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体现决策主体多元、决策过程公开,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也为权力分享与均衡创造前提,高职院校应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保障高职院校理事会有序规范运转的决策体制与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理事会成员之间相互协商的合作机制,发挥理事会在学校治理中密切联系社会、扩大民主决策、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支持高职院校的建设和发展。具体来讲,高职院校理事会以党委会决策的参谋身份,参与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战略问题,并将讨论审议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学校党委会,帮助其形成最终决议;决议的具体执行由校长负责的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实施;并全程接受教代会成员对决议执行情况的质询。从而构成学校党委会领导、理事会(社会)参与和校长负责三方结合的新型内部治理结构。在高职院校理事会人员组成方面,除在校师生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外,企业行业代表、校友代表等应占一定比例,进入高职院校理事会,为高职院校决策的出台提供针对性建议。
“党委领导下的理事会”决策体制并非由学校党委会单独决策,这种决策体制是对以往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一种完善,它是以党委为主导、吸纳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决策体制。一方面,多方参与能够使各方利益主体权力增强;另一方面,也打破了内部人员的治理局面,有利于改变部分高职院校领导层集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于一体的封闭状况,使高职院校更符合自身与行业企业联系紧密的职业教育的属性特征,使其可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创新发展要求。这种新型决策体制提升了党对高职院校的领导水平,也能较好地处理党委和行政职责边界模糊的问题。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一些高职院校党委和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班子往往因权限和定位的交叉而出现矛盾,加剧了管理内耗,降低了管理效率。这种有理事会参与、辅助党委决策的领导体制,更加明确了党委处于决策层的领导地位,把校长的权力定位在执行层面,很好地实现决策与执行的分离,从而使党委从具体的事务中摆脱出来,能集中精力考虑事关高职院校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和重大事项。(www.xing528.com)
要通过高职院校章程制度清晰地界定党委决策的重大事项,如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审核批准年度预算、大资金的安排使用,与校长共同商议决定高职院校内部重要岗位人事任免。高职院校章程要用制度界定校内事务,根据范围性质采取不同的决策机制,减少和避免权力的矛盾和摩擦。应建立理事会章程,对高职院校理事会的定位、职能、人员组成及其权利和义务、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等做出界定,构建起理事会的基本运行框架。建立理事会运行的各项工作制度,如理事会例会制度、议事制度、咨询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为理事会的规范有效运转提供制度保障。高职院校应利用自身专业特色优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市场发展为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成立由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等多方参与的具有地域特色的职业教育集团;同时,也要出台符合自身实际的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与具体的实施制度;保障职业教育集团能够实际运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