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哪一种治理结构,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界定、保障和规范。我国高职院校章程作为高职院校内部的“基本法”,是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在高职院校内部的承接与延续,启发和引导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明确高职院校内外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完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载体,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领。高职院校章程在高职院校治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无大学章程,有可能是领导拍板说了算;但有了章程,高职院校不同的利益诉求方都必须在章程条款中寻找地位,了解权力,各方相互制衡、相互制约。章程是高职院校治理的“基本法”,为高职院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本依据,为高职院校的治理行为提供了法治基础。可以说,加强章程建设,可以使高职院校达到“善治”的目标,有效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高职院校的章程不仅要突显高等教育的规律和高职院校的一般要求,还要结合学校所属职业领域的特点,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的职业性与应用性。同时,由于各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区域特点和办学条件都有区别,因此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必须依据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产业优势、高职院校的专业特色等实际情况制定特色化的学校章程,更好地为高职院校的发展奠定基础。
为破解章程建设过程中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高职院校需要深化对章程建设的理解,这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并非单纯指章程文本的制定。另外,高职院校还要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的章程,针对章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并提交所属省份教育部门核准,以此来不断完善章程建设,为高职院校治理能力的提升打好基础。
(一)高职院校治理与高职院校章程的关系
高职院校章程与高职院校治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治理需要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度保障,章程的修订与完善促进高职院校治理过程的优化。高职院校与社会、高职院校与政府的关系,高职院校内部行政权力、政治权力、民主权力、学术权力的配置等高职院校治理的重要内容都在高职院校章程的文本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高职院校章程的建设工作需要高职院校治理的参与和监督,因此要保障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需要高职院校章程的合理规范制定与落地实施。高职院校治理的内涵与本质在于依章程治理高职院校,高职院校治理和高职院校章程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1.高职院校治理的范围权限构成了高职院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高职院校治理一般分为高职院校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内部治理的主体包括学校的管理制度、教职工、学生等,外部治理主要是处理与社会和政府的关系。治理高职院校的过程就是强调内、外部的各个主体对高职院校事务的参与过程,允许其诉求的表达,权衡多方利益,实现良性发展。从治理结构角度来看,高职院校治理的过程既要处理好高职院校与政府、高职院校与社会的权责关系,又要协调好高职院校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平衡,而作为高职院校内部“基本法”性质的高职院校章程,就是对这两方面主要内容的回答。
2.高职院校章程的出现和完善是高职院校治理过程的必然产物
最早的大学章程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的特许状,而这些特许状出台的目的是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规范大学的学术权力不受外界的制约与限制,确立大学的独立法人资格等。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为了保证大学治理过程的有序开展,需要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文本保障大学自主权的真正落实、保障大学内外部各利益相关者权力的切实体现,高职院校章程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当前,在全社会都强调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治理迫切呼唤高职院校章程的规范与引导,在一定程度上,高职院校章程的起草制定对协调高职院校与政府的权责关系,规定和厘清高职院校与社会的权力界限,对高职院校内部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政治权力、民主权力四个利益主体关系的有效协调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高职院校章程促进高职院校治理的发展
结合高职院校的外部治理角度,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定为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大学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从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来看,高职院校章程在高职院校内部的所有规章制度中处于“母法”的地位,高职院校治理的重大问题要在高职院校章程中有详细的规定,不能逾越高职院校章程的规定办事,真正实现依章治校。与此同时,高职院校章程作为大学内部的“基本法”,要明确规定高职院校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范围和边界,清晰界定各个权力主体的权责利,保障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当前在强调“去行政化”的大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治理要明确各利益群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以及应该怎么做,保障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人员职责的规范,推动高职院校民主管理的进步和发展。
(二)完善高职院校章程的建议
近年来,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高职院校章程在制定方面向前迈了一大步,实现了突破性的进展,但高职院校章程建设工作还远远没有结束,制定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一步是高职院校章程的落地实施。任何事物的成长和发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高职院校作为一个建立历史不长的复杂组织,目前还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之中,高职院校章程作为规范高职院校内外部关系的宪章性文本,其在协调高职院校治理的内外部关系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与偏差,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不断做出修订和完善,在高职院校治理过程和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更好地适应高职院校的创新发展。(www.xing528.com)
1.厘清高职院校与政府权责关系
