,组成专门的监督评价机构,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行业企业进行公开公正的评价。

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研究成果

(一)改革制度结构,科学设计,调动多元主体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高职教育领域校企合作制度供给内涵在于政府对于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协同育人,以及对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全面、科学、系统地规划。制度化表现在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相互配合、不产生冲突。校企合作的目标是合作育人,培养适应产业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服务技能人才。校企合作顶层制度设计迫切需要明确校企合作育人目标,进行制度实施、机制与具体路径安排的规划。校企合作的制度框架应包括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制度,校企成本分担与补偿制度,教职工、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等。

一是要尽快建立法律保障制度。通过法律的积极推进、贯彻落实来调动多方主体的积极性。二是要建立校企成本分担与补偿制度。尤其是在国家鼓励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情况下,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所有者交叉投入职业教育,并注意要界定国家、地方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学生及家长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成本分担制度,收益、补偿制度。三是要建立交流、沟通制度。政府应成立相关管理机构及服务平台,在宏观层面上设计制度管理框架和基本格局,具体包括校企合作项目申请、师资培训、运行监督、成果评估平台。通过校企合作实施平台的建设,促进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互相交流与学习,构建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信息分享机制,促进产教融合、协同创新,最终实现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提升职业院校教育质量和企业创新能力。四是要建立财政支撑体系,积极鼓励职业院校教职工、学生、企业管理者、员工主动参与校企合作,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教育主体地位。

(二)改革校企合作各方关系结构,建立供需融通的合作关系

提高校企合作治理水平,推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仅仅依靠职业院校是不可能实现的。校企合作相关主体需要建立互为供需、融通创新的新型校企合作关系。校企合作关系外在表现为校企合作相关主体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全面紧密、深度融合的战略合作关系。“新型”一是指“互为供需”。从供给侧维度,各级政府与职业院校、企业满足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关系,职业院校和企业各自满足供给与需求的关系,职业院校、企业与学生满足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二是指“融通创新”。融通就是融会通达而了无滞碍的意思。校企合作就是深化融通协作,建立相关主体融会通达而了无滞碍的合作关系的过程。“创新”是指创新各主体互动融通、高效协同的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本质上是一种共生式依赖关系,其外在表现形式是异质性资源交换和转化。校企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倡导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校企合作多元主体自身利益时兼顾其他主体,在谋求自身发展中促进各主体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协同发展的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校企多元主体共同利益。

(三)以落实政府责任为基点提升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治理水平

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治理水平的提升,既依赖于良好的外部条件,更需要自身作用的发挥。促进校企合作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职业院校自身的自主性,要在落实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推进校企合作供给侧改革,提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质量。其主要方式如下:

1.正确行使校企合作权力

落实政府责任、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府要明确自身的权力限度和责任范围,在履职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哪些方面由政府统筹管理,哪些方面由市场调节。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为校企合作提供一个秩序化的环境,必须要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市场规律对校企合作的调节作用,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政府主导与企业参与、政府主导与学校自主之间的关系。政府应该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在校企合作发展的方向、政策和措施、财政投入等一些大的方面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而在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办学模式、教学内容、办学规模等具体事宜上则应由市场调节为主。在充分发挥宏观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律并按市场规律办事,尊重合作各方的主观能动性,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www.xing528.com)

2.明确政府职能,厘清政府责任

要推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进程,政府必须改革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构体系,明确政府各管理部门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职能范围,明确职责划分,并将其作为各部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鉴于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等“责任不清”的问题,应明确各部门各自管理的权限范围,实行“归口管理”,同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明确规定企业的主体地位。建立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教育管理机构,完善校企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尤其应当划清教育部门与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管辖范围,厘清各自的职能,提高管理效能。

3.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导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没有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评价监督机制,评价主体单一,影响了监督评价过程的科学性客观性,使监督评价过程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方共同参与,建立校企合作监督机制。一要健全监督体系,包括完善监督内容、监督评价标准等。二要成立监督机构,确定监督机构成员、完善监督方式。三要强化过程监督,主要是有效监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情况。监督机制应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校学生及家长、第三方组织,组成专门的监督评价机构,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行业企业进行公开公正的评价。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监督评价机制应通过以政府适当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运作为主的方式进行。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可以保证校企双方较为顺利地沿着既定目标、方式开展合作,保证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在校企合作中需要承担协调管理、平台保障、监督评价等责任。政府通过与职业院校对话、与企业对话,交换合作双方的意见和想法,协调合作各方的利益,实现双方坦诚合作。同时,加强对校企合作的指导,把握大的方向,通过资金、政策法规等的支持,保障合作顺利开展。另外,要充当校企合作过程的监督者和评价者,监督合作过程,评价合作成果,检验校企合作成效。保证合作双方沿着既定的合作目标、内容、方式等运行,督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方在合作过程中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有效提升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治理的水平。

(四)搭建更加灵活多元的校企合作平台

目前,针对校企合作办学中高职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欠缺、校企合作办学失效失真等问题,高职院校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在“体制机制、学生、成果和服务”等供给侧要素上下功夫,坚持创新引领,搭建更加灵活多元的校企合作办学平台,切实满足企业生产实践的现实需求。要通过构建岗位能力和职业素质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大力推进任务驱动、项目导向、案例分析、顶岗实习等教学模式,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证于一体。要以满足企业需求为第一目标,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组织体系和政策机制,培养一支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将科研成果快速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经济社会和行业(企业)现实发展需求;要加强对高职学生人文素质等通识文化知识的教育,努力使所培养的人才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又具有良好的人文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顺应“互联网+”时代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形成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的高峰。

发达国家高职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孕育发展的历程都表明一个好的运行机制和合作平台对提升校企合作办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创新运行体制,借鉴高职教育在萌生时期校办产业、校企股份合作、行业办学等成功模式,研究探索不同法人主体下的集团化、集群化、集合式校企合作办学新模式,探索与行业企业共建董事会、理事会,校企共建混编团队,共享人才资源的模式。如校企可以构建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企业方出任理事长,校方任副理事长;校方任命二级学院院长,企业方任命二级学院副院长,共同推进人才培养。其次,应该创新动力体制,在充分关照企业利益诉求的原则下,由政府牵头搭建校企合作办学平台,构建校企共生机制和互赢互惠机制,实践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以促进合作育人。最后,要创新评价体制。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要积极培育由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共同组建的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治理结构和办学成效进行全方位和立体式的评价,形成多元开放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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