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教育领域,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治理对于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办学经验来看,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重视校企合作,将其摆在职教发展的重要位置,并在长期的校企合作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办学模式。在国际比较视野下,对国内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并根据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助于提升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水平。
(一)不断完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增加合作规范
从全球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重要前提。如美国在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成绩斐然,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通过立法对职业教育加强保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是《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减少了职业教育改革进程中的阻碍,依托法律的力量对职业教育进行了发展维护。随着时间的推移,早期颁布的立法在美国得到了一定的修正,美国政府又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工作。美国政府不断通过立法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要求高等职业教育能够进行得更加系统规范,确保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学习和发展的平台。美国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市场经济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开始从法律上对校企合作模式进行细致的规范,其中影响力较大的一部法案是《学校至职场机会法案》。该法案明确提出应构建以企业为基础的教育基地,利用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帮助学生实现能力的提升。
德国也不断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截至目前已经构建出了较为成熟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与美国相同,德国为了满足国内生产需要,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开展大量相关立法工作。德国校企合作相关立法最大的特点是条理清晰,将学生、用人单位以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等划分得十分明确,可以有效减少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在德国,校企合作是强制性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承担人才培养工作;二是支出一定的资金支持职教的发展。当然,为了减少企业对校企合作培养方式的抵触,德国政府也在财税方面给予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优惠。除此之外,德国的校企合作模式已经走过了初级阶段,在《劳动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支持下,校企合作更强调合作的双赢,企业除了承担培养责任外,也可以得到学校给予的支持,使双方在合作中都能给对方带来积极的帮助和影响。
又如,日本的职业教育之所以走在亚洲前列,与国家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是分不开的。早在1958年,日本就已经颁布实施了《职业训练法》,为职业教育法律建设奠定了基础。随后,日本又制定了职业教育的补充法律法规。
(二)政府合理调控(www.xing528.com)
美国不仅从法律的层面对校企合作进行保障,也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市场经济中的不足。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制定财税政策,对愿意承担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优惠。美国政府为了增加相关各方对职业培训的重视,还设置了学生企业实践资格制度,如果学生无法取得行业资格证,就业就会受到阻碍。德国政府为了突出对校企合作管理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在政府机构中加设了产业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与校企合作相关的所有工作,并对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有所侧重。除了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外,德国政府还考虑到校企合作过程中经济上的需要,因此设置了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财税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对校企合作一直采取非常积极的态度,针对现代学徒制制定了完善的社会保障。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制融入学校教育因素的一种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断深化的一种新的形式,顶岗实习、订单式培养、现代学徒制是一种递进关系。如果企业愿意接收学徒,那么其只需要承担基本的薪酬支出,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支出都可以由政府承担。不仅如此,澳大利亚政府也在财税方面制定了差异性政策,对参与校企合作与不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差别性对待。
(三)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德国政府在对校企合作进行把控的过程中,通过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的方式来提升管理的专业性,实际上,除了德国之外还有很多国家设置了类似的专门管理机构,针对校企合作进行专项管理。如澳大利亚主要利用行业协会进行校企合作的管理,但是在管理范围方面对其有着一定的限制,主要负责审批、回复、规划等。在实际工作中,行业协会主要的作用是润滑用人单位、政府、学校、学生四者之间的关系,并为各方提供有效的信息,方便校企之间互相了解,构成合作关系。又如瑞士政府对行业组织十分信赖,国内的很多工作都由相关行业组织协调完成。通过对瑞士国内行业组织进行分析,发现这些行业组织十分重视培训工作,可以为相关职业院校提供专业的实训服务,让学生能够在实训车间动手操作,行业组织还会对培训工作进行系统化管理,针对学生的专业、能力等进行合理的安排,让学生从实训中有更多的收获,并增强校企合作的实际意义。
(四)行业企业实际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合作治理深度融合
校企合作双方虽然都处于平等的位置,但是在实际合作中企业很少能够参与到学校的教育工作中,对人才培养的影响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因此,美国在促进职业教育与企业进行合作的过程中,重点强调了企业在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在美国,企业在与高职院校形成合作关系后,除了满足学校的实训要求外,还会派专人到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与学校教师共同讨论学生的培养计划,并安排有经验的优秀工作人员进入学校为学生演讲或者授课。美国还有很多由企业直接出资建设的学校,这些学校校企合作关系更加紧密,学生可以得到更多实践方面的知识和机会,并且企业也能够结合自己的需要进行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澳大利亚企业也会参与学校的教学,并且在与学校合作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新的学徒机制。学徒制作为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其内在的逻辑体系和运作流程蕴含着丰富的职业教育思想。这种“工”与“学”的交替、将工作与学习相融合的教育模式的建构和发展,是新形势下高职教育本质特征赋予现代学徒制的新内涵。这种教育模式最大的特色就是理论和实践趋于同步,一方面,学生要接受职业院校的理论教学;另一方面又可以到企业工作。企业应用学徒制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专业人才培养,因此会支付学徒的培养费用,而且在学徒制中实践教学要重于理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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