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对治理进行了概念界定,指出“治理是个人或组织、公共部门或私有部门管理其一般事务的多种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使冲突和多元利益得到妥协并采取合作行为的持续过程”。
在政治学领域,治理不同于统治,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统治是政府单方面行为,而治理是政府与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共同行为;第二,统治强调强制性,而治理更加强调协作性;第三,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而治理也可以是平行的;第四,统治以政府的权力范围为边界,而治理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在管理学领域,治理不同于管理。具体表现在:第一,管理是对既定目标的实现,而治理是协调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第二,管理强调决策落实的计划、控制与协调,而治理强调明确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第三,管理主要依据内部层级关系进行,而治理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在职业教育领域,研究者孙翠香通过对“治理”一词的历史渊源及词义的分析,指出治理具有四个核心要素:第一,治理既包含静态的理念、法规与制度等,也包含动态的协商、运行与实施等行为;第二,治理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是其基础;第三,治理的对象是社会公共领域的公共利益问题,治理的目标是提升某个社会组织或机构的效率,以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治理由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效果、监督与评估等要素构成。研究者徐桂庭也从治理的构成要素出发对其进行了界定,她认为治理由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四个方面组成,通过以规则、合规、问责为核心的制度来协调这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基于以上研究者的观点,可以认为治理包含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等核心要素。治理目标是使公共领域的公共利益最大化,治理主体是各利益主体,治理机制包括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等以及为实现治理目标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治理兼具静态的制度体系和动态的运行体系,而且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www.xing528.com)
从政治学视角看,治理能力实际上是从治理体系转化而来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一物两面,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若没有科学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就不可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反之,国家的治理能力不断提高,可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管理学视角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治理体系是进行有效治理的、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包含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等。治理能力是运用制度体系管理的能力,也可以理解为制度的执行力。治理体系包含自上而下的管理,也包含自下而上的自治,强调各个利益主体可以根据制度体系实施治理行为。通常来说,只有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只有提高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可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治理这一行为主体的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依存。治理体系以制度建设为核心,治理能力是有效执行治理体系的能力。治理体系的构建是提升治理能力的基础,而治理能力的提升反过来又会优化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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