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职业教育以社区学院为代表,社区学院有效形成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分立、协调与有效制约的治理模式,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更多表现为协调性或协作性博弈。美国社区学院共同治理体现分享理念,强调教职工和学生利益诉求的民主监督,并通过完善的司法制度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力。美国社区学院的“共同治理”,客观上为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以及实现终身教育的社会理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美国高职院校内部治理采取的方式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治理主体主要由董事会、校长、评议会三方构成。
(一)美国高职院校的治理结构主体
1.董事会
美国高职院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根据特许状或州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董事会章程或相关条例,在上一级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委员会批准下设立的,是学校法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董事会成员往往由所在社区居民投票选举产生,主要是校外知名人士,有政府官员、企业家、法官、律师、牧师、校友、社会名流等,任期一般为3~5年,可以连任,定期更换。董事会一般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或若干名、秘书和司库各1名,董事会规模因院校规模或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成员超过7人的董事会下设各种委员会,以处理具体事务,如发展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学术事务委员会、社区服务委员会等。当遇到董事会中某一席位空缺时,学校会临时任命新成员,只要选民中有一半或一半以上的投票支持率,临时任命就可以通过。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其日程通常由董事会主席、秘书和校长根据相关文件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召开临时董事会。
董事会有自己的章程或类似条例,章程对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能进行相应的规范,董事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本着为学校的有效治理和健康发展服务的宗旨开展各项工作。康奈尔大学前校长弗兰克·罗兹认为,董事会的任务是治理,而治理和管理是不同的。治理包括批准院校发展目标;批准院校政策和程序;任命、审查和支持校长以及对学科点、活动和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在董事会认可的政策和程序之间使院校有效地运作并达到目标;有效利用资源;对最优质的教学、研究和服务的创造性支持。传统的董事会职责声明中就要求董事会:遴选并支持校长;规划并完成院校的任务和目标;监督学科点;发展院校的有形资产;关心院校的无形资产,尤其是学术自由,对卓越、公正以及道德标准的恪守。而美国高职院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确定学校的性质、目标和任务,确定学校的长期发展计划;选拔、任免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评价;争取足够的资源,保障学校的正常运作;审批、检查教育计划和社区服务计划;协调学校与社区的关系;评价董事会成员的工作;等等。
2.校长
董事会不过问高职院校的日常事务,而是把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权力下放给校长,校长是美国职业院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本身都是学术精英,不仅有正规的学术学位证书,还有近乎独特的学术经历。高职院校的校长拥有丰富的学术和管理经验,近95%的校长都有系主任、学院院长、教务长或主管内部事务的副校长、非学术机构管理者的任职经历。校长没有固定任期,通常公立院校的校长任期短于私立院校的校长。
美国高职院校的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对董事会负责,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校长以下一般设立行政、教务、学术、学生服务等方面的副校长负责具体事务。作为学校董事会的代理人,在学校的内外治理结构上,校长承担着多重角色。校长是一个集行动、带领、决策、支持职能于一身的人。校长主要执行董事会做出的关于学校内部日常事务的决定,负责全校主要行政事务;确定工作优先顺序;创建和改变组织结构;组建有效助手团队;建立与政府、社区、企业、相关团体等的友好关系;为社区群众提供长期的学习机会,培养技术精湛、能力卓越的劳动力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从企业、基金会或私人等多个渠道筹集资金;协调与董事会、高层管理者、教师、学生等各方面的关系;处理非常规问题;解决校内冲突、保护院校自治权利和教师学术自由、确保各方满意等。校长职务是复杂的,校长的职责也在不断变化中,去年非常适合担任校长职务的人可能就不再适应今年的需求和问题。因此,校长需要不断学习、不断自我发展和提升。
3.评议会
美国的高职院校一般都设有评议会,董事会将学校的学术权力下放给评议会。评议会由教授或者以教授为主的学术人员组成,是教师参与学校重要问题决策的学术性机构,几乎包揽了所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为全校所有的教师负责。评议会的成员是从全校教师群体中选出的,有全职教师,也有兼职教师,通常,全职教师在评议会的任期为3年,兼职教师为1年。评议会通常设立各种常务委员会来处理各种学术事务,如学术规划委员会、学术政策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育政策委员会等。当遇到特殊问题时,高职院校会临时增设委员会来处理具体事务,待任务结束后,这些临时委员会就会撤销。
美国高职院校很好地体现了学术自治,学校里的相关学术事务(包括教学、课程、教法、科研、教师地位和教师薪水等方面工作)都由教师自己处理,即“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评议会受教师委托能够执行教师的立法权,建立有关教育和学术方面的政策”,他们几乎包揽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相关问题的决定,一般“先通过既定程序由教师提出,董事会同意后由首席学术人员审查”。评议会有完备的章程和制度,其中规定了其职能、分工、权力,保障了评议会在运行中有章可循。作为学校的治理主体之一,评议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划分学院的各个年级;审视学院所制订教育计划的发展;制定与学生入校和毕业相关的标准和政策;确定学生的录取标准和学位标准,颁布学位和证书;决定校内各种教学、科研设施的使用;制定教师人事政策,编制学术规划;处理与学术人员的相关事宜;在评议会规则下颁布和修订评议会的运行章程。总体而言,美国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是一种“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大政方针;校长负责学校行政事务;评议会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三权分立结构。
