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从词源上分析,最早源于古拉丁文和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也与统治的意思较为接近,由于学术界介绍和讨论治理的文章往往都以治理的语言学释义作为起点,其内容也早为广大学者所熟知。
一般认为,治理理论主要源于由英国哲学家卡尔·波兰尼提出并由哈耶克发展完善的“自发秩序”思想,而对这一思想做出实证贡献和理论发展的代表人物则是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他们也被视为治理理论的主要奠基者之一。奥斯特罗姆在对大量“公共池塘”问题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颇具影响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之道,即公共事务的自主组织与治理的集体行动原理,其核心就是一群相互依存的人们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有效的自主管理,并通过自主努力克服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等问题,取得持久性的共同利益实现理论。自组织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秩序生成机制,明显超越了一般经典理论的范畴。传统理论认为秩序实现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市场式的基于博弈的无组织有秩序的“自发模式”;二是科层制的有组织有秩序的“人为模式”,而自组织理论则认为还存在一种基于合作与协调的无权威有秩序的“人为模式”,即治理模式。换言之,社会秩序的生成,除了市场模式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模式这只“看得见的手”之外,还存在着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来发挥作用的“另一只手”。因此,也可将“治理模式”称为“诱导式的人为秩序模式”,治理的核心指向还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治理的相关研究不仅在理论上揭示了公共领域“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运行逻辑,调和了新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矛盾,超越了市场与国家之间一直以来的抽象对立,也为在现实层面寻找政府与市场之外解决公共问题的新方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思路。
“自发秩序”和“自组织治理”作为治理理论的渊源和理论基础,不仅深刻影响了后来各种治理理论的创设和发展,更作为治理的内在逻辑而被其他治理理论继承下来,成为公共“治理”的主要理论特征以及区别于传统“管理”的重要标志。一方面,“自发秩序”体现了“治理”相较于“管理”对于社会秩序形成机制新的追问,而两者逻辑起点的差别则聚焦在秩序生成机制上的不同主张。“管理”强调对人为秩序的关注,认为国家权力的保障是实现社会良好秩序的基本前提;而“治理”关注的却是社会秩序的自然生成,认为社会秩序也可以通过非强制力和非正式约束的方式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自组织治理”相较于“市场自发秩序”而言,其在制度与秩序两者间的逻辑关系上也存在明显区别。治理理论认为,社会的“自组织治理”必须依靠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约束才能真正形成;而“市场自发秩序”则认为,市场本身就具有形成良好秩序和有效资源配置的内在逻辑,市场体制下的制度设计,只是为了保障市场机制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即治理模式与市场模式虽然都承认有一种“自发秩序”的存在,但是对于制度的态度则完全不同。治理认为,制度是“自发秩序”形成的根本性前提,而新自由主义则认为,制度只是“市场自发秩序”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www.xing528.com)
治理理论的内在逻辑既生根于基于“经济人”假设的市场逻辑,更依附于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政府逻辑,如果说市场的行为逻辑特征是“自发”性的,政府的行为逻辑特征是“强制”性的,那么治理的行为逻辑就应该是在社会规则保障下以“自愿”为基础的“默契合作”。这种“默契合作”行为的目标直接指向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最大化的社会公益,而整体合作秩序的生成必须依靠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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