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第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第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第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第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这在法律上确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可以概括为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监督。基于上述规定,高职院校作为一种建立历史不长、缺乏科研学术底蕴的高等院校,其学术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应该在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
(一)决策职能
高职院校在决策下列事务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第一,讨论制定学校科研项目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体系规划以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第二,讨论制定学校总体课程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师教学质量提升方案;第三,讨论制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实施办法;第四,讨论制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实施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实施办法;第五,讨论制定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章程;第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其他事务。
(二)评定职能
评定职能是指学术委员会及其成员基于学术标准,对学术人员、成果或项目的评估和鉴定的职能。评定范围包括:第一,高职院校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的评定及奖励工作;第二,对新进教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考核工作;第三,建设项目的评定,包括研发中心、实训基地、精品课程、精品教材、优质教学资源库等。第四,高职院校认为需要评定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www.xing528.com)
(三)咨询职能
咨询职能是指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在由高职院校决策机构做出决策前,应交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咨询意见。其职能范围包括:第一,学校年度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第二,高职院校内外重点课题申报及资金的安排使用;第三,校企合作中的教学、实训、学术研究事项;第四,高职院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如果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咨询职能是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上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学术自治和教授治学的有力措施。
(四)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术标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裁决以及对学术纠纷的调查处理。学术不端主要体现为在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采取非法手段将他人研究成果据为己有的行为。学术纠纷是由于认识偏差、研究进度等原因造成的在学术问题上的分歧和冲突。学术委员会应该秉持专业、公正的态度处理学术不端和学术纠纷,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专业评审为准则,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并将裁决结果作为相关行政机关后续处理的依据。学术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是创建公平有序的学术环境、形成良好学术风气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高职院校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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