(二)美国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约机制
美国高职院校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使各治理主体间相互制衡,避免了高职院校中权力扩张或滥用的现象出现。(www.xing528.com)
1.董事会权力的制约
为使董事会合理有效行使职权,美国高职院校所在的社区会专门成立公民监督委员会,公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社区的商业、企业界、社区老年组织、纳税人组织、学校在校生以及其他支持委员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对学校进行监督,每年至少提交一次监督报告。美国高职院校定期召开公开的、有当地居民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这是董事会行使权力的重要场合,也成为社区公众监督董事会的一个窗口。另外,董事会按照学校内部事务的性质将董事会成员分到下设的各委员会中,分别负责某一领域的事务,而且实行人员定期轮换,以保障董事会权力阳光、有效运行。
总体来看,由校外人员组成的董事会不会插手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他们只负责学校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方向,由校长领导的行政队伍和以教师为主的评议会分别管理行政和学术事务,凭借行政和学术两股力量对董事会实施监督。
2.校长权力的制约
美国社区学院的校长是整个学院的灵魂,是最具权力和影响力的角色,并且社区学院的校长没有一定的任期限制,但在社区学院中并没有出现校长专权或权力无限扩张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美国社区学院治理结构中有相对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
首先是董事会对校长权力的制约与支持机制。在多数情况下,董事会委托给社区学院校长诸多权力,但同时也保留一定的权力以及法律控制权。董事会是社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社区学院校长由董事会任命并对董事会负责,校长所提交的长期规划以及各项基本政策都要由董事会审批,否则校长的工作将无法顺利进行;为了让学院财政支出更透明,董事会有权监督校长使用款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还会监督校长的工作绩效,并且校长也要时常让董事会了解自己的政策执行情况;同时为实现学校的更好发展,校长也有义务倾听并采纳董事会提出的建议。当然,为了不削弱校长的权力,董事会只是扮演咨询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角色,并不直接参与学院内部的微观管理。所以,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可以有效限制校长权力的扩张,并能有效遏制其滥用权力。
校长权力的实现需得到董事会的支持。董事会站在学校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并通过校长的执行实现其治校理念。校长最需要从董事会那里获得的就是对双方共同提出的学校愿景的信心和支持。在校长的众多支持者中,董事会是唯一能够让校长完全依靠的机构,因为只有董事会是把学校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其未来发展的。曾任史密斯学院校长十年之久的吉儿·克尔·康韦在她的自传《一个女子的教育》中写道:“在这个充满强烈争论的环境中,董事会是新任校长部署工作时的唯一砝码。我逐渐钦佩并喜欢我的董事会同事,因为他们对学校的变革投了赞成票,他们的立场坚定。”这证实了董事会对校长有效支持的重要性。
其次是评议会对校长权力的制约。评议会是美国大学制定学术政策的重要机构,由教授或以教授为主的学术人员组成,几乎包揽了所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评议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职能管理机构,董事会把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委托给评议会,因此,社区学院内有关教学和学术的决策都要遵照评议会的决议。评议会的权力价值是监督与确保学术标准得到落实,同时,还要确保教师的学术权力。评议会有责任为教师的利益考虑,在涉及教师的利益时有权向校长或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对有关学术决策、学术事务等提出质疑。因此,这种学术与行政共同治校的模式能够有效遏制校长对学术事务的专权和独断,而且对校长及其行政管理也能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
3.评议会权力的制约
评议会是美国高职院校提出和制定学术政策的重要机构,几乎包揽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充分体现了学术权力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但高职院校共同治理的结构同样对评议会的学术事务权力有所规约。董事会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交给评议会,是考虑到教授评议会在学术事务上的优势,相信其提出的有关学术建议会更加专业,但这并不意味着教授评议会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任意妄为,除了对评议会在学术发展方针政策上的制约外,董事会还规定,校长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对学校中学术团体的教学科研活动亦有一定的监控权。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校长及其领导的行政力量对评议会有一定程度的制衡作用。在美国高职院校中,校长主持或参与评议会,以协调人的身份减少行政和学术方面的冲突。另外,评议会下设了一系列的学术委员会来分管不同类别的事务,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不仅有学术人员,还有学校的行政人员。当然,他们并不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其作用只是在于协调学术群体与董事会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因此,行政权力并不会影响评议会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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