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高职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按照“委托—代理”关系,由校长行使高职院校内部的行政权力,即国家作为公办高职院校的出资人,委托高职院校的校长对高职院校进行日常管理,而党委作为党和国家政权的代表对校长进行领导和监督。校长的行政权力和高职院校党委的政治权力一样,均由《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国家法律和政策性法规明确规定,是高职院校内部的另一重要的法定权力。国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明确高职院校承担的具体“职责”来确定院长拥有的“职权”,这种方式更为强调的是“责任”,而非“权力”。换言之,之所以采取校长“负责”,而不是校长“管理”,是因为其突出了国家和政府的“委托”与高职院校校长的“代理”的现实关系,即高职院校是国家所有,而校长的任务则是担负起管理好高职院校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虽然同为法定权力,但党委的政治权力和校长的行政权力在权力的性质上和程度上存在着差别。校长的“行政权力”界定为一种法定的“职位性”权力应该更为合适。公办高职院校校长“行政权力”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如下方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校长的行政权力则反映为以校长为“首脑”的行政管理系统和行政管理组织,按照副校长分工和行政机构逐级授权的方式行使公立高职院校内部的行政权力。
由于高职院校的政治权力对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领导关系的存在,在面对党委的政治权力时,行政权力更多表现为一种执行逻辑的管理权,管理性是高职院校内部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属性,一方面,作为行政权力主体的校长负责拟定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算、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并提交给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另一方面,校长还要责成学校内部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执行学校党委做出的各种重要决议,并且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当面对要求学术自由的“学术权力”时,行政权力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服务的逻辑和功能,服务性是高职院校内部行政权力的又一重要属性。在高职院校的管理实践中,这种服务性一般要求行政权力为学校内部各个教学、科研机构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软件和硬件条件,为学者从事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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