高职院校章程制定的目的就是以法律手段规范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办学实质上就是要厘清高职院校和政府的关系,保障其能够依法自主管理。依法自主办学难以落实,究其原因是高职院校章程中有大部分学校没有对政府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政府方面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更是少之又少,很多高职院校对政府的投入与保障含糊不清,对于政府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和标准涉及得也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高职院校章程中不愿触及政府的权力边界,是高职院校章程在治理价值导向下的一种偏差。为了落实和保障高职院校依照大学章程自主办学,在章程文本中要厘清高职院校和政府的权责关系,明确高职院校的法人地位,以高职院校章程条款的形式界定高职院校能够进行自我治理和自我决策的具体事项。与此同时,也要以条款的形式规定出政府在高职院校治理中的具体管理范围。界定政府的职责权限并不能表示高职院校可以随心所欲,政府要引导和监督高职院校的宏观治理方向,给大学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为了明确高职院校和政府的职责权限,可以采用契约管理模式。契约管理模式意味着高职院校不再是政府的下属机关,而是相对平等的伙伴关系。政府和高职院校通过平等的对话与交流,建立“契约性”的目标管理模式,通过协商机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范围,以此来补充高职院校章程或其他立法形式的不足,使高职院校与政府的关系和职责权限更具灵活性和弹性,从而推进治理进程。
此外,为了保障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除了高职院校章程的条款约束之外,也可以采用“负面清单”的治理模式——政府在对高职院校的宏观管理中,仅列出高职院校的禁止性权力,即高职院校不能做什么。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高职院校则可以在依法的前提下独立行使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从自身开始,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主动放下权力和归还权力,促进高职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健全学术委员会与教学工作委员会机制,细化职能任务
相对本科院校而言,在高职院校章程文本中,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机构职权的界定不是很清晰,边界较为模糊,教授治学与治教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定和完善是现代大学发展的趋势,也是现代高职院校制度有效建立的支撑。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来源于广大教师,为了落实教授治学,激发高职院校的活力,高职院校需要建立完善有利于专家教授治学、治教与参与高职院校管理的具体制度。从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利方面来看,大多数还停留在审议、评定、咨询阶段,只有部分学校的章程规定了学校在学术事务“决策”方面的条款。从整体来看,有相当比例的学术委员会没有学术决策职能,另外,有学术决策职能的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决策组织关系模糊,缺乏保障其行使决策职能的具体措施,导致在实践中难以依照高职院校章程行事,不利于教授治学价值导向在高职院校治理中的贯彻。
若要实现“教授治学”的治理价值导向,就要准确地表述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能,并细化其职能任务,在高职院校章程中要明确“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为学术委员会,决定教学工作重大事项的机构为教学工作委员会。规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与运行机制;为确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性质和权限,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界定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审议、决策等职能;理顺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层级关系。
为了落实“教授治学”这一大学治理价值导向,除了运用大学章程等立法形式之外,也可以在治理结构中有所改善。由于教授治学强调的是教授在学术事务与教学事务等层面的决策职权,而党政联席会又在党务政务方面有决策、决定职权,导致在学院治理结构中职权相互分立、割裂,可以在学院层面实施“党政学联席会议制度”,即在“党政联席会”的基础上加入“学术”的力量,即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成员或代表,共同组成学院决策机构。这样不仅有利于“教授治学”这一治理价值导向的实现,也有利于形成多元协商的治理模式以及增强治理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学校章程要为高职院校扩大决策过程的民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在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校企合作单位代表列席相关会议,以实现学术权力、学生权力和社会权力共同参与学校的治理。例如,可以邀请党员教师代表列席党委会、教师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讨论与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有关的议题,邀请学生代表参与讨论有关学生的重要事项,邀请校企合作单位代表参与讨论有关校企合作政策的议题等。另外,还可以听取他们站在不同角度和立场所提出的意见,这样做出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加兼顾各方利益,同时,亦可降低决策执行的难度和成本。
3.切实理顺学生与高职院校的关系
学生群体几乎是学校群体中占比最大的群体,学生是高职院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是高职院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事务中不可能绕开的对象。但对于高职院校的利益主体——学生的表述,表面上虽给予了很高的重视,但在实际的高职院校章程文本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较为单薄,关于如何有效保护学生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则更少。高职院校章程中虽然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条目,但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其中对学生能否参与学校的相关管理及参与程度缺乏相应的规定。高职学生在高职院校中不应该是单纯的被管理者,也应该是高职院校管理的参与者,学生对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该有建议权与选择权,对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应该有参与权和监督权。高职院校章程规范着方方面面,无形之中涉及学生的利益,因此作为利益主体的学生应有权参与到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章程的制定过程并没有学生的参与,而且现有章程还存在程序模糊的现象。此外,高职院校章程对于学生权益保护的正当程序缺乏规定与交代。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部分高职院校章程中未能很好地尊重学生的主体性,这是高职院校章程在大学治理价值导向下的一个偏差。
学生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的主体,所以高职院校章程厘清学生与高职院校的关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学生的权益理应得到有效的保障。具体来说,首先,高职院校章程要明确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在文本内容中要对学生的合法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对学生有哪些参与的权利、途径以及内容要做具体说明;第二,应在高职院校决策机构中适当注入学生这一力量,在高职院校章程中详细规定学生的数量以及表决和投票的形式;第三,对学生的奖罚与申诉制度进行规定,对相应的组织保障进行详细架构,建立完善的组织运作流程,畅通学生的权利救济渠道;第四,探索高效、科学的运行机制。另外,还要强调和呼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不能仅局限于在高职院校章程中对学生主体性地位的表述与呈现,其中的权益部分也要对学生的权益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要在高职院校章程的贯彻执行中以及高职院校的内外部关系处理中坚持“以学生为本”,秉持为学生服务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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