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职院校现行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都做了相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我国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模式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任命,行政级别一般是副厅级;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等校级领导由市委组织部或教育厅任命,行政级别一般是正处级。学校内有党委一把手和行政一把手,《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党委领导主要是指“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基层党委的班长是党委书记,如果校长是中共党员,那么一般兼任党委副书记,是党委班子的核心成员。校长作为行政一把手,对校内行政事务负全部责任。学校层面集体议事主要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三种形式来实施。这三种形式的会议各自议事的范围、议事规则由各院校自行确定,有的学校以文件的形式做出具体的制度规定,有的学校依据具体事由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协商确定。前者都是用文件方式固定下来的,不因党委行政一把手的交替而变化,党委行政班子成员多能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连续性和规范性。后者因受领导者个人的素质、情绪、偏好等的影响导致灵活性很大、随意性也很大,制度缺乏连续性。党委委员、副校长的分工、排名顺序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决定,有的也根据组织部任命文件中的排名顺序来排名。这种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突显了官本位、行政本位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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